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词条: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
字数 1800 2025-12-19 07:00:49
《劳动合同法》词条: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
现在,我将为您系统讲解“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这一词条的知识。这是一个关于责任承担的重要规则,我将从基础概念开始,逐步深入到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
第一步:基础概念与法律定位
- 劳务派遣三方关系回顾:劳务派遣涉及三方主体——派遣单位(用人单位)、用工单位 和被派遣劳动者。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实际在用工单位工作、接受用工单位管理。
- 连带赔偿责任的定义:指依照法律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务人对同一债务均负有全部清偿的责任。在劳务派遣中,特指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依法对劳动者承担连带的、全部的赔偿责任。
- 法律依据:该规则的核心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以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的相关细化规定。
第二步:连带赔偿责任的触发前提——“造成损害”
理解此责任的关键在于明确何种情形构成“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这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类核心情形:
- 用工单位的直接违法行为:
- 劳动保护类:例如,未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导致劳动者发生工伤或职业病。
- 劳动报酬类:例如,违法安排加班、延长工作时间,但未足额支付加班费;违反同工同酬原则,支付低于本单位同类岗位员工的劳动报酬。
- 福利待遇类:例如,未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通常由派遣单位缴纳,但若因用工单位原因导致未缴,可能构成连带责任);未提供法定的带薪年休假、女职工特殊保护等待遇。
- 用工单位的间接责任:
- 违法退回:用工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如不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退回条件)或劳务派遣协议约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派遣单位,给劳动者造成工资损失等损害的。
- 指令违法:用工单位指挥、要求被派遣劳动者从事违法或违规工作,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
第三步:连带赔偿责任的性质与内部责任划分
- 对外的连带性:这是该责任的核心特征。劳动者有权选择向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中的任何一方,或同时向双方主张全部赔偿。被请求的一方不得以自己非主要责任方或内部有约定为由拒绝承担全部责任。这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劳动者求偿权的实现。
- 对内的责任划分: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后,内部可以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或根据过错大小、原因力比例来确定最终的责任分担。如果一方承担了超出自己应承担份额的赔偿,有权向另一方追偿。但这份部约定不能对抗劳动者。
第四步:实践中的具体认定与难点
- 因果关系的认定:需要证明损害是由“用工单位”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例如,工伤事故需证明是因用工单位提供的劳动条件、设备或管理指令存在安全隐患所致。
- “同工同酬”损害的计算:证明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同类岗位员工存在报酬差异相对容易,但如何精确计算差额损失(包括奖金、津贴、福利等)是实践难点,可能需要参考用工单位的薪酬制度。
- 派遣单位的过错:法律并未要求派遣单位必须存在过错才承担连带责任。只要用工单位造成损害,派遣单位即依法对外承担连带责任。这体现了法律对派遣单位作为“名义雇主”的严格责任要求,促使其审慎选择合作用工单位并加强监督。
第五步:法律责任的法律后果
- 赔偿范围:连带赔偿的范围就是劳动者因用工单位行为所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这包括:
- 经济损失:如未足额支付的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工伤待遇差额等。
- 其他损害:如因违法退回造成的失业期间工资损失、因未提供劳动保护造成的医疗费、伤残补助等。
- 行政处罚风险:除了对劳动者的民事赔偿责任外,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的违法行为还可能同时面临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如罚款、吊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等。
总结:“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是一项旨在强化对被派遣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关键法律制度。它突破了合同相对性,通过法定的连带责任机制,将实际使用劳动力的用工单位纳入责任主体范围,并与派遣单位捆绑,形成双重保障。对于用工单位而言,这意味着不能因使用派遣员工而降低自身法律责任;对于派遣单位而言,则必须审慎合作并监督用工单位;对于劳动者而言,则是维权时强有力的法律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