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中的权利交叉许可的竞争法合规审查
字数 1485 2025-12-19 14:42:47
知识产权法中的权利交叉许可的竞争法合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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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概念:权利交叉许可与竞争法的交汇点
- 权利交叉许可,是指两个或多个知识产权权利人相互许可对方使用自己一项或多项知识产权的协议。这是一种常见的商业安排,常用于解决技术交叉、构建技术标准或避免侵权诉讼。
- 竞争法(在我国主要指《反垄断法》),旨在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其规制的核心行为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 交汇点:大多数权利交叉许可是促进创新和竞争的,但某些特定条件下,此类协议可能被用来掩盖或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因此,当权利交叉许可协议可能对相关市场的竞争产生负面影响时,就需要接受竞争法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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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的核心目标与基本原则
- 核心目标:在保护知识产权以激励创新,与防止利用知识产权不合理地限制竞争之间寻求平衡。审查并非否定交叉许可本身,而是防范其被滥用为反竞争工具。
- 基本原则:
- 合理性分析原则:不当然认定其违法,需综合分析其对竞争的正面效应(如整合互补技术、降低交易成本、促进技术传播)与负面效应。
- 相关市场界定:首先需界定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这是评估市场力量和对竞争影响的基础。例如,审查一个关于4G通信标准必要专利的交叉许可,相关市场就是4G移动通信技术市场。
- 评估当事方市场力量:重点审查参与交叉许可的经营者是否在相关市场上具有显著的市场力量(如支配地位)。多个具有市场力量的竞争者之间的交叉许可更易引发竞争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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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引发竞争法风险的主要情形(审查重点)
- ** disguised cartel**:即“伪装成”交叉许可的横向垄断协议。例如,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以交叉许可为名,行固定价格、分割市场、限制产量之实。这是最严重的违法行为之一。
- 排除竞争对手:通过交叉许可形成“专利联营”或封闭的技术生态系统,联合拒绝许可给第三方(特别是新的市场进入者),或施加歧视性的许可条件,从而排除、限制下游市场的竞争。
- 不合理地限制竞争条款:
- 不质疑条款:要求被许可方不得对许可方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质疑,这可能阻碍无效专利的清除,维持不当的市场力量。
- 独占性回授:要求被许可方将基于许可技术所获得的改进技术,独占性地回授给许可方。这可能削弱被许可方的创新动力。
- 不竞争条款:限制被许可方使用或开发与许可技术相竞争的技术,可能阻碍替代性技术的出现。
- 搭售:在交叉许可中强制要求被许可方接受其不需要的、单独的知识产权或产品。
- 价格限制:通过交叉许可协议,变相固定被许可产品的转售价格或最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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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港规则与合规建议
- 安全港规则:一些司法辖区(如欧盟)为某些类型的协议提供了“安全港”,例如,在相关市场份额总和不超过一定比例(如20%)的竞争者之间的协议,或非竞争者之间不超过一定比例(如30%)的协议,通常可被推定为不会产生严重的竞争限制。但涉及核心限制(如固定价格、分割市场)的条款不适用安全港。
- 合规建议:
- 目的正当:确保交叉许可的主要商业目的是整合技术、解决冲突或提高效率,而非排除竞争。
- 评估市场地位:在签署协议前,评估各方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和地位。
- 审查关键条款:避免使用上述“不合理地限制竞争条款”,或为其设置合理的时间、范围限制。
- 保持开放性:对于标准必要专利的交叉许可或联营,应考虑以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原则向所有潜在被许可人开放。
- 寻求专业意见:对于涉及重大利益或复杂市场结构的交叉许可,应进行竞争法合规评估,必要时可向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商谈或申请经营者集中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