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负担规则在赠与合同中的特殊适用
字数 1580 2025-12-19 15:51:31

风险负担规则在赠与合同中的特殊适用

  1. 基本概念:赠与合同与风险负担

    • 首先,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其核心特征是“无偿性”。
    • 其次,风险负担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如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发生毁损、灭失时,该损失由谁承担的规则。在买卖等有偿合同中,一般规则是交付转移风险。
    • 在赠与合同中,由于无偿性的存在,法律在风险负担规则上作出了不同于有偿合同的特殊安排,以平衡双方利益,尤其是保护无偿给予财产的赠与人的利益。
  2. 一般赠与合同中的风险负担规则

    • 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与风险负担分离原则:这是赠与合同风险负担最核心的特殊规则。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但风险的转移并不严格以财产权利(如所有权)的转移为标准。
    • 交付主义为原则,但赠与人仅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担责:虽然通常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之前由赠与人承担,在交付之后由受赠人承担,但鉴于赠与的无偿性,法律对赠与人的责任要求更低。具体而言:
      • 在赠与财产交付之前,如果因赠与人的一般过失导致财产毁损、灭失,赠与人通常无需对受赠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为其不负有对价给付义务,其注意义务标准较低。此时,受赠人无法获得赠与财产,但也无法向赠与人主张赔偿。
      • 仅在因赠与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财产在交付前毁损、灭失的,赠与人才应当对受赠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显著区别于有偿合同中,出卖人因过错导致交付前标的物毁损灭失需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
  3. 特殊赠与(附义务赠与)中的风险负担

    • 定义:附义务赠与,也称附负担赠与,是指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时,为受赠人设定一定义务的合同。例如,赠与人将房屋赠与受赠人,但要求受赠人负责照顾赠与人晚年生活。
    • 风险负担的特殊性:在附义务赠与中,受赠人需要履行所附义务,这使得赠与合同带有一定的“对价”色彩,尽管并非等价有偿。
    • 法律适用:对于附义务赠与的风险负担,《民法典》没有直接规定。学理和实务中一般认为,可参照适用买卖合同中关于风险负担的规定,或对一般赠与规则进行适当调整。主流的观点是,在附义务赠与中,赠与人在交付财产前所负的注意义务应高于一般赠与,更接近于有偿合同中的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如果因赠与人的一般过失导致赠与财产在交付前毁损、灭失,并因此致使受赠人无法获得财产以履行所附义务的,赠与人可能需要在其所附义务的价值限度内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因为赠与的“无偿性”因所附义务而有所减弱。
  4. 不可撤销的赠与合同对风险负担的可能影响

    • 不可撤销赠与的类型:主要指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此类赠与,赠与人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通常不得任意撤销。
    • 对风险负担的潜在影响:虽然法律并未因此直接改变风险转移的时点或赠与人责任的标准,但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此类赠与的财产在交付前因意外毁损、灭失,考虑到赠与的严肃性和受赠人(特别是公益受赠人)的合理信赖,法院在认定赠与人是否存在“重大过失”时,标准可能更为严格。例如,如果赠与人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如对特定捐赠物资的保存不当),可能更容易被认定为存在“重大过失”,从而需承担赔偿责任。但这并未改变“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构成要件,只是在具体判断上可能更倾向于保护受赠人的合理期待。

总结:赠与合同中的风险负担规则,核心在于其无偿性导致的赠与人责任减轻。基本原则是:交付转移风险,但交付前赠与人仅在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财产毁损灭失时才担责。在附义务赠与中,此责任可能因合同的“对价”色彩而适度加重。在不可撤销赠与中,对赠与人“重大过失”的认定可能更为审慎,以维护此类特殊赠与的约束力。

风险负担规则在赠与合同中的特殊适用 基本概念:赠与合同与风险负担 首先, 赠与合同 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其核心特征是“无偿性”。 其次, 风险负担 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如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发生毁损、灭失时,该损失由谁承担的规则。在买卖等有偿合同中,一般规则是交付转移风险。 在赠与合同中,由于无偿性的存在,法律在风险负担规则上作出了不同于有偿合同的特殊安排,以平衡双方利益,尤其是保护无偿给予财产的赠与人的利益。 一般赠与合同中的风险负担规则 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与风险负担分离原则 :这是赠与合同风险负担最核心的特殊规则。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但风险的转移并不严格以财产权利(如所有权)的转移为标准。 交付主义为原则,但赠与人仅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担责 :虽然通常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之前由赠与人承担,在交付之后由受赠人承担,但鉴于赠与的无偿性,法律对赠与人的责任要求更低。具体而言: 在赠与财产 交付之前 ,如果因赠与人的 一般过失 导致财产毁损、灭失,赠与人通常无需对受赠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为其不负有对价给付义务,其注意义务标准较低。此时,受赠人无法获得赠与财产,但也无法向赠与人主张赔偿。 仅在因赠与人的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致使赠与财产在交付前毁损、灭失的,赠与人才应当对受赠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显著区别于有偿合同中,出卖人因过错导致交付前标的物毁损灭失需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 特殊赠与(附义务赠与)中的风险负担 定义 :附义务赠与,也称附负担赠与,是指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时,为受赠人设定一定义务的合同。例如,赠与人将房屋赠与受赠人,但要求受赠人负责照顾赠与人晚年生活。 风险负担的特殊性 :在附义务赠与中,受赠人需要履行所附义务,这使得赠与合同带有一定的“对价”色彩,尽管并非等价有偿。 法律适用 :对于附义务赠与的风险负担,《民法典》没有直接规定。学理和实务中一般认为,可参照适用买卖合同中关于风险负担的规定,或对一般赠与规则进行适当调整。主流的观点是,在附义务赠与中,赠与人在交付财产前所负的注意义务应高于一般赠与,更接近于有偿合同中的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如果因赠与人的 一般过失 导致赠与财产在交付前毁损、灭失,并因此致使受赠人无法获得财产以履行所附义务的,赠与人可能需要在其所附义务的价值限度内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因为赠与的“无偿性”因所附义务而有所减弱。 不可撤销的赠与合同对风险负担的可能影响 不可撤销赠与的类型 :主要指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此类赠与,赠与人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通常不得任意撤销。 对风险负担的潜在影响 :虽然法律并未因此直接改变风险转移的时点或赠与人责任的标准,但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此类赠与的财产在交付前因意外毁损、灭失,考虑到赠与的严肃性和受赠人(特别是公益受赠人)的合理信赖,法院在认定赠与人是否存在“重大过失”时,标准可能更为严格。例如,如果赠与人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如对特定捐赠物资的保存不当),可能更容易被认定为存在“重大过失”,从而需承担赔偿责任。但这并未改变“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构成要件,只是在具体判断上可能更倾向于保护受赠人的合理期待。 总结 :赠与合同中的风险负担规则,核心在于其无偿性导致的赠与人责任减轻。基本原则是:交付转移风险,但交付前赠与人仅在因 故意或重大过失 致财产毁损灭失时才担责。在附义务赠与中,此责任可能因合同的“对价”色彩而适度加重。在不可撤销赠与中,对赠与人“重大过失”的认定可能更为审慎,以维护此类特殊赠与的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