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核定中的听证笔录异议权
字数 1389 2025-12-19 13:33:33
税收核定中的听证笔录异议权
税收核定中的听证笔录异议权,是指参与税收核定听证程序的当事人(包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听证机关制作的听证笔录记载的内容有错误、遗漏或与其陈述原意不符时,依法向听证机关提出不同意见并要求予以补正或更正的法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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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的基础与性质:这项权利是听证参与人程序性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植于程序正义原则和当事人陈述权的保障。听证笔录是记载听证过程与内容的官方书面记录,是将要作出行政决定的重要依据。如果笔录记载不实,将直接影响后续决定的公正性。因此,赋予当事人对笔录提出异议的权利,是对其陈述内容的“记录确认权”,旨在确保案卷记录的真实性与完整性,防止因记录错误导致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被扭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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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的对象与事由:异议所针对的是“听证笔录”这一特定文书。具体事由通常包括:(1)记载错误:如时间、地点、人物、数据、法律条文引用等客观事实记录错误;(2)重要遗漏:对当事人、证人或其他参与人的重要陈述、申辩、质证意见或提交的关键证据未予记载;(3)与原意不符:笔录对发言内容的概括、转述歪曲了发言者的本意,可能影响对事实或观点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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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权利的程序与时限:
- 提出时机:通常安排在听证会结束前或结束后一个很短的特定期间内。常见做法是,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后,会安排当场核对笔录。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有权当场阅读笔录,并即时提出异议。
- 提出方式:一般采用书面或口头方式提出。口头提出的,听证组织机关应记录在案。异议应具体指明有异议的笔录页码、行数以及认为正确的记载内容或补充内容。
- 处理程序:听证主持人或记录员收到异议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复核。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应当立即对笔录进行补正、修改,并由提出异议的当事人签字或捺印确认。如果认为异议不成立,也应记录当事人的异议意见及不予采纳的理由。经复核修改后的笔录,应交由各方参与人重新签字或盖章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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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的法律效力与救济:
- 对听证机关的约束力:经当事人核对无误或经补正后确认的听证笔录,是听证过程的正式记录,具有法定效力。听证机关在作出税收核定时,必须以该笔录记载的事实和证据为依据(遵循案卷排他性原则)。
- 对后续程序的影响:如果当事人未行使或放弃行使异议权,在笔录上签字确认,通常视为其对笔录内容的认可。在后续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该笔录将成为证明听证程序合法性与内容真实性的关键证据,当事人再以笔录记载不实为由主张程序违法,将难以得到支持,除非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当时存在被强迫、欺诈等情形。
- 救济途径:如果当事人认为听证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其合法的异议,或对异议处理不当,可以就此程序瑕疵作为理由之一,在对最终作出的税收核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主张该决定程序违法,请求予以撤销或确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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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意义与功能:
- 确保心证基础真实:保障了作为行政官员形成“心证”基础的听证记录的真实性,是实体公正的重要程序防线。
- 强化当事人参与感:使当事人不再是程序的被动接受者,而是能够监督程序记录的积极参与者,提升了程序的公信力。
- 固定争议焦点:通过确认笔录,有助于清晰固定各方在听证中的主张、证据和争议点,为后续决定提供明确框架,也便于可能的司法审查。
- 防范后续纠纷:避免因记录不清、各执一词而在事后产生关于“当时到底说了什么”的二次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