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虚假宣传
字数 1494 2025-11-11 11:43:58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虚假宣传
第一步:虚假宣传的基本定义与法律定位
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其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功能、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它在法律上被定性为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核心在于,这种行为不仅直接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更重要的是,它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使诚信守法的经营者处于不利地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禁止的违法行为。
第二步:虚假宣传的构成要件(即认定标准)
要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虚假宣传,需同时满足以下四个要件:
- 行为主体是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实施了宣传行为:行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广告、宣传册、官方网站、社交媒体、虚假交易(刷单炒信)等方式进行商业宣传。
- 宣传内容虚假或引人误解:这是核心要件。
- 虚假:指宣传内容与客观事实完全不符。例如,将普通食品宣传为具有治疗功效的药品。
- 引人误解:指宣传内容可能产生歧义,导致相关公众产生与事实不符的错误认识。例如,使用模糊的、最高级的表述(如“技术最先进”),但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足以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策。
- 达到了欺骗、误导的程度:其宣传后果足以导致消费者或交易相对人对其商品或服务产生错误认知,从而可能影响其交易决定。判断标准通常以“一般普通消费者的普通注意力”为标准。
第三步:虚假宣传的主要表现形式
法律实践中,虚假宣传通常体现为以下几种常见类型:
- 对商品质量的虚假宣传:如将涤纶面料宣传为“真丝”,或将人工种植人参宣传为“野生人参”。
- 对商品性能或功能的虚假宣传:如普通电子产品宣传具有“防癌抗癌”功能。
- 对商品来源的虚假宣传:如将国产商品宣传为“原装进口”,伪造产地。
- 对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的虚假宣传:即“刷单炒信”,通过虚构交易、编造用户好评、删除不利评价等方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
- 对曾获荣誉的虚假宣传:如虚构获得“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等称号。
- 使用无法验证的夸张用语:如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且无法用客观证据予以证实。
第四步: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
一旦构成虚假宣传,经营者将承担三个层次的法律责任:
- 行政责任:由监督检查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对于“刷单炒信”行为,最高可处二百万元罚款。
- 民事责任:受到损害的竞争对手(其他经营者)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被欺骗的消费者也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
- 刑事责任:如果虚假宣传情节特别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虚假广告罪”的构成要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第五步:虚假宣传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为深化理解,需将其与易混淆的概念进行区分:
- 与商业诋毁的区别:商业诋毁是“损人”,即通过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来贬低、损害特定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与商品声誉。而虚假宣传是“利己”,即通过不实信息来抬高、美化自己商品或服务的声誉。两者行为指向的对象和直接目的不同。
- 与商业贿赂的区别:商业贿赂是通过给予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来获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其手段是“行贿”。虚假宣传则是通过发布不实信息来误导市场,其手段是“说谎”。两者行为方式有本质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