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中的法律选择规则的公共秩序审查(Public Policy Review of Choice-of-Law Rules)
字数 1530 2025-12-19 16:44:36

国际私法中的法律选择规则的公共秩序审查(Public Policy Review of Choice-of-Law Rules)

  1. 基本概念引入
    在国际私法中,法律选择规则的功能是引导法院为涉外民商事案件选择应适用的准据法。然而,被选出的准据法(通常是外国法)的内容可能与法院地国的根本法律原则、道德观念、公共利益或国家主权与安全等发生严重抵触。为了捍卫这些根本利益,各国普遍设立了“公共秩序审查”制度。它是指,当根据法院地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某一外国法时,如果该外国法的具体规定或其适用结果,与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或称公共政策)相违背,法院可以据此排除该外国法的适用。这是国际私法中的一项“安全阀”制度。

  2. 审查的对象与标准
    此处的公共秩序审查,特指对准据法内容的审查,而非对管辖权或外国判决的审查。其核心标准是“结果说”,即并非仅仅因为外国法的规定与法院地法不同就排除适用,而是必须在该外国法的适用结果(即如果适用该法对本案作出判决的结果)会实质性违反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时,才予以排除。例如,一个允许一夫多妻制国家的法律,其规定本身可能不违反国际公共秩序,但若适用该法在法院地国承认第二个婚姻的效力,这个承认的“结果”就可能与法院地一夫一妻的根本婚姻制度相抵触,从而触发公共秩序保留。

  3. “公共秩序”的内涵与特点
    公共秩序是一个弹性、开放且具有强烈地域性和时代性的概念。其内涵通常包括:

    • 根本法律原则:如宪法基本原则、基本人权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基本道德观念:为社会普遍接受的善良风俗和伦理底线。
    • 重大国家与社会利益:如国家安全、经济秩序、司法公正。
    • 国际公共秩序:一些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基本原则,如禁止种族灭绝、海盗、奴隶制等,属于必须遵守的强制性规范。
      其特点在于不确定性,由法官在具体案件中根据本国国情和时代精神进行裁量,因此适用上具有补充性和例外性。
  4. 审查的法律效果
    一旦法院认定适用某外国法的结果违反公共秩序,将产生排除该外国法适用的效果。此时,通常的解决方法是适用法院地法作为替代。但理论上和部分立法实践中,也可能考虑适用与该案有最密切联系的其他法律。其效果是“否定性”的,即拒绝适用特定的外国法规则,而非“肯定性”地规定必须适用何种实体内容。

  5. 与其他相关制度的区别

    • 与“直接适用的法”区别:“直接适用的法”是法院地国强制性规范的主动、直接适用,无需经过冲突规范的指引。而公共秩序审查是被动的、防御性的,是在依冲突规范指向外国法后,因该法内容不可接受而将其排除。
    • 与“法律规避”区别:法律规避关注当事人通过恶意制造连结点来逃避本应适用的强制性法律,其处理通常是否定其行为的效力。公共秩序审查则不关心当事人是否有规避意图,只关注外国法适用的结果本身是否不可接受。
    • 与国际私法中的“公共政策”条款区别:广义的公共政策审查可能涵盖外国法适用、管辖权行使和判决承认执行等多个阶段。此处特指在法律选择(准据法确定)阶段,对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外国法内容的审查。
  6. 适用限制与发展趋势
    为促进国际民事交往,防止公共秩序保留被滥用,其适用受到严格限制:

    • 最后手段原则:只有在极端、严重违背根本价值时方可使用。
    • 具体案件审查:必须结合具体案情判断适用结果,而非抽象比较法律条文。
    • 国际趋势:随着法律文化的融合与趋同,各国对公共秩序的解释趋于严格和克制,特别是对商事领域的惯例和规则,适用公共秩序排除的情形在减少,以增强法律适用结果的可预见性。

综上所述,法律选择规则中的公共秩序审查是国际私法体系内一项关键的保护机制,它在维护法院地根本利益与保障国际私法正常运作之间寻求平衡,其审慎适用是现代国际私法成熟度的重要标志。

国际私法中的法律选择规则的公共秩序审查(Public Policy Review of Choice-of-Law Rules) 基本概念引入 在国际私法中,法律选择规则的功能是引导法院为涉外民商事案件选择应适用的准据法。然而,被选出的准据法(通常是外国法)的内容可能与法院地国的根本法律原则、道德观念、公共利益或国家主权与安全等发生严重抵触。为了捍卫这些根本利益,各国普遍设立了“公共秩序审查”制度。它是指,当根据法院地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某一外国法时,如果该外国法的具体规定或其适用结果,与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或称公共政策)相违背,法院可以据此排除该外国法的适用。这是国际私法中的一项“安全阀”制度。 审查的对象与标准 此处的公共秩序审查,特指对准据法 内容 的审查,而非对管辖权或外国判决的审查。其核心标准是“ 结果说 ”,即并非仅仅因为外国法的规定与法院地法不同就排除适用,而是必须在该外国法的 适用结果 (即如果适用该法对本案作出判决的结果)会实质性违反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时,才予以排除。例如,一个允许一夫多妻制国家的法律,其规定本身可能不违反国际公共秩序,但若适用该法在法院地国承认第二个婚姻的效力,这个承认的“结果”就可能与法院地一夫一妻的根本婚姻制度相抵触,从而触发公共秩序保留。 “公共秩序”的内涵与特点 公共秩序是一个弹性、开放且具有强烈地域性和时代性的概念。其内涵通常包括: 根本法律原则 :如宪法基本原则、基本人权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基本道德观念 :为社会普遍接受的善良风俗和伦理底线。 重大国家与社会利益 :如国家安全、经济秩序、司法公正。 国际公共秩序 :一些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基本原则,如禁止种族灭绝、海盗、奴隶制等,属于必须遵守的强制性规范。 其特点在于不确定性,由法官在具体案件中根据本国国情和时代精神进行裁量,因此适用上具有补充性和例外性。 审查的法律效果 一旦法院认定适用某外国法的结果违反公共秩序,将产生排除该外国法适用的效果。此时,通常的解决方法是 适用法院地法 作为替代。但理论上和部分立法实践中,也可能考虑适用与该案有最密切联系的其他法律。其效果是“否定性”的,即拒绝适用特定的外国法规则,而非“肯定性”地规定必须适用何种实体内容。 与其他相关制度的区别 与“直接适用的法”区别 :“直接适用的法”是法院地国强制性规范的主动、直接适用,无需经过冲突规范的指引。而公共秩序审查是被动的、防御性的,是在依冲突规范指向外国法后,因该法内容不可接受而将其排除。 与“法律规避”区别 :法律规避关注当事人通过恶意制造连结点来逃避本应适用的强制性法律,其处理通常是否定其行为的效力。公共秩序审查则不关心当事人是否有规避意图,只关注外国法适用的结果本身是否不可接受。 与国际私法中的“公共政策”条款区别 :广义的公共政策审查可能涵盖外国法适用、管辖权行使和判决承认执行等多个阶段。此处特指在法律选择(准据法确定)阶段,对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外国法内容的审查。 适用限制与发展趋势 为促进国际民事交往,防止公共秩序保留被滥用,其适用受到严格限制: 最后手段原则 :只有在极端、严重违背根本价值时方可使用。 具体案件审查 :必须结合具体案情判断适用结果,而非抽象比较法律条文。 国际趋势 :随着法律文化的融合与趋同,各国对公共秩序的解释趋于严格和克制,特别是对商事领域的惯例和规则,适用公共秩序排除的情形在减少,以增强法律适用结果的可预见性。 综上所述,法律选择规则中的公共秩序审查是国际私法体系内一项关键的保护机制,它在维护法院地根本利益与保障国际私法正常运作之间寻求平衡,其审慎适用是现代国际私法成熟度的重要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