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上的条约解释的嗣后实践
字数 1759 2025-12-19 10:11:55

国际法上的条约解释的嗣后实践

第一步:概念与基础定位
条约解释的嗣后实践,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3款(b)项规定的条约解释方法之一。其核心含义是指:在条约适用过程中,条约缔约方后续采取的、能够确立各方对条约解释达成合意的一种实践。它是一种动态的解释要素,将缔约方在条约生效后的实际行为,作为揭示条约真实含义和各方共同理解的关键证据。

第二步:法律依据与构成要件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3款,解释条约时应“连同……(b) 嗣后在条约适用方面确定各当事国对条约解释之协定之任何惯例,一并考虑”。这表明嗣后实践是条约解释“上下文”的一部分。要构成具有解释意义的嗣后实践,通常需满足三个核心要件:

  1. 一致性(一致和共同): 实践必须是缔约方一致采取的,或至少是全体缔约方默认接受的。单一缔约方的单边行为通常不构成,除非得到其他缔约方的认可。
  2. 时序性(嗣后): 实践必须发生在条约生效之后。条约谈判期间的准备工作( travaux préparatoires )是第32条的补充解释资料,与此不同。
  3. 相关性(确立协定): 实践必须与条约的适用相关,并能清晰地表明缔约各方对条约特定条款的含义达成了某种“协定”。这种“协定”不一定是正式书面协议,而是可以从连贯一致的行为中推断出的共同理解。

第三步:表现形式与作用
嗣后实践的表现形式多样,包括但不限于:

  • 国家行为: 如行政机关在执行条约时的重复性措施、立法机关通过的配套法律、司法机关的相关判决。
  • 条约机构实践: 如国际组织依据组织约章作出的决议、决定或行政惯例。
  • 联合声明或报告: 缔约方在条约审议会议或专门委员会中共同通过的文件。
  • 后续协定: 缔约方就条约解释或适用达成的正式后续协议(属于第31条第3款(a)项范畴,与嗣后实践紧密相关)。

其核心作用是 “确立各当事国对条约解释之协定” 。它能:

  • 澄清模糊条款: 为条约中含义不清的术语提供具体、操作性的含义。
  • 适应时代发展: 使条约能够适应缔约时未预见的新情况或技术发展。
  • 证明默许修改: 在某些情况下,长期、一致的嗣后实践甚至可能被视为对条约事实上的、非正式的修改。

第四步:国际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国际法院、WTO上诉机构等国际司法仲裁机构频繁运用嗣后实践进行解释。

  • 典型案例: 在“哥斯达黎加诉尼加拉瓜边界争端案”中,国际法院考察了双方在边界河流上的长期航行和管理实践,用以解释边界条约中“边界线沿圣胡安河右岸”的含义,确定尼加拉瓜对河流拥有主权,但哥斯达黎加享有为“商业目的”的航行权,这一权利的具体内容部分由双方嗣后实践界定。
  • 证明标准: 法院强调,证明存在确立“协定”的嗣后实践需要确凿证据。孤立或内部不一致的行为不能作为依据。

第五步: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 与“后续协定”的区别: 后续协定是缔约方就条约解释达成的正式书面协议(第31条第3款(a)项)。嗣后实践则是从行为中推断出的合意,形式更不正式,但两者常结合使用,相互印证。
  2. 与“单方行为”或“单方面实践”的区别: 单方行为仅反映一方的立场,除非被他方接受或默认,否则不构成确立共同协定的嗣后实践。
  3. 与“习惯国际法”的区别: 嗣后实践针对的是特定条约的解释,其约束力源于该条约,且仅在条约缔约方之间产生效力。习惯国际法则是对所有国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独立规则。但广泛、代表性强的条约嗣后实践,可能演变为习惯国际法。

第六步:当代挑战与重要性
在当今国际法中,条约嗣后实践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 动态条约的解读: 对于人权、环境、贸易等需要与时俱进的法律领域,嗣后实践是确保条约“活”起来的关键工具。
  • 国际组织法的核心: 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宪章解释,极大地依赖于各机构数十年的实践。
  • 挑战: 主要挑战在于如何准确界定“一致性”和“共同协定”。在多边条约中,众多缔约方实践可能不尽相同,如何认定“全体”合意存在困难。国际法委员会2018年通过了《与条约解释相关的嗣后协定和嗣后实践结论草案》,致力于澄清和指导相关规则的适用。

总而言之,条约解释的嗣后实践是将条约文本与缔约方的现实行为相结合的核心桥梁,它使条约解释不再是纯粹的文本考古,而是融入历史与现实、反映缔约方真实共同意志的动态过程。

国际法上的条约解释的嗣后实践 第一步:概念与基础定位 条约解释的嗣后实践,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3款(b)项规定的条约解释方法之一。其核心含义是指: 在条约适用过程中,条约缔约方后续采取的、能够确立各方对条约解释达成合意的一种实践 。它是一种动态的解释要素,将缔约方在条约生效后的实际行为,作为揭示条约真实含义和各方共同理解的关键证据。 第二步:法律依据与构成要件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3款,解释条约时应“连同……(b) 嗣后在条约适用方面确定各当事国对条约解释之协定之任何惯例,一并考虑”。这表明嗣后实践是条约解释“上下文”的一部分。要构成具有解释意义的嗣后实践,通常需满足三个核心要件: 一致性(一致和共同): 实践必须是缔约方一致采取的,或至少是全体缔约方默认接受的。单一缔约方的单边行为通常不构成,除非得到其他缔约方的认可。 时序性(嗣后): 实践必须发生在条约生效之后。条约谈判期间的准备工作( travaux préparatoires )是第32条的补充解释资料,与此不同。 相关性(确立协定): 实践必须与条约的适用相关,并能清晰地表明缔约各方对条约特定条款的含义达成了某种“协定”。这种“协定”不一定是正式书面协议,而是可以从连贯一致的行为中推断出的共同理解。 第三步:表现形式与作用 嗣后实践的表现形式多样,包括但不限于: 国家行为: 如行政机关在执行条约时的重复性措施、立法机关通过的配套法律、司法机关的相关判决。 条约机构实践: 如国际组织依据组织约章作出的决议、决定或行政惯例。 联合声明或报告: 缔约方在条约审议会议或专门委员会中共同通过的文件。 后续协定: 缔约方就条约解释或适用达成的正式后续协议(属于第31条第3款(a)项范畴,与嗣后实践紧密相关)。 其核心作用是 “确立各当事国对条约解释之协定” 。它能: 澄清模糊条款: 为条约中含义不清的术语提供具体、操作性的含义。 适应时代发展: 使条约能够适应缔约时未预见的新情况或技术发展。 证明默许修改: 在某些情况下,长期、一致的嗣后实践甚至可能被视为对条约事实上的、非正式的修改。 第四步:国际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国际法院、WTO上诉机构等国际司法仲裁机构频繁运用嗣后实践进行解释。 典型案例: 在“哥斯达黎加诉尼加拉瓜边界争端案”中,国际法院考察了双方在边界河流上的长期航行和管理实践,用以解释边界条约中“边界线沿圣胡安河右岸”的含义,确定尼加拉瓜对河流拥有主权,但哥斯达黎加享有为“商业目的”的航行权,这一权利的具体内容部分由双方嗣后实践界定。 证明标准: 法院强调,证明存在确立“协定”的嗣后实践需要确凿证据。孤立或内部不一致的行为不能作为依据。 第五步: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与“后续协定”的区别: 后续协定是缔约方就条约解释达成的正式书面协议(第31条第3款(a)项)。嗣后实践则是从行为中推断出的合意,形式更不正式,但两者常结合使用,相互印证。 与“单方行为”或“单方面实践”的区别: 单方行为仅反映一方的立场,除非被他方接受或默认,否则不构成确立共同协定的嗣后实践。 与“习惯国际法”的区别: 嗣后实践针对的是特定条约的解释,其约束力源于该条约,且仅在条约缔约方之间产生效力。习惯国际法则是对所有国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独立规则。但广泛、代表性强的条约嗣后实践,可能演变为习惯国际法。 第六步:当代挑战与重要性 在当今国际法中,条约嗣后实践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动态条约的解读: 对于人权、环境、贸易等需要与时俱进的法律领域,嗣后实践是确保条约“活”起来的关键工具。 国际组织法的核心: 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宪章解释,极大地依赖于各机构数十年的实践。 挑战: 主要挑战在于如何准确界定“一致性”和“共同协定”。在多边条约中,众多缔约方实践可能不尽相同,如何认定“全体”合意存在困难。国际法委员会2018年通过了《与条约解释相关的嗣后协定和嗣后实践结论草案》,致力于澄清和指导相关规则的适用。 总而言之,条约解释的嗣后实践是将条约文本与缔约方的现实行为相结合的核心桥梁,它使条约解释不再是纯粹的文本考古,而是融入历史与现实、反映缔约方真实共同意志的动态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