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加处罚款”的执行与减免
字数 1170 2025-12-19 13:12:36

行政处罚的“加处罚款”的执行与减免

  1. 基本概念界定
    首先,你需要理解“加处罚款”是什么。它并非一个新的、独立的行政处罚,而是一种执行罚强制金。其核心在于,当行政相对人(被处罚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如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等)时,行政机关依法按日加收一定比例的额外款项,以督促其尽快履行义务。它的法律性质是迫使义务履行的强制手段,而非对新的违法行为的惩罚。

  2. 计算标准与期限
    接着,要明确其如何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加处罚款的标准是按日加处。具体比例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这里需注意两个关键点:第一,起算日是“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日;第二,加处罚款的基数仅为原罚款数额,不包括其他金钱给付义务(如没收的违法所得)。同时,法律设置了上限: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原罚款的数额。例如,罚款1000元,最多只能加处1000元。

  3. 告知与决定程序
    然后,了解其程序要求。加处罚款的决定通常不是通过一份新的、独立的决定书作出。行政机关在作出原处罚决定时,会在决定书中一并告知相对人履行期限,并载明“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法律后果。当相对人逾期未履行,加处罚款的事实即依法自动发生。行政机关在后续的履行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中,会明确告知已产生的加处罚款的具体金额,这构成对加处罚款事实的确认。

  4. 执行与实现路径
    这一步涉及如何实现加处罚款。行政机关不能自行强制划拨。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申请中,执行标的包括原罚款和已产生的加处罚款。法院经审查裁定准予执行的,将依法采取划拨存款等强制执行措施。有直接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如税务机关、海关等)可依法自行执行。

  5. 减免的特殊情形
    最后,必须掌握其减免规则。加处罚款虽为强制手段,但在特定条件下可减免。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中,行政机关可以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约定分阶段履行,并可减免加处的罚款。这体现了执行中的和解精神。更重要的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如果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分期缴纳。在批准延期或分期时,加处罚款的计算应当同时中止。待新的缴纳期限届满仍未缴纳的,再从该日起重新计算加处罚款。此外,在一些司法实践中,如果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等非自身原因导致迟延,或在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主动缴纳了原罚款,法院也可能对加处罚款予以减免。

行政处罚的“加处罚款”的执行与减免 基本概念界定 首先,你需要理解“加处罚款”是什么。它并非一个新的、独立的行政处罚,而是一种 执行罚 或 强制金 。其核心在于,当行政相对人(被处罚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 金钱给付义务 (如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等)时,行政机关依法按日加收一定比例的额外款项,以督促其尽快履行义务。它的法律性质是迫使义务履行的强制手段,而非对新的违法行为的惩罚。 计算标准与期限 接着,要明确其如何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加处罚款的标准是 按日 加处。具体比例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三 加处罚款。这里需注意两个关键点:第一,起算日是“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日;第二,加处罚款的基数仅为 原罚款数额 ,不包括其他金钱给付义务(如没收的违法所得)。同时,法律设置了上限:加处罚款的数额 不得超出 原罚款的数额。例如,罚款1000元,最多只能加处1000元。 告知与决定程序 然后,了解其程序要求。加处罚款的决定通常不是通过一份新的、独立的决定书作出。行政机关在作出原处罚决定时,会在决定书中一并 告知 相对人履行期限,并载明“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法律后果。当相对人逾期未履行,加处罚款的事实即依法自动发生。行政机关在后续的 履行催告书 或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中,会明确告知已产生的加处罚款的具体金额,这构成对加处罚款事实的确认。 执行与实现路径 这一步涉及如何实现加处罚款。行政机关不能自行强制划拨。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向所在地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申请 强制执行 。在申请中,执行标的包括原罚款和已产生的加处罚款。法院经审查裁定准予执行的,将依法采取划拨存款等强制执行措施。有直接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如税务机关、海关等)可依法自行执行。 减免的特殊情形 最后,必须掌握其减免规则。加处罚款虽为强制手段,但在特定条件下可减免。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中,行政机关可以与当事人达成 执行协议 ,约定分阶段履行,并可减免加处的罚款。这体现了执行中的和解精神。更重要的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如果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 延期或者分期 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分期缴纳。在批准延期或分期时, 加处罚款的计算应当同时中止 。待新的缴纳期限届满仍未缴纳的,再从该日起重新计算加处罚款。此外,在一些司法实践中,如果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等非自身原因导致迟延,或在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主动缴纳了原罚款,法院也可能对加处罚款予以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