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保护法中的“资源损害风险防控”制度
字数 1331 2025-12-19 12:25:00
资源保护法中的“资源损害风险防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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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
“资源损害风险防控”制度,是指为防止因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可能导致的自然资源破坏、生态系统功能退化等不可逆损害,而在损害实际发生前,通过识别、评估、预警和采取措施,主动预防和减轻资源损害风险的一系列法律规则和程序安排的总称。其核心思想是“预防为主”,从被动应对已发生损害转向主动管理潜在风险。 -
制度构成与运行步骤
该制度的运行通常遵循以下递进步骤:- 第一步:风险识别与排查。资源保护主管部门及资源开发利用者,需依据科学标准和方法,系统性地对特定区域(如矿区、工业园区、生态敏感区)或特定活动(如大型水利工程、矿产资源开采)进行筛查,识别出可能对水资源、土地资源、森林资源、矿产资源、生物多样性等造成重大、不可逆损害的风险源、风险类型(如污染扩散、地面塌陷、物种灭绝)和风险受体。
- 第二步:风险评估与分级。对识别出的风险进行定量与定性分析,评估其发生的可能性(概率)以及一旦发生可能造成的损害严重程度、影响范围、恢复难度。基于评估结果,对风险进行科学分级(如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并确定优先管控的风险清单。
- 第三步:风险预警与发布。建立动态监测网络和预警指标体系。当监测数据或评估结果显示风险水平升高,可能达到或超过预设阈值时,依法及时发布风险预警信息,明确预警级别、风险区域、可能影响及建议措施。预警信息应通报相关地方政府、企业及可能受影响的公众。
- 第四步:风险管控措施的实施。针对不同级别的风险,法律规定必须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例如,对重大风险源,可能要求立即停止相关活动、限期整改、采取工程技术措施消除或隔离风险;对较大风险,可能要求制定并执行专项风险管控方案,加强监测和应急准备;对规划或项目,可能基于风险评估结果不予批准或要求优化方案。
- 第五步:风险管控的监督与后评估。主管部门对风险管控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措施有效落实。在重大风险管控措施实施后,或一定周期后,对风险管控效果进行评估,判断风险是否已降至可接受水平,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管控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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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与责任机制
该制度通常被嵌入在资源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中,例如在规划编制、项目环评、生产许可、日常监管等环节设置强制性的风险防控要求。其法律责任是明确的:- 主体责任:资源开发利用者是风险防控的直接责任主体,负责开展本单位的风险识别、评估、监测和管控工作。
- 监管责任:政府资源保护主管部门负有组织、指导、监督和检查风险防控工作的法定职责。
- 违法后果:未履行风险识别、评估、监测义务,或未按要求采取有效风险管控措施的,将面临责令限期治理、罚款、责令停产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造成实际损害的,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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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目标与意义
“资源损害风险防控”制度的根本目标,是将资源保护的关口最大限度地前移,避免“先污染、后治理,先破坏、后修复”的被动局面。它通过系统化、科学化、法制化的风险管理流程,旨在降低资源损害事件的发生概率,减轻潜在损害的严重性,从而以更经济、更有效的方式维护资源安全、生态安全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是资源保护法“预防原则”和“风险管理”理念的核心制度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