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的吊销与撤回的竞合处理
字数 1394 2025-12-19 09:34:40
行政许可的吊销与撤回的竞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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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概念界定
- 行政许可的吊销:指被许可人取得行政许可后,因从事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依法剥夺其已取得的许可资格的一种行政处罚。其前提是相对人存在违法事实,且通常情节严重。
- 行政许可的撤回:指行政机关基于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收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撤回并非因被许可人违法,而是基于公共利益等法定事由,并可能涉及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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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合情形分析
“竞合处理”在此特指,在行政管理实践中,针对同一个已生效的行政许可,可能同时存在符合“吊销”的违法事由和符合“撤回”的客观事由。例如,某企业已获排污许可,后其所在地被划定为水源保护区(公共利益重大变化,符合撤回条件),同时监管部门又发现该企业长期存在篡改监测数据、超标排放的严重违法行为(符合吊销条件)。此时,行政机关应选择适用吊销还是撤回程序,即为竞合处理问题。 -
处理原则与选择
当吊销与撤回的适用条件同时满足时,行政机关的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和顺序:- 行政处罚优先原则:吊销属于行政处罚,具有对违法行为进行否定性法律评价和惩戒的性质。如果被许可人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依法应当吊销许可,原则上应优先适用吊销程序。因为这体现了“违法必究”的法治原则,能更直接地制裁违法行为,维护行政管理秩序。
- 程序性质差异考量:吊销程序需遵循《行政处罚法》的严格规定,包括调查取证、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符合法定情形的)等,其法律后果是行政处罚决定。撤回程序则更侧重于行政行为的变更或终止,虽然也需说明理由、听取意见,并可能涉及补偿程序,但其核心是对合法授益行为的收回。在违法行为明确的情况下,适用行政处罚程序(吊销)更为适当和严谨。
- 法律后果衔接:选择吊销后,产生的是行政处罚的法律后果,被许可人因违法导致的许可资格丧失,通常无权获得补偿。而如果选择撤回,行政机关则可能需依法对被许可人因此遭受的财产损失给予补偿。在存在违法事由时,若适用撤回并给予补偿,有违公平原则和过罚相当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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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操作指引
在实践中,行政机关遇到此类竞合情形时,应按以下步骤操作:- 事实调查与定性:全面调查,分别确认是否存在符合吊销要件的违法行为,以及是否存在符合撤回要件的客观情况变化。
- 优先性判断:若违法行为事实成立且依法应予以吊销,则应以“吊销”作为案由启动行政处罚程序。此时,公共利益变化的因素可以作为量罚或说明理由的考虑情节,但不改变“吊销”这一行为性质的认定。
- 程序适用:严格遵循行政处罚程序作出吊销决定。在决定文书中,除阐明违法行为和吊销依据外,也可对“是否存在应予撤回的客观情况”予以说明,但明确其法律后果是基于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
- 排除并用:不应对同一许可同时作出“吊销”和“撤回”两个决定。二者是择一关系,而非并列或补充关系。一旦基于违法行为作出吊销决定,原许可即因处罚而失效,撤回的前提(一个有效的许可)已不存在,故无需再启动撤回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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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与例外
在极特殊情况下,如违法行为轻微依法不足以吊销,但公共利益又发生重大变化必须终止许可,此时因不符合吊销的严重情节要求,则应转为审查是否满足撤回条件,并启动撤回程序。此时,违法情节可在补偿数额酌定中予以考量。但核心仍是:只有不符合吊销要件时,才转而评估撤回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