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核定中的职权主义
字数 1647 2025-12-18 21:43:23
税收核定中的职权主义
第一步:概念与核心理念
税收核定中的职权主义,是指在税收核定程序中,征税机关(税务机关)依其法定职权,主动、全面地调查、收集与核定课税事实有关的证据和资料,并在此基础上作出核定决定的程序原则。其核心理念是,税收债务的确定关乎国家财政收入与公共利益,不能完全依赖于纳税人(行政相对人)的主动申报或提供证据,征税机关负有依职权探明事实真相的责任。
第二步:与当事人主义原则的对比
为准确理解职权主义,需将其与民事诉讼中常见的“当事人主义”进行对比。在当事人主义下,事实主张和证据提出主要由诉讼双方当事人负责,法院居中裁判。而在税收核定程序中,职权主义要求税务机关不能消极等待纳税人提交资料,而必须积极主动地运用其调查权(如询问、检查账簿凭证、实地核查等),去发现和查明所有与应纳税额相关的事实,无论这些事实对纳税人有利或不利。
第三步:职权主义的具体体现
该原则贯穿税收核定全过程:
- 启动阶段:税务机关可依职权启动核定程序,不限于纳税人申报有误或未申报的情形,例如在税务检查中发现疑点即可启动。
- 调查阶段:税务机关承担主动调查取证的主要责任。这包括依职权传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第三人进行询问;要求其提供合同、账簿、凭证等资料;到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银行或其他单位查询涉税信息等。
- 事实认定阶段:税务机关必须依职权对所有调查获得的证据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并主动查明对纳税人有利的情节(如税收优惠资格、成本费用凭证等),而非仅关注不利证据。
- 裁决阶段:核定结论应基于税务机关依职权调查所确认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作出,不受纳税人自认或放弃申辩的绝对约束(例如,即使纳税人自认高额收入,税务机关也需查证属实)。
第四步:职权主义的法律基础与功能
- 法律基础:该原则源于税收法律关系是一种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税务机关负有依法正确、足额征收税款的法定职责。多国税法或税收征管法均赋予税务机关广泛的调查职权。
- 主要功能:
- 保障税收公平:防止因纳税人信息、能力不对称导致税负不公,确保具有相同负担能力者缴纳相同税款。
- 实现客观真实:追求课税事实的实质真实性,而非仅满足于形式上的证据。
- 维护国库利益:主动发现并纠正逃税、避税行为,保障国家财政收入。
- 平衡征纳地位:弥补纳税人在信息、资源方面的相对弱势地位。
第五步:职权主义的边界与限制
职权主义并非不受约束的绝对权力,其行使存在明确边界:
- 合法性边界:所有调查活动必须依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不得滥用职权,侵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如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 比例原则边界:调查手段应与调查目的相称,采取对纳税人权益侵害最小的方式。
- 纳税人协力义务的配合:职权主义并不免除纳税人的协力义务(如记账、保存凭证、如实申报)。当纳税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力义务时,税务机关可进行推定课税,但推定必须合理。
- 与纳税人权利平衡:税务机关在依职权调查时,必须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听证权等程序性权利。调查结论需告知纳税人并说明理由。
- 证据规则限制:依职权收集的证据也必须符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要求,非法证据应予排除。
第六步:与相关原则的关系
- 与职权探知原则:职权主义是更上位的程序构造原则,职权探知是其核心内容和具体体现,侧重于事实和证据的主动收集查明。
- 与当事人协力义务:两者相辅相成。职权主义是主导,纳税人协力义务是辅助和补充,旨在提高行政效率,共同致力于查明事实。
- 与自由心证原则:在职权主义下收集的证据,由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依据专业知识、经验法则进行自由心证判断,形成内心确信,但心证过程与结论需受逻辑与常理约束。
总结:税收核定中的职权主义,是构建税收核定程序的基础性原则。它要求税务机关扮演积极主动的“调查官”角色,以查明客观真实的课税事实为根本目标。同时,这一权力的行使必须被严格限定在法治框架内,与纳税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保护相平衡,以实现税收的公平、效率与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