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考试中的法律论证与论辩情境的制度性
字数 1702 2025-12-19 01:20:03
法律职业考试中的法律论证与论辩情境的制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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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引入:什么是“论辩情境的制度性”?
在法律论证中,“论辩情境”指的是论证发生的具体背景、环境和条件。“制度性”则强调这种情境并非完全随机或个人化的,而是由一系列正式的、成文的规则、程序、惯例和角色安排所构成和塑造的稳定结构。简而言之,“论辩情境的制度性” 是指法律论证活动总是在特定的、预先存在的制度框架内(如法院、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庭、法律资格考试等)展开,这些框架为论证设定了目标、参与者角色、程序步骤、可用的论据资源以及最终的评判标准。 -
制度性在司法场景中的具体体现
以法院审判为例,这是最具代表性的制度性论辩情境:- 目标固定:目标是依法裁判,解决纠纷,而非追求一般真理或纯粹说服对方。
- 角色固化:参与者有明确的制度身份(法官、原告、被告、检察官、律师),每个角色有法定的权利、义务和行为期待(如法官中立、律师为当事人利益辩护)。
- 程序法定:论证必须遵循诉讼程序法(如起诉、答辩、举证、质证、辩论、判决),时间、顺序和方式都有严格规定。
- 论据限定:可使用的论据(证据、法律条文、先例、学说)必须符合证据规则和实体法规范,无关的“常识”或“情感”可能被排除。
- 权威输出:论证的结论以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形式作出,其可接受性很大程度上源于司法制度本身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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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性对法律论证的塑造与约束作用
制度性并非中立背景,它深刻影响论证的全过程:- 决定“论辩什么”(焦点):制度(如特定诉讼类型)决定了争议的“案由”和法律争点。在合同纠纷中,论证焦点是合同效力、违约责任,而非道德评价。
- 规定“如何论辩”(方法):制度规定了论证必须使用的语言(法言法语)、推理形式(如三段论、利益衡量)和证明标准(如刑事案件“排除合理怀疑”)。
- 分配“论辩资源”(武器):制度决定了哪些资源是“合法武器”。例如,在成文法国家,制定法是首要论据;在判例法国家,先例具有核心地位。某些情况下,制度也决定了资源的获取渠道(如证据开示制度)。
- 设定“成功标准”(评价):论证的成功与否,最终由制度内的标准判定。在法庭上是说服法官并获得有利判决;在法律职业考试中,是符合命题人预设的分析路径和评分标准,获得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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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考试作为制度性论辩情境的分析
法考本身就是一个高度制度化的论证情境,具有以下特征:- 目标单一:目标是高效、准确地展示知识掌握和论证能力,以通过考试。
- 角色预设:考生被预设为“理想的法律人”(或称“出题人思维下的法律人”),需运用法律人思维,而非普通公众思维。
- 程序虚拟:试题构建了一个虚拟的、简化的事实情境,考生必须在有限时间内,遵循“读题-识别考点-组织分析-作答”的隐含程序。
- 论据锁定:论证必须严格限定在考试大纲指定的知识体系内,援引“通说”或“命题观点”,超越大纲的个人创见可能被视为错误。
- 评价标准统一:论证质量由参考答案和评分细则这把“制度性标尺”衡量,强调逻辑清晰、说理充分、结论正确,且需契合出题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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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性带来的挑战与应试策略
理解法考论辩情境的制度性,有助于针对性备考:- 识别制度边界:明确区分学术讨论的“应然”与法考要求的“实然”。在考场上,首先要运用现行法框架和主流理论解题。
- 适应“游戏规则”:熟练运用法考偏好的论证格式(如请求权基础分析法、三阶层/四要件犯罪构成分析框架),这本身就是一种制度性要求。
- 优化论证呈现:在遵循制度性知识框架的基础上,追求论证的清晰性、层次性和完整性,以符合“标准化评价”对形式的要求。
- 平衡创新与服从:在核心、无争议的法律适用上严格遵循制度;在边缘、开放问题上,可以展示权衡能力,但通常仍需以制度内承认的原则为基础展开。
总结:法律职业考试中的法律论证与论辩情境的制度性 这一概念提示考生,法考中的法律论证是一种“戴着镣铐的舞蹈”。卓越的应试表现不仅需要扎实的法律知识,更需要深刻理解“法考”这一特定制度所设定的目标、规则和边界,并在此框架内进行最有效率的、符合其评价标准的论证表达。掌握这一点,是从“懂法律知识”到“会考试”的关键跨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