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中的改编行为实质性相似判断
字数 1817 2025-12-19 17:00:38
知识产权法中的改编行为实质性相似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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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与法律定位
改编,在知识产权法(主要指著作权法)中,是指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行为。改编作品(或称演绎作品)的创作,必须基于一个或多个已有作品,并在其基础上进行创新性改变,如将小说改编为电影剧本、将英文著作翻译为中文、将音乐作品进行重新编曲等。然而,改编行为本身不产生侵权豁免,其合法性依赖于对原作品著作权的尊重。实质性相似判断,则是司法实践中认定改编行为是否侵犯原作品改编权的核心标准和核心步骤。它要解决的问题是:新作品(被控侵权作品)与原作品之间,在受保护的表达层面,是否达到了足以认定为非法使用或抄袭的相似程度。 -
判断前提:思想与表达二分法
在进行实质性相似判断前,必须遵循 “思想与表达二分法” 这一基本原则。著作权仅保护思想的独创性表达,而不保护思想本身。因此,在比对前,首先需要对原作品进行“抽象与过滤”:- 抽象:将作品中的思想、主题、概念、基本原理、通用元素(如情景、角色类型)、事实信息等不受保护的部分逐层剥离。
- 过滤:排除作品中属于公有领域的表达、因功能或效率要求而唯一或有限的表达(合并原则)、以及标准的或通用的表达方式。
经过这两个步骤后,剩余的“独创性表达”部分(如具体的人物关系、情节设计、遣词造句、画面构图、旋律走向等)才是著作权保护的对象,也是后续进行实质性相似比对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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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方法与步骤
司法实践普遍采用“抽象-过滤-比较”的三步法或其演进形式,具体操作通常包含以下两个层面的递进判断:- 外部测试(客观要素比对):此阶段主要进行客观比对。原告需举证证明被告有“接触”原作品的可能性(如作品已公开发表),并列举出被控侵权作品与原作品在具体表达元素上相似的详细清单。这些元素必须是经过“抽象与过滤”后保留下来的独创性表达,例如:小说中特定的情节安排、对话设计;美术作品中独特的线条、色彩组合;计算机软件中特定的代码结构、用户界面设计等。这一步骤建立初步的相似事实基础。
- 内部测试(整体印象判断):这是实质性相似判断的关键和难点。裁判者(法官或陪审团)需要以一个普通理性观察者(或目标受众) 的视角和感受,对被控侵权作品与原作品的整体进行综合比较。重点不在于罗列了多少个相似点,而在于这些相似点所构成的整体格局、结构、韵律、感觉和美学体验是否与原作品实质性相似。即使个别表达元素有所改动,如果作品的整体“外观和感觉”让普通观察者认为后者来源于前者或是对前者的改编,就可能被认定为实质性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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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的考量因素与标准
在具体判断时,会综合考量以下因素:- 相似部分的数量与重要性:不仅要看相似点的数量,更要看这些相似点是否为原作品的核心或关键部分。复制了作品的“灵魂”或精华部分,即使篇幅不长,也可能构成实质性相似。
- 相似的性质与程度:是逐字逐句的复制,还是结构、情节序列、角色关系等非字面但可辨别的模仿?相似的程度是高度吻合,还是存在显而易见的差异?
- 独创性表达在相似部分中的占比:被复制的部分中,属于原作者独创性表达的占比越高,越容易构成侵权。
- 市场替代效应:被控侵权作品是否对原作品构成了市场替代或竞争,是否影响了原作品潜在的市场价值(尤其是改编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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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类型作品的判断要点
- 文学、影视作品:侧重于情节发展、角色关系、场景顺序、特定对话等叙事结构的整体相似性。
- 音乐作品:关注旋律、和声、节奏等音乐要素的相似,特别是具有识别性和记忆点的核心乐句(riff或hook)。
- 美术作品:强调视觉元素的组合、构图、色彩运用等产生的整体美学印象。
- 计算机软件:在过滤掉接口标准、算法思想等不受保护部分后,比较程序的结构、顺序、组织以及具体的代码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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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后果与抗辩
一旦被认定构成实质性相似,且无合法抗辩理由,改编行为通常构成对原作品改编权的侵害。可能的抗辩理由包括:- 合理使用:如用于批评、评论、新闻报道、教学或研究等法定情形。
- 独立创作:能证明被控侵权作品系完全独立创作完成,与原告作品相似纯属巧合。
- 已获许可:获得了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明确授权。
- 原作品元素不受保护:所相似的部分属于思想、事实或公有领域表达。
实质性相似判断是著作权侵权诉讼中最复杂、最具有争议性的环节之一,它没有绝对的数学公式,需要法官在遵循法律原则和先例的基础上,结合具体案情和证据进行综合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