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中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用途与限制”
字数 1117 2025-12-18 23:19:11
社会保险法中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用途与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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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界定: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是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设立,用于记录、存储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以及按规定从单位缴费中划入的部分资金,并归参保人个人所有、专用于特定医疗支出的账户。它是职工医保“统账结合”模式下的个人资金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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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用途(支付范围):根据法律规定,个人账户资金主要用于支付以下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 定点机构支出:在定点医疗机构(医院、诊所等)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内的,需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 药店购药支出: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医疗器械(如体温计、血糖试纸、血压计等国家允许的品种)的费用。
- 自费项目支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符合规定的自费医疗费用(具体范围由各统筹地区规定)。
- 家庭成员共济:近年来改革后,许多地区允许个人账户资金在政策规定范围内,用于支付参保人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即家庭成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费用。这是“家庭共济”功能。
- 购买补充保险:部分地区政策允许使用个人账户结余资金,自愿为本人或家庭成员购买政府指导的商业健康保险、普惠型医疗保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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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限制(禁止性规定):为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含个人账户)的专款专用和安全,法律及政策明确禁止将个人账户资金用于以下用途:
- 公共卫生费用:不得用于支付应当由公共卫生经费负担的公共卫生项目(如计划免疫、健康档案管理等)的费用。
- 体育健身消费:不得用于支付体育健身、养生保健等非治疗性、非疾病诊疗相关的消费。
- 非医疗商品消费:严禁用于购买营养保健品、化妆品、日用百货、食品等与疾病治疗无直接关系的商品。
- 套现与转借:严禁以任何形式套取个人账户现金,或将个人账户转借给他人(非家庭成员共济范围内的使用)使用。
- 投资理财:个人账户资金不是储蓄存款,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投资理财活动,其记账利率按规定执行,不计复利,且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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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原则与趋势:
- 专款专用、厉行节约:个人账户资金是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组成部分,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厉行节约,防止滥用和浪费。
- 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资金所有权属于参保人个人,但管理权属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使用需在医保信息系统监管下进行,确保合规。
- 改革方向:当前医保制度改革正逐步调整个人账户的计入办法,适度减少单位缴费划入部分,同时通过增强门诊共济保障、扩大“家庭共济”范围等方式,提升个人账户和整体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重点强化互助共济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