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核定中的和解契约成立要件
字数 1384 2025-12-19 06:39:42
税收核定中的和解契约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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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概念:税收核定和解契约的定义与性质
- 定义:税收核定中的和解契约,是指在税收核定过程中,税务机关与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之间,就存在争议或难以查明的课税事实或法律状态,基于双方相互让步而达成的、旨在消除不确定性并终结核定程序的协议。
- 法律性质:它属于一种行政契约(或称公法契约)。其核心特征在于“相互让步”,即并非税务机关单方裁量或纳税人单方承认,而是双方为达成共识各自放弃部分主张。其效力在于对双方产生拘束力,税务机关应基于契约内容作出最终核定决定,纳税人亦应据此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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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件一:存在事实或法律状态的不确定性
- 核心前提:和解契约的订立必须针对“客观上无法查明”或“需耗费过巨行政成本才能查明”的事实或法律问题。例如:
- 事实不清:与应税收入、成本费用相关的关键证据灭失、矛盾或无法获取。
- 法律适用不明:某项经济行为或交易性质的法律定性存在模糊地带或解释分歧。
- 评价困难:对于资产价值、利润分割等需要专业判断的事项,缺乏明确、公认的计算标准。
- 意义:如果事实和法律状态已然清晰,税务机关便负有依法作出明确核定的职责,不得通过和解规避其查明义务,否则将损害税收法定的严肃性。
- 核心前提:和解契约的订立必须针对“客观上无法查明”或“需耗费过巨行政成本才能查明”的事实或法律问题。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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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件二:具备契约成立的双方主体与合意
- 主体资格:
- 税务机关:必须由具有相应税收管辖权和核定权限的机关作为缔约方。
- 纳税人方:通常为纳税人本人,亦可为其合法授权的代理人。需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和处分相关税收权益的权利。
- 意思表示真实与合意:双方必须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协商,任何一方不得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最终达成的协议内容需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 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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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件三:内容上的“相互让步”与合法性界限
- 相互让步:这是和解契约区别于“自认”或“职权裁定”的本质特征。双方均需在原有立场上作出妥协。例如,纳税人接受高于其申报但低于税务机关初步估算的税额,而税务机关则放弃部分追征主张。
- 合法性界限:
- 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解内容不能直接违反税率、税目等税收要素的法定规定。
- 不得损害国家税收利益或公共利益:让步需在合理范围内,不能成为变相的税收豁免或放弃,核心是要在“稽征经济”(节约行政成本)与“税收公平”之间取得平衡。
- 不得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和解结果不应不合理地增加或减少关联方的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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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件四:符合法定形式与程序要求
- 书面形式:税收和解契约通常要求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明确记载和解事项、争议要点、双方让步内容、达成一致的课税基础(如收入额、扣除额)及计算结果。
- 程序要求:可能包括内部报批、备案等内部控制流程,以确保契约的严肃性和合规性。和解过程及结果通常需记录于案卷。
- 告知与生效:和解契约达成后,税务机关应将其内容融入最终的税收核定决定书中,并依法送达纳税人。自生效的核定决定送达之日起,和解契约对双方产生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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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与意义
- 税收核定中的和解契约成立,必须同时满足 “前提要件”(事实/法律不确定性)、“主体与合意要件”、“内容要件”(相互让步且合法) 以及 “形式程序要件” 。它是一种在税收法定原则框架下,追求稽征效率与个案实质正义平衡的重要程序工具,有助于解决疑难案件、降低征纳成本、提高税法遵从的可预见性。但其适用必须严格遵循上述要件,防止滥用而损害税收的公平性与法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