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瑕疵
字数 724 2025-12-18 21:38:11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瑕疵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瑕疵,指已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因缺乏法定有效要件,导致其法律效力不完全、不稳定或自始无效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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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瑕疵的基本类型
根据《民法典》,效力瑕疵主要分为三类:- 无效:行为自始、当然、确定无效(如违反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
- 可撤销:行为生效后,因特定事由(如欺诈、胁迫、重大误解)可由撤销权人撤销,撤销后自始无效。
- 效力待定:行为成立后效力暂不确定,需经第三人追认方有效(如限制行为能力人超越能力范围实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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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瑕疵的具体事由
- 无效事由: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 虚假意思表示(通谋虚伪表示)。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
- 可撤销事由:
- 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
- 撤销权需通过诉讼或仲裁行使,且受除斥期间限制(通常1年)。
- 效力待定事由:
- 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
- 无权代理行为(不含表见代理)。
- 无效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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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瑕疵的法律后果
- 无效行为:自始无法律约束力;财产应返还或折价补偿;过错方赔偿损失。
- 被撤销的行为:自始无效,后果同无效行为。
- 效力待定行为:追认后自始有效;拒绝追认则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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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则
- 部分无效:若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其他部分仍有效。
- 转换规则:无效行为若符合其他法律行为要件,可依新行为认定效力(如无效租赁可能转为事实使用关系)。
- 撤销权消灭:除斥期间届满或当事人明示/默示放弃后,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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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的判断顺序
判断效力瑕疵时通常按以下顺序:
(1)是否属于无效情形;
(2)是否属于可撤销情形;
(3)是否属于效力待定情形。
同一行为可能符合多种瑕疵,但无效优先于可撤销和效力待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