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MIGA公约)下的“代位求偿权”(Subrogation Right)
字数 1777 2025-12-19 07:48:37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MIGA公约)下的“代位求偿权”(Subrogation 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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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与制度定位
在国际投资法中,代位求偿权是《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MIGA公约)赋予其核心运营实体——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的一项关键法定权利。当MIGA承保的投资风险(如征收、战争内乱、违约等)发生后,MIGA在向受保的合格投资者支付了赔偿之后,便自动依法取得该投资者对东道国政府(或相关责任方)所享有的、与已赔偿损失相关的全部权利和请求权。这一定位使其成为连接投资保险机制与国际求偿机制的法律桥梁。 -
代位求偿权的法律基础与自动性
此项权利直接来源于《MIGA公约》第18条的法律规定,而非基于MIGA与投资者之间保险合同的具体约定。其核心特征是自动性:一旦MIGA向投资者支付了赔偿,代位即告发生,无需投资者另行签署权利转让文件。这意味着,投资者获得赔偿后,其对东道国的相关求偿权在法律上已转移给MIGA。投资者有义务向MIGA移交所有支持其权利主张的文件和证据。 -
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主体与对象
- 行使主体:代位求偿权的唯一行使主体是MIGA本身。MIGA作为一个政府间国际组织,具有独立的国际法律人格。
- 行使对象:主要是作为承保风险责任方的东道国政府。例如,若MIGA赔偿了投资者因东道国非法征收造成的损失,MIGA便可代位向该东道国政府主张其违反了国际投资保护义务,要求其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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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法律途径
MIGA行使代位求偿权时,并非直接启动诉讼或仲裁,而是遵循一套分层协商解决机制:- 首要步骤:友好协商。MIGA应首先寻求与东道国政府通过谈判与协商解决赔偿争端。
- 次要步骤:国际调解与仲裁。如果在规定期限内协商未果,争议可提交至根据《MIGA公约》附件二设立的调解或仲裁程序。这是一个专门为MIGA与成员国之间争端设立的机制。
- 备选步骤:其他国际程序。经双方同意,争议也可提交给根据《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ICSID公约)设立的仲裁庭,或任何其他仲裁庭进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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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求偿权的核心功能与制度价值
- 风险分摊与财务可持续性:允许MIGA从责任方(东道国)处回收已支付的赔偿金,维持其担保资金的充足性和业务的财务可持续性,从而能持续为流向发展中国家的投资提供担保。
- 强化国际投资规则:MIGA作为国际组织行使代位权,将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潜在争端,在一定程度上转化为两个国际法主体(MIGA与成员国)之间的争端。这有助于以更制度化、更中立的方式处理投资纠纷,并促使东道国遵守其在《MIGA公约》及国际法下的义务。
- 避免双重救济与不当得利:防止投资者在从MIGA获得赔偿后,又通过其他途径就同一损失从东道国获得赔偿,从而获得超额补偿。代位权确保了损失的最终承担者是责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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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求偿权与“岔路口条款”及“保护伞条款”的互动
在具体的投资仲裁实践中,MIGA的代位求偿权可能与投资条约中的其他条款产生复杂互动:- 与“岔路口条款”:如果原投资者在MIGA赔付前,已就其与东道国的争端诉诸了其他法庭(如ICSID),根据“岔路口条款”,该投资者可能丧失了选择其他救济途径的权利。MIGA的代位权是否因此受到影响,取决于具体的条约解释,但MIGA通常会通过合同约定要求投资者在担保期内避免触发此类条款。
- 与“保护伞条款”:如果东道国违反了与投资者签订的具体合同(如国家合同),而此违约行为属于MIGA承保的“违约险”范围,MIGA赔付后代位取得的合同权利主张,可能借助投资条约中的“保护伞条款”提升为条约请求权,从而增强MIGA对东道国的追索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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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意义与挑战
- 对投资者的意义:为投资者提供了一条快速、可靠的理赔渠道,投资者无需独自面对与东道国冗长复杂的争端解决过程,可将求偿风险转移给MIGA。
- 对东道国的意义:督促东道国改善投资环境、遵守国际承诺,因为违约行为最终可能导致其与国际组织对簿公堂。
- 挑战:MIGA在实践中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公开案例相对有限,这既可能是因为协商解决成功,也可能反映了MIGA作为促进发展机构,在行使追索权时会审慎考虑与成员国关系,寻求平衡。此外,代位权行使的具体法律细节(如利息计算、可追索费用的范围等)仍有待更多实践来明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