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
字数 1148 2025-11-08 23:44:03
要约
第一步:核心定义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称为“要约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称为“受要约人”)发出的,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必须内容具体确定,并且表明一经受要约人同意,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第二步:构成要件
一个有效的要约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内容具体确定:要约应当包含拟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例如,在买卖合同中,至少要包括标的物(如什么商品)、数量(如多少件)和价格(如多少钱)。这些内容足以使合同在受要约人承诺后能够成立并履行。
-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必须传达出这样的意图——“只要你同意,合同就成立了,我就会按我说的做”。这将其与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区分开来。
第三步:与“要约邀请”的关键区别
这是理解“要约”概念的重点和难点。
- 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其目的不是直接订立合同,而是引诱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
- 关键区别:要约是合同成立的起点,对方一承诺,合同就成立。而要约邀请只是协商的开始,对方针对要约邀请发出的内容才是要约。
- 常见例子:
- 要约邀请:商业广告、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店橱窗中商品的标价陈列(通常被视为要约邀请)。
- 要约:符合内容具体确定等条件的商业广告(如“本店有某型号手机,单价1000元,现款现货,欲购从速”)、自动售货机的设置、符合规定的投标书。
第四步:法律效力
- 生效时间:要约在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这意味着,受要约人只有在知晓要约内容后,才能作出承诺。
- 对要约人的约束力(要约的拘束力):要约生效后,在其有效存续期间内,要约人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要约的内容。这旨在保护受要约人的合理信赖,使其可以放心地为承诺做准备。
- 对受要约人的效力:受要约人取得了承诺的权利,即可以通过承诺使合同成立。但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受要约人没有必须承诺的义务。
第五步:要约的存续与消灭
- 存续期间:要约在多长时间内有效。
- 约定期间:如果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如“请在10日内回复”),则在该期限内有效。
- 法定期限:如果要约没有规定期限,则以“合理期限”为限。合理期限需根据交易习惯、通讯方式等因素具体判断。
- 消灭(失效):要约失去法律效力,受要约人不能再通过承诺来成立合同。导致要约失效的情形主要有:
- 拒绝:受要约人明确拒绝要约。
- 撤销: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依法撤销要约(撤销通知应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
-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承诺。
- 实质性变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如对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等作出修改),这构成一个新要约(或称“反要约”),原要约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