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请求的固定
字数 936 2025-12-19 09:02:42

诉讼请求的固定

第一步:基本概念。诉讼请求的固定,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在特定诉讼阶段(通常为法庭辩论终结前)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予以确定,原则上不允许此后随意变更、增加或放弃。其核心目的是保障诉讼程序稳定、提高效率,防止诉讼突袭,确保对方当事人的防御权。

第二步:固定时的点与法律依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原告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终结前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或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法院应当合并审理。但“法庭辩论终结前”是核心节点。这意味着,在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则上不得再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诉讼请求即被固定。

第三步:诉讼请求变更的特殊情形。诉讼请求的固定并非绝对禁止变更。在特定条件下,当事人可依法变更诉讼请求,例如:1. 基于法庭辩论终结前新发生的事实(如合同解除后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2. 经法院释明后,当事人就法律关系性质或民事行为效力变更主张(如将合同无效请求变更为撤销请求);3. 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权益。但变更需重新指定举证期限,保障程序权利。

第四步:违反固定规则的法律后果。若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后擅自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法院将不予审理。对于已固定但庭审后放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再处理(视为撤诉),但对方当事人已就该请求应诉答辩的,可能仍需就基础法律关系审理。这体现了处分原则与程序安定性的平衡。

第五步:司法实践中的适用难点。实践中,难点在于区分“诉讼请求的变更”与“诉讼理由的补充或修正”。例如,在侵权案件中,原告将赔偿项目从医疗费增加至误工费,属于诉讼请求的增加;而仅就医疗费金额提供新证据,则属补充理由。前者需遵守固定规则,后者一般允许。法院需审查是否实质改变了诉讼标的,避免以程序固定不当限制实体权利。

第六步:与相关程序制度的衔接。诉讼请求的固定与举证时限、庭审焦点整理紧密相关。法院通常会在庭前会议或证据交换阶段归纳争议焦点,并提示当事人明确诉讼请求。若此后请求变更导致焦点变动,法院可决定是否延期审理或重新指定举证期,但需防止程序拖延。固定规则亦适用于二审,原则上二审不得新增独立请求,但可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诉。

诉讼请求的固定 第一步:基本概念。诉讼请求的固定,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在特定诉讼阶段(通常为法庭辩论终结前)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予以确定,原则上不允许此后随意变更、增加或放弃。其核心目的是保障诉讼程序稳定、提高效率,防止诉讼突袭,确保对方当事人的防御权。 第二步:固定时的点与法律依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原告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终结前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或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法院应当合并审理。但“法庭辩论终结前”是核心节点。这意味着,在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则上不得再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诉讼请求即被固定。 第三步:诉讼请求变更的特殊情形。诉讼请求的固定并非绝对禁止变更。在特定条件下,当事人可依法变更诉讼请求,例如:1. 基于法庭辩论终结前新发生的事实(如合同解除后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2. 经法院释明后,当事人就法律关系性质或民事行为效力变更主张(如将合同无效请求变更为撤销请求);3. 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权益。但变更需重新指定举证期限,保障程序权利。 第四步:违反固定规则的法律后果。若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后擅自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法院将不予审理。对于已固定但庭审后放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再处理(视为撤诉),但对方当事人已就该请求应诉答辩的,可能仍需就基础法律关系审理。这体现了处分原则与程序安定性的平衡。 第五步:司法实践中的适用难点。实践中,难点在于区分“诉讼请求的变更”与“诉讼理由的补充或修正”。例如,在侵权案件中,原告将赔偿项目从医疗费增加至误工费,属于诉讼请求的增加;而仅就医疗费金额提供新证据,则属补充理由。前者需遵守固定规则,后者一般允许。法院需审查是否实质改变了诉讼标的,避免以程序固定不当限制实体权利。 第六步:与相关程序制度的衔接。诉讼请求的固定与举证时限、庭审焦点整理紧密相关。法院通常会在庭前会议或证据交换阶段归纳争议焦点,并提示当事人明确诉讼请求。若此后请求变更导致焦点变动,法院可决定是否延期审理或重新指定举证期,但需防止程序拖延。固定规则亦适用于二审,原则上二审不得新增独立请求,但可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