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中的诉讼竞合禁止原则 (Prohibition of Forum Shopping i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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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与核心含义
“诉讼竞合禁止原则”的核心,是旨在限制或防止当事人为了获取对其更有利的诉讼结果,而无正当理由地、策略性地选择在多个有管辖权的法院中的某一个特定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这种行为通常被称为“选购法院”。此原则并非要完全否定当事人选择法院的权利,而是为了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资源浪费、避免矛盾判决,并遏制当事人利用不同国家法律程序或实体法的差异谋取不当利益。 -
产生原因与表现形式
国际私法中的诉讼竞合之所以能够发生,主要基于两个前提:一是同一争议可能同时符合多个国家法院的管辖权依据(如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等),存在“平行管辖权”;二是不同国家的程序法(如证据规则、诉讼时效、临时措施)和实体法(如赔偿标准、责任构成)存在差异。当事人的“选购”行为通常表现为:在多个有管辖权的法院中,选择诉讼程序对自己最便利、诉讼周期最短、赔偿标准最高、或适用法律对自己最有利的法院起诉。有时,当事人甚至会抢先在一个对自己未必最有利、但对对方明显不利的法院起诉,以达到拖延或施压的目的。 -
相关法律机制与处理方式
国际社会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机制来实现对诉讼竞合的规制,这些机制共同构成了诉讼竞合禁止原则的实践工具:- 先系属优先原则与禁诉令:这是处理平行诉讼(平行诉讼是诉讼竞合的后果之一)的两种主要模式。1)先系属优先原则:即对于相同当事人基于相同诉因的争议,后受诉法院应中止或驳回诉讼,以支持最先系属的法院行使管辖权。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及国际公约(如《布鲁塞尔条例》)采此原则。2)禁诉令:这是普通法系特有的一项衡平法救济,由一国法院发布命令,禁止一方当事人在外国法院进行或继续诉讼。其目的在于防止当事人利用外国诉讼程序造成不公正。然而,由于涉及对他国司法主权的直接干涉,禁诉令在国际上颇具争议。
- 不方便法院原则:即使一国法院对案件拥有管辖权,如果其认为另一个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是审理该案更为“合适”或“方便”的法院,且驳回诉讼不会剥夺当事人的合理救济,则可以依据“不方便法院原则”拒绝行使管辖权。这为法院主动防止当事人不当选择本院提供了依据。
- 未决诉讼与关联诉讼规则: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常规定,对于“未决诉讼”,后诉法院应中止审理;对于“关联诉讼”,后诉法院可以中止审理,以便集中管辖或合并审理。这有助于减少因多个关联案件在不同法院审理而导致的判决冲突和资源浪费。
- 承认与执行阶段的审查:在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阶段,如果被请求国认定,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是当事人通过明显不正当的选购法院行为选择的,且该管辖权的行使违反了被请求国法律的基本原则,被请求国可以依据公共秩序保留等理由,拒绝承认与执行该判决。这是一种事后矫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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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的平衡与例外
诉讼竞合禁止原则并非绝对。在适用时,需与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国际礼让、判决的可执行性等因素进行平衡。某些正当的管辖权选择是被允许甚至鼓励的,例如:当事人通过有效的“协议管辖”条款选择法院;原告在被告财产所在地起诉以确保判决执行;基于保护弱势方(如消费者、受雇人)的强制性管辖权规定而起诉。这些情形不被视为滥用权利的“选购法院”。因此,该原则禁止的是“滥用权利”的选择,而非“正当利益”驱动的选择。法院在判断时,需重点考察当事人选择法院的主要动机是否在于获取不公正的程序或实体优势。 -
当代发展与挑战
在当今全球化与数字经济背景下,诉讼竞合呈现出新特点。例如,网络侵权行为的损害结果可能发生在全球,使得管辖权连结因素空前增多;数字经济企业的虚拟存在,使得“选购法院”更加容易。这给传统规制机制带来挑战。国际社会正通过修订公约(如《海牙判决公约》对管辖权基础进行“白色清单”与“黑色清单”的区分,间接规制选购法院)、强化司法合作与对话等方式,寻求更有效的协调方案。其发展趋势是在保障当事人合法诉讼选择权与防止权利滥用之间,构建更精细、更具可预见性的平衡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