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返还的孳息返还规则
字数 1263 2025-12-19 13:17:50

不当得利返还的孳息返还规则

  1. 不当得利与孳息的基本概念关联。首先,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而孳息,是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分为天然孳息(如果树所结的果实)和法定孳息(如房屋出租的租金、存款的利息)。在不当得利返还中,当受益人(得利人)所获得的不当利益本身是能够产生孳息的“原物”(如不当占有的货币、房屋、牲畜)时,其在占有该“原物”期间所获得的孳息,同样构成其“获得利益”的一部分,属于应返还的范围。

  2. 孳息返还规则的法律原则与目的。该规则的核心理念在于“恢复原状”,即不仅要将取得的本金(原物)返还,还要将基于该本金所产生的收益一并返还,以尽可能完全地消除因不当得利事实造成的财产状态变动,使受损方的财产状况回复到假设没有发生不当得利时的应有状态。这体现了不当得利制度“取除利益”的功能,防止受益人因他人的损失而额外获利。

  3. 孳息返还的具体计算与司法认定。孳息的计算通常依据受益人实际获得的孳息数额。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重点审查:

    • 孳息的存在与归属:需证明孳息确实产生于不当得利标的物(原物),且在不当得利关系存续期间内产生。
    • 受益人的主观状态:这是关键区分点。对于善意受益人(不知且不应当知道其得利无合法根据),其返还责任通常以“现存利益”为限。如果其在返还时尚存的利益不包括孳息(如已将孳息消费),则可能无需返还已不存在的孳息部分。但主流司法观点认为,善意受益人对于已收取的孳息仍负有返还义务,只是在计算“所受利益”时,可扣除其为收取、管理该孳息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 恶意受益人:指明知或应知其得利无合法根据。恶意受益人的返还责任更为严格,其返还范围包括:1)所受利益(原物价值);2)所受利益的全部孳息,无论其是否实际收取、是否仍存在;3)还需赔偿受损方的其他损失。对于孳息,法院通常会支持受损方主张的法定孳息(如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费),而不限于受益人实际获得或较低的收益。
  4. 特殊标的物孳息的认定难点。以“货币”为例,货币是最常见的不当得利标的。货币的法定孳息即利息。司法实践中,受损方就货币不当得利主张返还时,通常会一并主张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该利息的计算标准,通常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法院在支持利息时,实质上就是在适用不当得利的孳息返还规则,但会严格限定利息的起算点(通常为受损方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和截止点(实际清偿之日),并会考虑双方过错等因素酌情调整。

  5. 与其他返还规则的交叉与边界。孳息返还规则需与“扣除必要费用”、“折价补偿”等规则协调适用。例如,善意受益人收取天然孳息(如饲养不当得利的奶牛所产牛奶),在返还牛奶价值时,可主张扣除其饲养奶牛的必要支出。此外,如果原物已毁损、灭失或因其他原因无法返还,需折价补偿时,折价的计算基础是否应包含原物在正常经营或使用状态下可能产生的预期孳息,是理论和实务中的复杂问题,通常需结合个案中受益人的主观状态、行业惯例等因素综合认定。

不当得利返还的孳息返还规则 不当得利与孳息的基本概念关联 。首先,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而孳息,是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分为天然孳息(如果树所结的果实)和法定孳息(如房屋出租的租金、存款的利息)。在不当得利返还中,当受益人(得利人)所获得的不当利益本身是能够产生孳息的“原物”(如不当占有的货币、房屋、牲畜)时,其在占有该“原物”期间所获得的孳息,同样构成其“获得利益”的一部分,属于应返还的范围。 孳息返还规则的法律原则与目的 。该规则的核心理念在于“恢复原状”,即不仅要将取得的本金(原物)返还,还要将基于该本金所产生的收益一并返还,以尽可能完全地消除因不当得利事实造成的财产状态变动,使受损方的财产状况回复到假设没有发生不当得利时的应有状态。这体现了不当得利制度“取除利益”的功能,防止受益人因他人的损失而额外获利。 孳息返还的具体计算与司法认定 。孳息的计算通常依据受益人实际获得的孳息数额。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重点审查: 孳息的存在与归属 :需证明孳息确实产生于不当得利标的物(原物),且在不当得利关系存续期间内产生。 受益人的主观状态 :这是关键区分点。对于善意受益人(不知且不应当知道其得利无合法根据),其返还责任通常以“现存利益”为限。如果其在返还时尚存的利益不包括孳息(如已将孳息消费),则可能无需返还已不存在的孳息部分。但主流司法观点认为,善意受益人对于已收取的孳息仍负有返还义务,只是在计算“所受利益”时,可扣除其为收取、管理该孳息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恶意受益人 :指明知或应知其得利无合法根据。恶意受益人的返还责任更为严格,其返还范围包括:1)所受利益(原物价值);2)所受利益的全部孳息,无论其是否实际收取、是否仍存在;3) 还需赔偿受损方的其他损失 。对于孳息,法院通常会支持受损方主张的法定孳息(如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费),而不限于受益人实际获得或较低的收益。 特殊标的物孳息的认定难点 。以“货币”为例,货币是最常见的不当得利标的。货币的法定孳息即利息。司法实践中,受损方就货币不当得利主张返还时,通常会一并主张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该利息的计算标准,通常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法院在支持利息时,实质上就是在适用不当得利的孳息返还规则,但会严格限定利息的起算点(通常为受损方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和截止点(实际清偿之日),并会考虑双方过错等因素酌情调整。 与其他返还规则的交叉与边界 。孳息返还规则需与“扣除必要费用”、“折价补偿”等规则协调适用。例如,善意受益人收取天然孳息(如饲养不当得利的奶牛所产牛奶),在返还牛奶价值时,可主张扣除其饲养奶牛的必要支出。此外,如果原物已毁损、灭失或因其他原因无法返还,需折价补偿时,折价的计算基础是否应包含原物在正常经营或使用状态下可能产生的预期孳息,是理论和实务中的复杂问题,通常需结合个案中受益人的主观状态、行业惯例等因素综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