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保护法中的“资源枯竭区转型发展扶持”制度
字数 1856 2025-12-19 07:21:59
资源保护法中的“资源枯竭区转型发展扶持”制度
我们开始讲解“资源枯竭区转型发展扶持”制度。这是一个综合性的制度安排,旨在系统性地应对因长期大规模开采导致资源濒临枯竭的特定区域的可持续发展问题。我将循序渐进地为你解析。
第一步:理解其基本概念与产生背景
“资源枯竭区转型发展扶持”制度,是指国家为促进那些因主导资源开采殆尽或濒临枯竭、经济结构失衡、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社会矛盾突出的地区(即资源枯竭城市或地区),实现经济社会平稳转型和可持续发展,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特殊政策、财政投入、规划指导和社会保障措施的总称。
它的产生背景是:许多地区长期依赖单一资源开发,形成了“一业独大”的产业格局。当资源储量下降、开采成本上升时,地区经济会迅速衰退,引发企业破产、职工下岗、财政收入锐减、生态环境历史欠账凸显等一系列问题。单纯依靠市场机制或地方政府自身力量难以解决,需要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和特殊扶持。
第二步:核心法律与政策依据
该制度并非由单一法律条文完全规定,而是由一系列法律、行政法规、规划和政策文件共同构建。核心依据包括:
- 《矿产资源法》 等资源类法律中关于矿产资源规划、矿区生态保护的原则性规定,为区域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法律基础。
- 国家发改委等部委发布的《全国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规划》 等专项规划,是实施该制度的直接纲领性文件。这类规划会明确界定资源枯竭城市的名单、转型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
- 国务院及相关部委出台的具体扶持政策文件,例如关于财政转移支付、接续替代产业培育、矿山环境治理、棚户区改造、就业扶持等方面的专门规定。
第三步:制度的主要扶持内容与措施
该制度是一个“政策工具箱”,包含多层次、多领域的扶持措施,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
- 财政资金支持:这是最直接的扶持手段。中央财政设立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专项资金,用于弥补地方财政收支缺口,支持公共服务和民生保障。同时,在产业升级、基础设施建设、环境治理等项目上给予投资倾斜。
- 产业转型扶持:
- 培育接续替代产业:通过税收优惠、贷款贴息、项目核准优先等政策,鼓励发展非资源型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等。
- 促进创新创业:设立转型创业投资基金,建设孵化平台,支持资源型企业二次创业和职工再就业创业。
- 历史遗留问题解决:
- 生态环境治理:专项支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棚户区改造,修复受损的生态和居住环境。
- 社会保障与就业:加大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的补助力度,实施就业技能培训和公益性岗位安置,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
- 规划与智力支持:国家指导并协助资源枯竭城市编制转型发展规划,组织专家提供咨询,推动发达地区与枯竭城市结对开展对口合作,引入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
第四步:制度的运行机制与责任主体
- 识别与名单管理机制:由国家主管部门(如发改委)根据资源储量、开采年限、经济对资源依赖度、失业率等指标,科学评估并动态确定“资源枯竭城市”名单。进入名单是获得扶持的前提。
- 央地责任分工机制:
- 中央政府:负责顶层设计、制定宏观政策、安排中央财政资金、进行监督评估。
- 省级政府:承担承上启下责任,统筹省内资源,指导并监督枯竭城市落实转型任务。
- 资源枯竭城市政府:是转型发展的责任主体,负责编制具体实施方案,用好扶持资金和政策,切实推动经济转型和社会稳定。
- 考核与退出机制:国家建立转型发展绩效考核体系,定期评估扶持效果。对转型成效显著、可持续发展能力增强的城市,经过评估后可有序退出扶持名单,实现“扶上马、送一程”的目标。
第五步:制度的意义与面临的挑战
- 意义:该制度体现了社会公平和代际公平原则,是对过去为国家资源能源安全做出贡献但承担了发展代价的地区的补偿。它有助于化解区域性、系统性社会风险,探索出一条从“依赖资源”到“超越资源”的发展新路,对于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建设生态文明具有重要意义。
- 挑战:实践中,该制度也面临一些挑战,如:部分城市对扶持政策形成依赖,内生发展动力培育不足;产业结构转型难度大,新产业培育需要时间;历史遗留的生态环境和民生问题治理成本高昂,资金压力持续存在;需要更精细化的政策设计和更长期的投入保障。
综上所述,资源保护法中的“资源枯竭区转型发展扶持”制度,是一个以问题为导向、以规划为引领、以政策为支撑、以多方协同为保障的综合性区域援助与发展制度。它不仅是资源保护法律体系中的重要补救和保障环节,也是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关键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