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中的买方接收货物义务
字数 1743 2025-12-18 22:31:09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中的买方接收货物义务

  1. 基本概念引入
    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的框架下,买方的核心义务有两项:支付价款和接收货物。接收货物义务(Obligation to Take Delivery)规定在CISG第53条,并与第60条共同构成其具体内容。这项义务并非简单指买方“签收”货物,而是一个包含积极作为和消极容忍的双层次法律概念。其核心目的在于确保合同顺利履行,避免货物在交付后处于无人照管的状态,从而减少社会资源浪费和风险的不确定性。

  2. 义务的具体内涵分解
    根据CISG第60条,买方的接收货物义务具体包括两个组成部分:

    • a. 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使卖方能够交付货物。
      这是指买方需要完成的、为使卖方完成其“交付”义务所必需的前置步骤。这是一种协作义务。常见的例子包括:
      • 指定准确的交货地点(如果合同给予买方选择权)。
      • 安排运输工具(如在FOB合同中,买方负责派船)。
      • 办理必要的进口许可证或清关文件(如果合同约定或依据贸易惯例由买方负责)。
      • 在卖方按约定做好交货准备时,及时提供提货指示。
        如果买方未能履行这些协作行动,导致卖方无法交货,买方将构成违约。
    • b. 接收货物本身。
      这是指买方在货物已置于其处置之下时,实际占有货物的行为。这通常表现为:
      • 在交货地点提取或搬走货物。
      • 允许承运人将货物卸下。
      • 为货物入库或进一步处理提供必要的配合。
        此项义务强调,当卖方已按合同适当履行其交货义务后,买方有义务使货物脱离卖方的控制范围,完成所有权的实际转移。
  3. 与“接受货物”的关键区分
    这是理解接收义务的一个核心要点。CISG严格区分了“接收货物”(Taking Delivery)和“接受货物”(Acceptance of the Goods)。

    • 接收货物:如上所述,是一个程序性、配合性的行为,旨在完成货物的物理转移。接收货物本身不意味着买方丧失了对货物不符合同情形(如质量缺陷、数量短缺)提出异议的权利。
    • 接受货物:根据CISG第38条、第39条、第49条,如果买方在检验后发现货物与合同不符,并在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他可以行使包括宣告合同无效、要求减价、损害赔偿等在内的救济权利。只有在买方“未能在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无效”(第49条第2款),或其行为“与卖方所有权相抵触”(如转售、消耗、严重改变货物)时,才可能被视为“接受货物”,从而丧失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但依然可以寻求其他救济(如损害赔偿)。
      简单总结:买方必须先“接收”货物,才能进行检验,进而决定是否“接受”。不接收货物构成违约;接收后发现问题,可以拒绝接受并寻求救济。
  4. 违反接收义务的法律后果
    如果买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接收货物义务,卖方可以依据CISG寻求多种救济:

    • 主张买方违约,并要求损害赔偿(第61条、第74-77条):卖方可以索赔因其未能接收货物而遭受的损失,例如额外的仓储费、保险费、货物贬值的损失,以及合同价格与转售价格(如有)之间的差额。
    • 行使履约宽限期权利(第63条):卖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让买方履行接收义务。若买方在该宽限期内仍不接收,卖方有权宣告合同无效(第64条第1款b项)。
    • 自行处置货物(第85条及后续条款):如果买方推迟收取货物,卖方有权采取合理措施保全货物(如存入仓库),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买方承担。在满足一定条件(如合理通知买方)后,卖方甚至可以为买方利益将货物出售,并从价款中扣除保全和销售费用。
    • 暂停履行(第71条):如果买方明显将不履行其大部分义务(包括接收货物),卖方可以中止履行自己的义务。
  5. 例外情形:买方的拒收权
    买方接收货物的义务并非绝对。在以下特定情况下,买方有权拒绝接收:

    • 卖方提前交货(第52条第1款):买方可以接收,也可以拒绝接收。
    • 卖方超量交货(第52条第2款):对于超出合同数量的部分,买方可以拒绝接收。如果接收了超量部分,需按合同价格付款。
    • 货物存在根本违约(第49条):如果货物与合同严重不符,构成根本违约,买方有权宣告合同无效,并据此拒绝接收货物,或对已接收的货物行使退货权。这是买方接收义务最重要的例外,体现了CISG权利义务平衡的原则。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中的买方接收货物义务 基本概念引入 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的框架下,买方的核心义务有两项:支付价款和接收货物。接收货物义务(Obligation to Take Delivery)规定在CISG第53条,并与第60条共同构成其具体内容。这项义务并非简单指买方“签收”货物,而是一个包含积极作为和消极容忍的双层次法律概念。其核心目的在于确保合同顺利履行,避免货物在交付后处于无人照管的状态,从而减少社会资源浪费和风险的不确定性。 义务的具体内涵分解 根据CISG第60条,买方的接收货物义务具体包括两个组成部分: a. 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使卖方能够交付货物。 这是指买方需要完成的、为使卖方完成其“交付”义务所必需的前置步骤。这是一种协作义务。常见的例子包括: 指定准确的交货地点(如果合同给予买方选择权)。 安排运输工具(如在FOB合同中,买方负责派船)。 办理必要的进口许可证或清关文件(如果合同约定或依据贸易惯例由买方负责)。 在卖方按约定做好交货准备时,及时提供提货指示。 如果买方未能履行这些协作行动,导致卖方无法交货,买方将构成违约。 b. 接收货物本身。 这是指买方在货物已置于其处置之下时,实际占有货物的行为。这通常表现为: 在交货地点提取或搬走货物。 允许承运人将货物卸下。 为货物入库或进一步处理提供必要的配合。 此项义务强调,当卖方已按合同适当履行其交货义务后,买方有义务使货物脱离卖方的控制范围,完成所有权的实际转移。 与“接受货物”的关键区分 这是理解接收义务的一个核心要点。CISG严格区分了“接收货物”(Taking Delivery)和“接受货物”(Acceptance of the Goods)。 接收货物 :如上所述,是一个程序性、配合性的行为,旨在完成货物的物理转移。接收货物本身 不意味着 买方丧失了对货物不符合同情形(如质量缺陷、数量短缺)提出异议的权利。 接受货物 :根据CISG第38条、第39条、第49条,如果买方在检验后发现货物与合同不符,并在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他可以行使包括宣告合同无效、要求减价、损害赔偿等在内的救济权利。只有在买方“未能在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无效”(第49条第2款),或其行为“与卖方所有权相抵触”(如转售、消耗、严重改变货物)时,才可能被视为“接受货物”,从而丧失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但依然可以寻求其他救济(如损害赔偿)。 简单总结 :买方必须先“接收”货物,才能进行检验,进而决定是否“接受”。不接收货物构成违约;接收后发现问题,可以拒绝接受并寻求救济。 违反接收义务的法律后果 如果买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接收货物义务,卖方可以依据CISG寻求多种救济: 主张买方违约,并要求损害赔偿(第61条、第74-77条) :卖方可以索赔因其未能接收货物而遭受的损失,例如额外的仓储费、保险费、货物贬值的损失,以及合同价格与转售价格(如有)之间的差额。 行使履约宽限期权利(第63条) :卖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让买方履行接收义务。若买方在该宽限期内仍不接收,卖方有权宣告合同无效(第64条第1款b项)。 自行处置货物(第85条及后续条款) :如果买方推迟收取货物,卖方有权采取合理措施保全货物(如存入仓库),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买方承担。在满足一定条件(如合理通知买方)后,卖方甚至可以为买方利益将货物出售,并从价款中扣除保全和销售费用。 暂停履行(第71条) :如果买方明显将不履行其大部分义务(包括接收货物),卖方可以中止履行自己的义务。 例外情形:买方的拒收权 买方接收货物的义务并非绝对。在以下特定情况下,买方有权拒绝接收: 卖方提前交货(第52条第1款) :买方可以接收,也可以拒绝接收。 卖方超量交货(第52条第2款) :对于超出合同数量的部分,买方可以拒绝接收。如果接收了超量部分,需按合同价格付款。 货物存在根本违约(第49条) :如果货物与合同严重不符,构成根本违约,买方有权宣告合同无效,并据此拒绝接收货物,或对已接收的货物行使退货权。这是买方接收义务最重要的例外,体现了CISG权利义务平衡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