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后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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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的法律意义。当申请人提交行政许可申请后,行政机关经初步审查,认为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决定予以接受并启动正式审查程序的行为,即为“受理”。受理是一个关键的法律节点,它标志着行政机关正式开启对申请的审查,并开始计算法定的审查期限。如果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必须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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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后的初步处理程序。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后,会立即开展以下工作:首先,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核实其是否齐全、格式是否正确。其次,将申请登记在案,生成内部案卷号,实现申请流程的正式追踪。最后,根据申请的复杂程度和专业性,确定具体的承办部门或审查人员,并将申请材料流转至该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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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阶段的启动与推进。受理完成后,审查进入实质性阶段。审查人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分析和判断。这包括对申请人资格的审查、对申请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查、以及对可能涉及公共利益、他人重大利益的评估。在此过程中,行政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启动听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实地核查等程序,以获取作出决定所需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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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过程中的互动与补正。在审查中,行政机关若发现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若发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且依法可以补正,应当当场或在法定期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此时,审查期限自申请人补正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行政机关也可就审查中发现的疑问,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或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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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决定的作出。基于全部审查结果,行政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必须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准予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