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
字数 1531 2025-11-08 23:49:25

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

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是指哪些国家机关、通过何种形式、有权创设一项行政许可。其核心是解决“谁有权设立许可”以及“设立许可的权限和边界在哪里”的问题,旨在防止随意设卡、滥设许可,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步:理解“设定”的含义
“设定”在这里是“创设”或“首次确立”的意思。它指的是创造一个全新的、需要相对人申请并经过审批才能从事的特定活动。例如,法律首次规定“开办药店需要获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这个行为就是“设定”。这与“规定”不同,“规定”通常是在上位法已经设定了某项许可的前提下,对其实施的具体程序、条件、期限等作出细化。

第二步:掌握行政许可设定的基本原则——法律保留与公共利益需要

  1. 法律保留原则:并非任何机关都可以随意设定许可。关系到公民基本权利、市场经济主体资格等重要事项,其许可的设定权应保留给高层级的立法机关。
  2. 公共利益需要原则:设定行政许可必须有充分且正当的理由,通常是为了防范危险、保障安全、配置稀缺资源或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如果通过市场调节、行业自律、事后监管等方式能解决的,就不应设定行政许可。

第三步:明晰各层级立法机关的设定权限(核心规则)
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设定权限遵循严格的层级体系:

  1. 法律的设定权

    • 权限范围:最广泛。可以针对《行政许可法》第12条所列的所有可以设定许可的事项(如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设定行政许可。
    • 简单理解: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可以设定任何必要的行政许可。
  2. 行政法规的设定权

    • 权限范围:次广泛。在尚未制定法律的情况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 限制:如果已有法律对某一事项作出了规定(包括设定了许可或规定无需许可),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许可作出具体规定,但无权超越法律增设新的许可。
  3. 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

    • 权限范围:有限。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 严格限制: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a.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即国家层面还没有相关规定)。
      b. 确属地方性事务需要。
    • 禁止事项: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如律师、注册会计师资格);不得设定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4. 省级人民政府规章的设定权

    • 权限范围:极其有限且是临时性的。
    • 严格限制: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a.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b. 因行政管理的迫切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
    • 临时性:其设定的许可是“临时性”的,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 禁止事项:与地方性法规的禁止事项相同。

第四步:关键例外与禁止性规定

  • 国务院决定的设定权:在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这是一种非常特殊的补充形式。
  • 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这是刚性禁令。国务院部门规章、市级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除省级政府规章外)、红头文件、通知等,都绝对无权设定任何行政许可。

总结: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是一个“自上而下、逐级收紧”的体系,高层级立法机关拥有更广泛的设定权,低层级立法机关的设定权受到严格限制,旨在从源头上遏制“公章旅行”,建设法治政府。

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 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是指哪些国家机关、通过何种形式、有权创设一项行政许可。其核心是解决“谁有权设立许可”以及“设立许可的权限和边界在哪里”的问题,旨在防止随意设卡、滥设许可,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步:理解“设定”的含义 “设定”在这里是“创设”或“首次确立”的意思。它指的是创造一个全新的、需要相对人申请并经过审批才能从事的特定活动。例如,法律首次规定“开办药店需要获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这个行为就是“设定”。这与“规定”不同,“规定”通常是在上位法已经设定了某项许可的前提下,对其实施的具体程序、条件、期限等作出细化。 第二步:掌握行政许可设定的基本原则——法律保留与公共利益需要 法律保留原则 :并非任何机关都可以随意设定许可。关系到公民基本权利、市场经济主体资格等重要事项,其许可的设定权应保留给高层级的立法机关。 公共利益需要原则 :设定行政许可必须有充分且正当的理由,通常是为了防范危险、保障安全、配置稀缺资源或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如果通过市场调节、行业自律、事后监管等方式能解决的,就不应设定行政许可。 第三步:明晰各层级立法机关的设定权限(核心规则) 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设定权限遵循严格的层级体系: 法律的设定权 : 权限范围 :最广泛。可以针对《行政许可法》第12条所列的所有可以设定许可的事项(如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设定行政许可。 简单理解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可以设定任何必要的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的设定权 : 权限范围 :次广泛。在尚未制定法律的情况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限制 :如果已有法律对某一事项作出了规定(包括设定了许可或规定无需许可),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许可作出具体规定,但无权超越法律增设新的许可。 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 : 权限范围 :有限。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严格限制 :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a.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即国家层面还没有相关规定)。 b. 确属地方性事务需要。 禁止事项 :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如律师、注册会计师资格);不得设定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省级人民政府规章的设定权 : 权限范围 :极其有限且是临时性的。 严格限制 :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a.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b. 因行政管理的迫切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 临时性 :其设定的许可是“临时性”的,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禁止事项 :与地方性法规的禁止事项相同。 第四步:关键例外与禁止性规定 国务院决定的设定权 :在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这是一种非常特殊的补充形式。 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这是刚性禁令。国务院部门规章、市级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除省级政府规章外)、红头文件、通知等,都 绝对无权 设定任何行政许可。 总结: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是一个“自上而下、逐级收紧”的体系,高层级立法机关拥有更广泛的设定权,低层级立法机关的设定权受到严格限制,旨在从源头上遏制“公章旅行”,建设法治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