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负担规则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的特殊适用
字数 1178 2025-12-19 01:04:15
风险负担规则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的特殊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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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明确风险负担在合同法中的一般含义。它指的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主要是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导致合同标的物发生毁损、灭失时,此项损失应由哪一方承担的规则。核心在于解决“不幸的损失”由谁承受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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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理解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性。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其履行具有长期性、复杂性、标的物(建设工程)不可移动且价值巨大等特点。在漫长的施工期内,工程材料、设备乃至在建工程本身可能因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火灾)或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骚乱)而遭受毁损。因此,风险负担规则在此类合同中的适用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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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区分建设工程合同中材料、设备的风险与已完成工程的风险。这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
- 材料与设备的风险:通常遵循“谁所有,谁负担”的原则,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即在运抵施工现场、交付给承包人之前,由材料设备的所有人(通常是供应商或发包人)承担风险;交付之后,风险转移至接收方(通常是承包人)。但施工过程中存放于现场的材料设备,其风险负担需具体分析。
- 已完成工程的风险:这是风险负担的核心。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建设工程的风险负担一般适用 “交付转移”原则,即以工程交付为风险转移的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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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重点掌握**“交付”作为风险转移时点**的具体内涵。这里的“交付”不是指动产意义上的实物移交,而是法律意义上的控制权转移:
- 交付前:在工程竣工并移交给发包人之前,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这意味着,即使工程已部分或全部完工,但只要未完成验收和正式移交,其灭失风险(如被洪水冲毁)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且其无权要求发包人就已投入的工程支付价款。
- 交付后:建设工程已经竣工并经验收合格,正式交付给发包人之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发生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此时,发包人仍需支付全部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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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注意几个关键的例外与特殊情形:
- 因一方违约导致的风险:如果建设工程的毁损、灭失是由于发包人或承包人一方的违约行为(如迟延交付、未按约定提供原材料、未采取必要防护措施)所引发,即使形式上符合不可抗力,也应依据违约责任规则处理,由违约方承担损失,不再适用上述风险负担规则。
- 发包人原因导致的迟延交付:若因发包人原因(如未及时组织验收、未支付尾款等)导致工程无法按期交付,在迟延期间发生的风险,法律倾向于保护承包人,可能认定风险已转移至发包人,或由发包人承担主要责任。
- 合同另有约定优先:当事人可以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特别约定风险负担的时点和方式(例如,约定材料进场后风险即转移给发包人,或约定某种特定风险由双方按比例分担)。这种约定优先于法律的一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