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的作出(裁决书中的“法律适用”与“法律规避”的区分与认定)
字数 1857 2025-12-19 01:56:57
仲裁裁决的作出(裁决书中的“法律适用”与“法律规避”的区分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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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界定
- 法律适用:指仲裁庭在审理案件时,根据冲突规范(或当事人选择的规则)的指引,确定并具体运用某一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实体法(或国际法、国际惯例等规则)作为裁判依据的过程和结果。这是仲裁庭依法裁判的核心环节。
- 法律规避:又称“欺诈设立连结点”,特指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当事人为使其争议适用对其有利的法律,通过故意制造或改变某种连结点(如仲裁地、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国籍等),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强制性法律规定的一种行为。其核心特征是“主观故意”和“规避强制性/禁止性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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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在裁决作出过程中的具体表现与区分
- 性质与目的不同:
- 法律适用 是一个中性的、技术性的法律选择过程。仲裁庭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优先适用当事人明确选择的法律)或在当事人未作选择时,根据仲裁规则或仲裁地法确定的冲突规范(如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准据法。其目的是为案件找到适当的裁判规则。
- 法律规避 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出于不正当目的,故意实施的、扭曲正常法律选择机制的行为。其目的是逃避本应对其具有约束力的、不可通过协议排除的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定(如外汇管制法、进出口禁令、特定行业的准入限制、保护弱者的强制性规定等)。
- 在裁决书中的体现:
- 对于法律适用,裁决书的法律适用部分会详细说明法律选择的依据(是当事人协议选择,还是仲裁庭依规则确定),并据此展开法律分析和推理。
- 对于法律规避,其本身不会作为裁决的“依据”,但可能成为仲裁庭在确定法律适用时需要审查和否定的“抗辩理由”。如果一方当事人主张另一方或双方的行为构成法律规避,仲裁庭需要在裁决书中对此进行审查认定。
- 性质与目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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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对“法律规避”的审查与认定标准
- 审查前提:通常在国际商事仲裁语境下讨论,因为涉及不同法域的法律选择冲突。国内仲裁中,因法律体系单一,规避空间小,但规避国内强制性规定也可能被审查。
- 认定要件(通常需同时满足):
- 主观故意:当事人具有规避某项特定强制性法律规定的意图。这通常需要从客观行为(如明显不具商业合理性的交易结构、人为设置与交易无实质联系的仲裁地等)中推断。
- 被规避的对象是强制性/禁止性法律规定:所意图规避的必须是依“本应适用的法律”(即未被规避前根据正常冲突规范指引的法律)中的、具有强制性质的规范,而非任意性规范。
- 已实施了规避行为:当事人通过积极行为(如虚构交易、改变合同形式、选择与争议无实际联系的仲裁地等)制造了新的连结点,使案件在形式上符合了另一法域的冲突规范,从而适用了对其有利的法律。
- 规避行为已产生实际效果:即仲裁庭如不干预,将确实导致本应适用的强制性法律被排除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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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法律规避”后的法律后果及其在裁决中的处理
- 纠正规避,适用本应适用的强制性法律:这是最主要、最直接的后果。仲裁庭一旦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法律规避,便会无视其为规避法律而制造的虚假连结点,转而适用被规避的强制性法律规定。
- 可能影响合同或仲裁协议的效力:如果规避行为旨在规避关于合同有效性或仲裁协议有效性的强制性规定,可能导致相关合同条款或仲裁协议本身被认定为无效。
- 在裁决书中的处理方式:仲裁庭应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部分,首先对是否存在法律规避进行论证。如果认定存在,则应明确:
- 指出当事人意图规避的具体强制性法律规定。
- 阐明根据正常的冲突规范(通常为“最密切联系地法”),本案本应适用的法律体系。
- 认定当事人的相关行为构成法律规避,因此不予支持其关于适用通过规避而选择的法律的主张。
- 裁决将依据本应适用的法律(特别是其中的强制性规定)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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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相关概念的辨析及其司法审查影响
- 与“公共政策保留”的关系:两者有联系但不同。法律规避直接否定当事人的选法行为,从而适用被规避的强制法。而公共政策保留是在承认法律适用结果有效的前提下,因该结果的执行将违反法院地(或仲裁地)的公共政策,而被拒绝承认与执行。法律规避的认定发生在仲裁庭审理阶段,是实体审理问题;公共政策抗辩多发生在裁决承认与执行阶段,是司法审查问题。但规避行为所针对的强制性法律,往往也体现了相关法域的公共政策。
- 司法审查的影响:在裁决的撤销或不予执行程序中,如果仲裁庭未能正确审查和处理法律规避问题,特别是导致本应适用的、体现裁决作出地或执行地根本法律原则或公共利益的强制性规范被错误排除,可能构成“仲裁庭超越权限”或“违背仲裁地/执行地公共政策”,从而成为司法审查的潜在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