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负担规则在行纪合同中的特殊适用
字数 1759 2025-12-18 21:59:17
风险负担规则在行纪合同中的特殊适用
风险负担规则在行纪合同中的适用,核心在于处理“委托人”与“行纪人”之间,因行纪人受托处理委托事务(主要为与第三人进行交易)而产生的风险(主要是标的物的毁损、灭失风险)应如何分配的问题。其规则与一般买卖合同有明显差异。
第一步:理解行纪合同的基本结构
- 当事人:一方是“委托人”,另一方是“行纪人”(通常是具备特定资质的商事主体,如信托商店、贸易货栈等)。
- 核心关系: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的计算(利益),与第三人进行交易活动(如买卖、租赁等)。
- 关键特征:在对外关系上,行纪人是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直接当事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不直接发生法律关系。
第二步:区分“交易风险”与“货物占有风险”
这是理解行纪合同风险负担的关键前提。
- 交易风险:指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能否顺利履行所带来的商业风险。例如,第三人违约、破产等。此风险原则上由行纪人首先向委托人承担,因为行纪人是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委托人只需根据行纪合同的约定向行纪人主张权利。
- 货物占有风险:指在行纪人因处理事务而占有委托物(如委托人交给行纪人代售的商品,或行纪人为委托人购进的商品)期间,该委托物发生毁损、灭失的损失由谁承担。这是接下来要讲解的重点。
第三步:行纪合同中委托物的风险负担规则(核心规则)
此规则与委托合同、买卖合同均不同,其基本原则是:风险随“利益”转移,但需区分行纪人是否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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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原则:行纪人占有期间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 法律依据:我国《民法典》虽未像《合同法》时期那样在行纪合同章节明确规定,但根据行纪合同作为特殊委托合同的性质,可适用委托合同的相关原理,并结合行纪实践确立此规则。
- 理由:行纪人是为委托人的利益而占有委托物。委托物所有权仍属委托人,行纪人只是代为管理、处分。因此,在行纪人无过错的情况下,委托物因不可归责于行纪人的事由(如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毁损、灭失,其损失应由物之所有人,即委托人承担。行纪人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并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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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例外:行纪人承担风险的情形。
- 情形一:行纪人有过错。如果委托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行纪人“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等过错行为造成的,则风险转移,由行纪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体现。
- 情形二:行纪人“作为买受人”时。这是行纪合同风险负担最具特色的规则。
- 场景:当委托人委托行纪人出卖某物,行纪人自己作为买受人(即“自买”),以自己名义买下该委托物。根据行纪合同,行纪人仍有义务将“卖出”的价款交付委托人。
- 规则:自此时起,该物的毁损、灭失风险,视为已转移给行纪人。即使行纪人尚未将货款支付给委托人,物仍在行纪人占有下,但因行纪人已成为实际买受人,其应承担作为买受人的风险。例如,行纪人“自买”委托人的一幅古画,第二天该画因火灾(非行纪人过错)烧毁,行纪人仍须向委托人支付约定的画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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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行纪人“作为出卖人”时。
- 场景:当委托人委托行纪人买入某物,行纪人自己作为出卖人(即“自卖”),将自有物品卖给委托人。
- 规则:此时,行纪合同已转化为实质上的买卖合同。该物品交付给委托人之前的风险,应由作为出卖人的行纪人承担;交付之后的风险,则由作为买受人的委托人承担。这遵循了《民法典》中买卖合同的“交付主义”风险转移原则。
第四步:风险负担与报酬请求权的关联
- 风险由委托人承担时:如果委托物因不可归责于行纪人的原因毁损、灭失,行纪人虽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能影响其报酬。若委托事务因此无法完成,行纪人可就已处理的部分请求相应报酬;若事务完全无法进行,则可能丧失报酬请求权,具体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
- 风险由行纪人承担时:若因行纪人过错导致委托物损失,行纪人不仅需赔偿损失,还可能丧失全部或部分报酬请求权,并需自行承担交易损失。
总结:在行纪合同中,风险负担的核心是区分“交易风险”与“占有风险”。对于占有风险,基本原则是由物主(委托人)承担,但有两个关键例外:一是行纪人有过错则自担;二是行纪人“自买”委托物时,风险自其成为买受人时立即转移给它。这一规则平衡了委托人与行纪人之间的利益,体现了商事交易的特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