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诉讼请求的扩张与限缩
字数 1753 2025-12-19 17:53:43
民事诉讼中的诉讼请求的扩张与限缩
接下来,我将为您详细解释“民事诉讼中的诉讼请求的扩张与限缩”这一词条,请您按照以下步骤逐步理解:
第一步:核心概念界定
“诉讼请求的扩张与限缩”是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于第一审程序的口头辩论终结前,在不变更诉讼请求基础(即诉讼标的)的前提下,对其提出的诉讼请求在“量”的范围内(金额、数量、期间、范围等)进行增加或缩减的诉讼行为。
- 诉讼请求的扩张:指向“量”上的增加。例如,原告最初起诉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后在诉讼中将赔偿金额提高至8万元。
- 诉讼请求的限缩:指向“量”上的减少。例如,原告最初起诉要求被告返还A、B、C三套房屋,后撤回对C套房屋的返还请求。
第二步:基本法律特征与构成要件
理解此概念,需掌握其几个关键特征,这些特征也构成了其合法性要件:
- 前提:诉讼标的同一性。扩张或限缩必须保持诉讼标的(即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请求法院审判的实体法律关系或实体权利主张)不变。例如,基于同一个买卖合同关系,将请求支付的货款数额从10万增加至12万(扩张),这是允许的。但如果从请求支付货款变更为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则涉及诉讼标的变更,而非单纯的扩张或限缩。
- 范围:限于“量”的增减。其变化是数量、金额、时间、空间范围等可度量的要素,而非“质”的改变(如从侵权损害赔偿变为违约损害赔偿)。
- 时间:第一审口头辩论终结前。这是当事人行使此项权利的法定时间界限。一旦法庭辩论结束,当事人即不得再提出。
- 形式:通常需以书面或当庭陈述的方式向法院明确提出,以便对方当事人知晓并进行防御,也便于法院就变更后的请求进行审理。
第三步:与相关概念的区别(深化理解)
为防止混淆,需明确其与以下行为的界限:
- 区别于“诉的变更”:诉的变更是对诉讼标的(即“诉的要素”)的变更,是“质”的改变。而诉讼请求的扩张与限缩是“量”的改变。前者通常需要对方当事人同意或法院认为适当时许可,条件更严格;后者因未改变争议基础,当事人有较大自主权,通常只需在法定时间内提出即可。
- 区别于“诉讼请求的放弃(舍弃)”:限缩是部分减少请求内容,但并未放弃该部分请求所对应的实体权利在未来另行起诉的可能性(需符合一事不再理原则)。而诉讼请求的放弃,是原告向法院明确表示全部或部分地放弃其主张的实体权利,将产生处分效,原则上不得就同一权利再行起诉。
- 区别于“诉讼请求的补充陈述”:后者是对原有请求在事实或理由上的进一步澄清、细化或增加支持性论据,并未改变请求本身的具体内容和范围。
第四步:制度目的与法律效果
- 制度目的:
- 提高诉讼效率:允许当事人在同一诉讼程序中调整请求范围,避免因请求范围计算失误或情况变化而另行起诉,节省司法资源和当事人成本。
- 贯彻辩论主义与处分权主义:尊重当事人对自身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主导地位,允许其根据诉讼进程和证据情况调整诉讼策略。
- 实现纠纷一次性解决:尽可能将与本案诉讼标的相关联的利益争议在一个程序中彻底解决。
- 法律效果:
- 对法院:法院的审理和裁判范围,应以当事人最终提出的(扩张或限缩后的)诉讼请求为准。
- 对对方当事人:被告的防御(答辩、举证等)应针对变更后的请求范围进行。对于扩张的部分,被告享有相应的答辩和举证期限保障。
- 对诉讼费用: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等)的计算,原则上应以原告最终确定的诉讼请求数额为依据。若因扩张导致标的额增加,可能需要补交案件受理费。
第五步:实践中的注意事项与界限
- 法官的阐明(释明)义务:在诉讼中,若当事人的陈述或证据表明其可能享有更广范围的权利,但其请求范围过窄,法官可进行释明,询问其是否有意扩张请求。但最终决定权仍在当事人。
- 恶意扩张的限制:当事人不得以诉讼请求扩张为名,行拖延诉讼或突袭对方之实。法院可对此进行审查。
- 程序保障:对于诉讼请求的扩张,特别是当庭提出时,若对方当事人表示需要时间准备,法院应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延期审理或另行指定举证、答辩期限,以保障其程序权利。
- 二审、再审中的严格限制:原则上,诉讼请求的扩张与限缩是一审程序中的权利。在二审、再审程序中,基于禁止不利变更、防御权保障等原则,对此有极为严格的限制,一般不允许提出新的请求(除非对方同意或符合特定法定情形,如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