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中的法律关系定性(Qualification / Characterization)的冲突及其解决
字数 2105 2025-12-19 09:50:37
国际私法中的法律关系定性(Qualification / Characterization)的冲突及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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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概念:什么是定性冲突?
- 定性冲突,也称为识别冲突或归类冲突,是指在国际私法案件中,当法官需要依据法院地的冲突规范来确定应适用的准据法时,首先必须对案件所涉及的事实或法律问题进行法律分类和定性(例如,判定是合同问题还是侵权问题,是实体问题还是程序问题,是婚姻能力问题还是婚姻形式问题)。
- “冲突”在此处并非指法律适用结果的冲突,而是指“以哪一国的法律观念或法律体系作为定性的标准”这一问题本身所引发的矛盾。例如,对于“诉讼时效”的定性,有的国家法律(如德国)将其归入实体问题,从而适用准据法(如合同准据法)的时效规定;而另一些国家(如传统普通法系国家)则可能将其归入程序问题,从而必须适用法院地法(关于程序的规定)。采用不同的标准进行定性,将导致指向不同的冲突规范,并最终适用完全不同的实体法,从而产生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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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突产生的原因
- 各国法律概念的差异:这是最根本的原因。不同法律体系对于同一法律术语(如“侵权”、“动产”、“婚姻成立要件”)的内涵、外延和分类可能完全不同。
- 冲突规范中“范围”的术语模糊性:冲突规范本身由“范围”和“系属”构成。“范围”中的术语(如“不动产继承”、“合同效力”)具有抽象性,需要法官结合具体案情进行解释和界定,而这种解释必然依赖某种法律观念。
- 各国冲突规范的体系结构差异:不同国家的冲突规范体系对法律关系的分类方式和精细程度不同。例如,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的财产法分类(如物权与财产权)就存在显著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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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解决理论
为解决应以何国法律为标准进行定性的问题,国际私法学界和实践发展出不同理论:- 法院地法说:此为最传统、最广泛采用的观点。主张以法院地国的实体法概念作为定性的标准。其理由在于:冲突规范是法院地国国内法的一部分,对它的解释理应依据法院地法;法官最熟悉本国法律概念,操作简便,有利于判决结果的一致性。但其主要弊端是可能导致武断,忽略了案件本应适用的外国法的特殊概念,甚至可能构成一种“隐匿的法律选择”,即通过定性排斥本应适用的外国法。
- 准据法说:主张应根据案件“假定的”或最终应适用的准据法(即冲突规范指向的实体法)所属国的法律概念来定性。其逻辑看似自洽,即用准据法来定性,再根据定性结果找到准据法。但这在逻辑上陷入循环论证,因为在确定准据法之前,必须先完成定性。因此,此说在实践中难以操作,未被广泛采纳。
- 分析与比较法说:由德国学者拉贝尔和英国学者贝克特等倡导。主张定性不应局限于某一国法律,而应建立在比较法研究的基础之上,寻找一种普遍性的、超越各国法律体系差别的“一般法律概念”或“自然法概念”作为标准。此说在理论上最具理想色彩,但要求法官具备极高的比较法素养,且“普遍概念”在现实中往往难以确定,因此实践价值有限。
- 个案分析说 / 功能定性说:主张不应机械地采用单一的定性标准,而应根据冲突规范的目的和所涉法律制度的“功能”进行具体分析。例如,对某一条款进行定性时,应考察该条款在其所属法律体系中旨在实现何种功能(是补偿、惩罚还是权利创设),再将其归类到法院地冲突规范中最能实现该功能的法律类别中。这种方法更为灵活务实,但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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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的复合解决方法
现代国际私法实践趋向于采取一种更加灵活和混合的路径,而非单一理论:- 以法院地法为基础:绝大多数司法实践仍以法院地法作为主要的、初步的定性标准,因为这是法官工作的起点和基本工具。
- 辅以比较法方法和功能考量:在适用法院地法进行定性可能导致不合理结果或明显违背冲突规范目的时,法院会参考比较法知识或采纳功能定性方法进行调整。例如,对于某些在外国法中被视为具有特殊性质(如“继承法中的强制性份额”兼具继承和家庭扶养功能)的问题,法院可能突破本国传统分类,进行更符合其实质的定性。
- 二级定性 / 次级定性:有时,定性过程会分步骤进行。首先,用法院地法对争议问题的主要性质进行“一级定性”(如确定为继承问题)。然后,在确定了应适用的准据法(如某外国继承法)后,对于该准据法中的具体制度或概念的解释,可能参考该准据法所属国的法律观念进行“二级定性”。这种实践部分吸收了“准据法说”的合理成分。
- 条约的统一解决:在国际公约层面,通过直接对冲突规范中使用的关键术语进行定义,可以从根本上避免定性冲突。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明确了其适用范围,缔约国的法院在适用相关冲突规范时,对“货物销售合同”的定性就应依据公约的定义,而非国内法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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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与重要性
定性冲突及其解决是国际私法法律适用过程的第一个、也是最关键的环节。它决定了冲突规范的选择路径,是整个法律选择大厦的“基石”。其复杂性体现了国际私法作为调和不同法律体系之间矛盾的学科本质。现代解决方法承认法院地法的首要地位,但摒弃了其绝对性,转而追求一种更加开放、灵活和注重实质功能与个案公正的进路。熟练掌握定性的技术与理论,是准确适用国际私法规则、实现国际民商事争议公正合理解决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