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字数 1124 2025-12-19 15:03:39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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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概念界定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在事先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即无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的情况下,分别实施了侵权行为,造成了同一个损害后果。其核心特征在于“无共同过错”但“损害后果同一”。 -
法律规范定位
该制度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它填补了法律空白,规范了那些既不属于需承担连带责任的共同侵权(有意思联络),又无法清晰分割责任份额的多人致害情形,是数人侵权责任体系中的重要类型。 -
构成要件解析
要构成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要件:- 行为主体为二人以上:侵权行为人须为复数。
- 分别实施侵权行为:每个行为人的行为都是独立的,彼此之间不存在共同的故意或过失,没有意思上的联络或沟通。
- 造成同一损害后果: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是同一的、不可分割的。如果损害可以明确区分,则各自承担按份责任即可。
- 每个人的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或部分损害:每个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均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这是认定责任大小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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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承担规则(核心)
根据各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形态的不同,法律规定了两种责任承担方式:- 连带责任:如果能够确定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则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1171条)。例如,两辆超速行驶的汽车同时撞倒行人,任何一车的撞击均足以导致行人死亡,两车司机虽无联络,但需承担连带责任。
- 按份责任:如果每个人的侵权行为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而是相互结合共同导致同一损害发生,则行为人承担按份责任(《民法典》第1172条)。此时,根据各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即行为对损害发生的作用比例)来确定各自的责任份额;难以确定的,平均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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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 与共同侵权(有意思联络)的区别:根本区别在于行为人之间有无共同过错(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共同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且内部责任划分主要依据过错程度。
- 与共同危险行为的区别:共同危险行为是数人实施均有危险性的行为,但只有其中一人或部分人的行为实际造成损害,且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法律推定全体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而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每个行为都确定地发生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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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要点
在诉讼和审判中,重点和难点在于:- 因果关系的认定:需要通过鉴定、专家意见等方式,科学分析每个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原因力比例。
- 举证责任:原告需证明损害是由数个被告的行为共同造成。各被告可就自己的行为与损害无因果关系或原因力较小进行举证。
- 责任份额的划分:法官需综合考虑过错程度、行为性质、原因力大小等因素,行使自由裁量权确定按份责任的具体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