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规范的可修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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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从“修正”的日常含义理解入手。“修正”指对既有事物进行修改、订正,使其趋于正确或完善。将这个含义置于法律语境中,“可修正性”即指规范本身在保持其基本内核的前提下,具有被后续程序所正式修改、调整的可能性。这是理解“宪法规范的可修正性”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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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需要明确“宪法规范的可修正性”与“宪法变迁”的区别。这是两个紧密相关但侧重点不同的概念。“宪法变迁”强调宪法规范的含义、效力或事实状态在实践中发生的、非通过正式修改程序的变化,是一种事实描述。而“宪法规范的可修正性”则聚焦于宪法规范文本本身通过法定程序被正式修改的“制度性能力”和“程序性通道”。它是宪法稳定性与适应性这对张力得以在制度层面获得平衡的关键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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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着,我们来分析“可修正性”的构成要件。它并非意味着可以随意更改宪法,而是由一套严格的制度要素构成:
- 实体界限:即宪法中规定某些核心内容(如国家根本制度、基本权利的核心部分)不可通过修正案加以变更。这通常被称为“修宪的实质界限”或“不可变更条款”,旨在保障宪法的根本价值秩序。
- 程序要件:宪法明确规定了启动和完成修改所需的特殊、严格的程序。例如,通常需要立法机关绝对多数(如三分之二或四分之三)表决通过,有的国家还要求公民投票复决。这比普通法律的修改程序严苛得多,体现了宪法的最高性和庄重性。
- 时间或情境限制:有些宪法规定在特定时期(如紧急状态期间)或对特定对象(如共和政体)不得进行修改,这构成了对修宪权行使的时空与情境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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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我们要探讨“可修正性”的理论基础与功能。它根植于“人民主权”原则和“世代更替”的现实。它承认宪法是特定历史条件下人民意志的体现,但后世代的人民同样拥有通过法定程序表达其根本政治决断的权利。其主要功能包括:
- 适应性功能:使宪法能够在不失其根本连续性的前提下,回应社会、经济、政治的重大变迁。
- 民主更新功能:为后代人民表达其根本政治意志提供了合法的制度通道。
- 安全阀功能:通过提供合法的、有序的变更渠道,将社会变革的巨大压力引导至制度框架内解决,避免因宪法过分僵化而导致激烈的体制外冲突或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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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需要考察“可修正性”所面临的实践难题与界限争议。
- “宪法核心”的识别难题:如何界定不可修改的“宪法核心”内容?其标准是什么?由哪个机构来最终判断?这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存在巨大争议。
- 程序滥用风险:掌握修宪程序的权力机关,是否可能利用程序“合法地”掏空宪法的民主与权利内核?这涉及到对修宪权本身的制约问题。
- 与“制宪权”的关系:当宪法修改达到何种程度时,就不再是“修宪”而构成了“制宪”(即制定一部全新宪法)?这涉及到宪法同一性的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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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我们将视野拓展,看“可修正性”如何与整个宪制系统互动。它是宪法规范生成机制的组成部分,与宪法解释、宪法惯例、宪法判例等其他变迁机制并存且相互影响。当其他非正式的变迁机制无法有效回应社会需求时,“可修正性”提供的正式修改程序就成为最后且最具决定性的调整工具。同时,宪法审查(特别是对修宪程序的合宪性审查)制度,也常常被用来监督和保障“可修正性”在实体与程序界限内行使,构成了对修宪权的重要制衡。
总结而言,宪法规范的可修正性是宪法文本自身预设的、通过严格法定程序进行正式修改的制度属性。它平衡着宪法的稳定与适应,连接着过去与未来的政治意志,是宪法得以保持生命力、又不失其根本规范性的核心机制之一,其具体运作深刻牵动着整个宪制秩序的健康与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