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中的知识产权法律适用(Applicable Law to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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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概念与核心问题
知识产权法律适用,是指在国际私法(冲突法)领域,当一项知识产权争议涉及多个国家或法域的法律时,确定应适用何国(何地)实体法来解决该争议的规则和方法。其核心问题是:一项具有跨国因素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其权利的归属、内容、效力、归属、侵权责任、转让与许可合同的效力等,应当根据哪个国家的法律来判断。 -
基本原则:知识产权地域性原则
这是理解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基石。地域性原则是指,根据一国法律产生的知识产权,其效力仅局限于该国主权领土范围之内。例如,一项在中国授予的发明专利,其排他性权利仅在中国境内有效,若要在美国获得保护,必须依据美国法律另行申请并获得授权。这一原则根源于知识产权的公法授予性和主权属性。在冲突法上,地域性原则的直接推论是:知识产权争议,特别是涉及权利有效性、归属、存续等问题,通常应适用权利主张地法或权利登记地法,即主张保护其权利的所在国的法律。 -
法律适用的分割处理
鉴于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实践中普遍对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问题,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即进行“分割适用”。- 权利的成立、效力、内容和归属:严格受地域性原则支配,通常适用权利保护国法。这是指被请求提供保护的国家的法律,通常也是侵权行为地或权利登记地。例如,一项欧洲专利在德国被宣告无效的诉讼,应适用德国专利法。
- 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也主要适用权利保护国法,即侵权行为地法。现代立法(如欧盟《罗马II条例》)规定,知识产权侵权之债,适用被请求保护国的法律。这保证了在该国境内实施的侵权行为,其责任认定与该国赋予的权利内容相一致。
- 知识产权的合同关系:涉及知识产权的转让、许可等合同,其准据法的确定相对灵活。当事人通常可以依据意思自治原则选择合同准据法。在当事人未作选择时,则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或特征性履行等一般合同冲突规范来确定,例如适用许可人或许可授予方的惯常居所地法。
- 知识产权的初始所有权:对于因雇佣、委托等产生的智力成果的初始权利归属,情况较为特殊。一些国家(如适用欧盟《罗马II条例》的国家)规定,雇员在雇佣过程中完成的智力成果,其知识产权初始归属,适用调整该雇佣关系的法律(通常为惯常工作地法),而非直接适用权利保护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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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规则的现代化与统一化趋势
传统上,各国在知识产权法律适用上多依赖于地域性原则的简单推导,成文冲突规范较少。近年来,国际层面正致力于规则的明确化和部分统一。- 《伯尔尼公约》、《巴黎公约》等国际公约:主要规定了国民待遇、独立保护等实体和程序原则,但未系统制定全面的法律选择规则。
- 区域性立法典范:欧盟《罗马II条例》 这是一个重要突破。其明确规定:
- 知识产权侵权,适用被请求保护国的法律。
- 因雇佣关系产生的知识产权初始归属纠纷,适用调整该雇佣关系的法律。
- 当事人可以在争议发生后协议选择法院地法作为侵权准据法。
- 《海牙判决公约》与《海牙原则》:2019年《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涵盖了知识产权事项。更为相关的是《知识产权跨国纠纷的管辖权、准据法与判决原则》(《海牙原则》草案,处于讨论阶段),旨在为知识产权法律适用提供更系统、更细致的软法或公约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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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问题与挑战
- 跨国侵权:当一项侵权行为(如通过网络传播盗版软件)同时在多个法域发生,或被侵权知识产权在多个国家注册时,如何确定“被请求保护国”?实践中通常允许权利人就不同保护国的权利分别起诉,分别适用各该国的法律,这可能导致诉讼的分散和结果的不一致。
- 全球性知识产权:如依据《专利合作条约》提交的国际专利申请,或欧盟范围内的“欧盟商标”、“欧盟外观设计”,其效力覆盖多个国家。对于此类权利的有效性、无效性争议,通常有专门的统一法院(如欧盟普通法院、欧盟法院)管辖并适用统一的欧盟条例,这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传统的单一国家法律适用模式。
- 强制性规定与公共政策:即使根据冲突规范应适用外国法,法院地国关于知识产权的强制性规定(如某些技术领域的专利授权限制)和公共政策(如对限制竞争许可条款的禁止)仍可能被优先适用,从而限制外国法的适用。
总而言之,知识产权法律适用是一个以地域性原则为核心基石,但对不同问题(权利本体、侵权、合同)进行分割处理的领域。其规则正从传统的判例法理向着成文化、明确化的方向发展,特别是受欧盟立法影响显著。然而,面对数字环境下的跨国侵权和全球性权利等新挑战,传统的地域性法律适用模式仍在不断接受考验和演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