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的撤回
字数 996 2025-11-11 10:35:47
行政许可的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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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
行政许可的撤回,是指行政许可机关对已经生效的、合法的行政许可,因其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依法收回、废止该许可的行为。其核心特征在于撤回的对象是合法且生效的许可,这与针对违法许可的“撤销”有本质区别。 -
撤回的法定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只有在以下两种特定情形下才能撤回行政许可:- 情形一:依据变更。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被修改或者废止。例如,某项目许可依据的是旧的环保标准,但新修订的环保法大幅提高了标准,原许可已不符合新法的要求,此时便可撤回。
- 情形二:情势变更。 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撤回该许可。例如,为修建一项重大的防洪水利工程,需要征用已许可给某企业使用的土地,出于公共安全的公共利益,行政机关可以撤回该土地使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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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的法律性质与原则
撤回的法律性质是一种合法的“损益行政行为”,即它给合法的被许可人造成了损失。因此,撤回行政许可必须遵循两大基本原则:- 公共利益优先原则: 撤回的前提必须是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不能为了行政机关的部门利益或其他非公共目的随意撤回。
-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由于被许可人基于对政府的信任,在取得合法许可后可能已进行了大量投入,因此,行政机关依法撤回行政许可,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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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的程序
撤回程序虽无听证那般严格,但仍需遵循行政程序的基本要求:- 调查评估: 行政机关需对法律依据变更或客观情况变化的事实、对公共利益的影响程度进行评估。
- 作出决定: 经审查确认符合撤回条件后,行政机关应作出书面的撤回决定。
- 送达与告知: 将撤回决定书送达被许可人,并告知其撤回的理由、依据以及申请补偿的权利和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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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的后果与补偿
撤回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许可人自该日起丧失从事原许可活动的资格。最关键的法律后果是补偿:- 补偿范围: 补偿基于被许可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直接损失”,通常包括已经投入的固定资产、解除合同承担的违约金、遣散员工的费用等。补偿一般不包括预期的间接利润损失。
- 补偿标准与程序: 通常先由行政机关与被许可人协商确定补偿数额;协商不成的,被许可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裁决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