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中的属人法连结点变更(Change of Personal Connecting Factors i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字数 2036 2025-12-19 20:38:52

国际私法中的属人法连结点变更(Change of Personal Connecting Factors i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1. 基本概念与定义
    本词条涉及的是国际私法中,确定准据法时所依据的、与当事人个人身份和状况紧密相关的连结点,在时间推移后发生变动的情况。这里的“属人法连结点”主要指决定自然人属人法的核心连结点,即国籍住所(在采用住所地法体系的法域中尤为重要)或惯常居所。当一个人的国籍、住所或惯常居所地在相关法律事实(如结婚、立遗嘱、发生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等)发生后发生改变,就会引发“连结点变更”问题。核心争议在于:是适用法律关系成立时的旧连结点所指引的法律,还是适用争议发生时的新连结点所指引的法律?这本质上是国际私法中的时际法律冲突(Intertemporal Conflict of Laws)在属人法领域的具体体现。

  2. 问题的产生与法律后果
    连结点的变更会直接导致法律适用结果的不确定性,进而影响当事人之间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稳定性。例如:

    • 婚姻效力:一对夫妇按A国法律(结婚时丈夫的国籍国法)结婚。后丈夫取得B国国籍。若他们在B国法院诉讼离婚,法院是应依据A国法(结婚时国籍国法)还是B国法(诉讼时国籍国法)来判断婚姻是否有效成立?这直接关系到离婚的前提(是否存在有效婚姻)。
    • 遗嘱能力:立遗嘱人立遗嘱时具有X国国籍,该国民法规定18岁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其16岁时所立遗嘱无效。后其取得Y国国籍,Y国规定16岁可立遗嘱。该遗嘱在立遗嘱人去世后,其效力应依哪国法律判断?
    • 子女准正:非婚生子女出生时,其父具有P国国籍。随后其父取得Q国国籍并认领该子女。子女的准正效力,是适用出生时父的属人法(P国法),还是认领时父的属人法(Q国法)?
  3. 解决此问题的核心原则
    对此问题,理论上和实践中有两种主要处理原则,但并无全球统一规则,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有所不同:

    • 不变原则(Immutability Doctrine / Principle of Immutability):主张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特别是涉及人身和家庭身份的法律关系,应“冻结”在法律关系成立或事实发生之时。即,适用旧连结点所指引的法律。其法理基础在于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可预见性和既得权。当事人基于行为时的法律建立的法律关系不应因事后连结点的偶然变更而动摇。在婚姻、亲子关系等领域,此原则有较强适用性。
    • 可变原则(Mutability Doctrine / Principle of Mutability):主张应适用新连结点所指引的法律,即法律关系受诉讼时或争议发生时当事人的属人法支配。其法理基础在于尊重当事人的现实身份状况和与当前社会生活中心地法律的联系,认为法律应适应变化了的生活事实,更具现实性。在扶养、监护等持续性的、与当事人当前经济和社会状况紧密相关的义务中,此原则常被采用。
  4. 具体领域的适用与协调
    实践中,各国通常区分不同法律关系的性质,分别或混合适用上述原则:

    • 身份与能力:对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一般行为能力,通常倾向于适用现状,即可变原则,以当前属人法判断其当前的能力状态。但对于法律行为(如结婚、立遗嘱)时的行为能力,则多采用不变原则,适用行为当时的属人法,以保护交易安全和行为时的合理期待。
    • 婚姻家庭
      • 结婚实质要件:多适用结婚时当事人的属人法(不变原则),以确定婚姻自始的有效性。
      • 离婚:多适用起诉时当事人的属人法(可变原则),因为离婚涉及解除当前的身份状态。
      • 夫妻财产制:较复杂。有的国家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无协议时,可能适用结婚时或第一次共同住所地法(不变),也可能随共同住所的变更而变更(可变)。
      • 亲子关系:父母子女间的一般权利义务(如亲权行使)可能随父母属人法变更而调整(可变)。但子女的婚生地位、准正等身份的确立,常与特定法律事实(如出生、父母结婚、认领)绑定,适用该事实发生时的法律(不变)。
    • 继承遗嘱能力常适用立遗嘱时立遗嘱人的属人法(不变)。遗嘱方式则因有宽松的选择性冲突规范(如可适用立遗嘱时或死亡时、行为地、财产所在地等法律),变通余地较大。法定继承的准据法,有的国家规定为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属人法(可变),旨在统一处理整个遗产。
  5. 连接点变更与公共政策、法律规避的关联
    在适用可变原则时,法院会警惕当事人通过故意变更连结点(如改变国籍、住所)来达到规避本应适用的法律(尤其是原属人法中的强制性规定)的目的。例如,为逃避原国籍国法对离婚的严格限制而迁入一个容易离婚的国家。此时,法院可能运用法律规避(Fraude à la Loi) 制度或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否定其规避行为的效力,仍适用原连结点指引的法律。因此,在审查连结点变更是否导致法律变更时,法院常需探究当事人变更连结点的真实意图和主要目的

国际私法中的属人法连结点变更(Change of Personal Connecting Factors i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基本概念与定义 本词条涉及的是国际私法中,确定准据法时所依据的、与当事人个人身份和状况紧密相关的连结点,在时间推移后发生变动的情况。这里的“属人法连结点”主要指决定自然人属人法的核心连结点,即 国籍 和 住所 (在采用住所地法体系的法域中尤为重要)或 惯常居所 。当一个人的国籍、住所或惯常居所地在相关法律事实(如结婚、立遗嘱、发生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等)发生后发生改变,就会引发“连结点变更”问题。核心争议在于:是适用 法律关系成立时 的旧连结点所指引的法律,还是适用 争议发生时 的新连结点所指引的法律?这本质上是国际私法中的时际法律冲突(Intertemporal Conflict of Laws)在属人法领域的具体体现。 问题的产生与法律后果 连结点的变更会直接导致法律适用结果的不确定性,进而影响当事人之间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稳定性。例如: 婚姻效力 :一对夫妇按A国法律(结婚时丈夫的国籍国法)结婚。后丈夫取得B国国籍。若他们在B国法院诉讼离婚,法院是应依据A国法(结婚时国籍国法)还是B国法(诉讼时国籍国法)来判断婚姻是否有效成立?这直接关系到离婚的前提(是否存在有效婚姻)。 遗嘱能力 :立遗嘱人立遗嘱时具有X国国籍,该国民法规定18岁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其16岁时所立遗嘱无效。后其取得Y国国籍,Y国规定16岁可立遗嘱。该遗嘱在立遗嘱人去世后,其效力应依哪国法律判断? 子女准正 :非婚生子女出生时,其父具有P国国籍。随后其父取得Q国国籍并认领该子女。子女的准正效力,是适用出生时父的属人法(P国法),还是认领时父的属人法(Q国法)? 解决此问题的核心原则 对此问题,理论上和实践中有两种主要处理原则,但并无全球统一规则,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有所不同: 不变原则(Immutability Doctrine / Principle of Immutability) :主张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特别是涉及人身和家庭身份的法律关系,应“冻结”在法律关系成立或事实发生之时。即,适用 旧连结点 所指引的法律。其法理基础在于维护法律关系的 稳定性、可预见性和既得权 。当事人基于行为时的法律建立的法律关系不应因事后连结点的偶然变更而动摇。在婚姻、亲子关系等领域,此原则有较强适用性。 可变原则(Mutability Doctrine / Principle of Mutability) :主张应适用 新连结点 所指引的法律,即法律关系受诉讼时或争议发生时当事人的属人法支配。其法理基础在于尊重当事人的 现实身份状况 和与 当前社会生活中心地 法律的联系,认为法律应适应变化了的生活事实,更具现实性。在扶养、监护等持续性的、与当事人当前经济和社会状况紧密相关的义务中,此原则常被采用。 具体领域的适用与协调 实践中,各国通常区分不同法律关系的性质,分别或混合适用上述原则: 身份与能力 :对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一般行为能力,通常倾向于适用 现状 ,即可变原则,以当前属人法判断其当前的能力状态。但对于法律行为(如结婚、立遗嘱)时的 行为能力 ,则多采用不变原则,适用行为当时的属人法,以保护交易安全和行为时的合理期待。 婚姻家庭 : 结婚实质要件 :多适用结婚时当事人的属人法(不变原则),以确定婚姻自始的有效性。 离婚 :多适用起诉时当事人的属人法(可变原则),因为离婚涉及解除当前的身份状态。 夫妻财产制 :较复杂。有的国家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无协议时,可能适用结婚时或第一次共同住所地法(不变),也可能随共同住所的变更而变更(可变)。 亲子关系 :父母子女间的一般权利义务(如亲权行使)可能随父母属人法变更而调整(可变)。但子女的婚生地位、准正等身份的确立,常与特定法律事实(如出生、父母结婚、认领)绑定,适用该事实发生时的法律(不变)。 继承 : 遗嘱能力 常适用立遗嘱时立遗嘱人的属人法(不变)。 遗嘱方式 则因有宽松的选择性冲突规范(如可适用立遗嘱时或死亡时、行为地、财产所在地等法律),变通余地较大。 法定继承 的准据法,有的国家规定为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属人法(可变),旨在统一处理整个遗产。 连接点变更与公共政策、法律规避的关联 在适用可变原则时,法院会警惕当事人通过 故意变更连结点 (如改变国籍、住所)来达到 规避本应适用的法律 (尤其是原属人法中的强制性规定)的目的。例如,为逃避原国籍国法对离婚的严格限制而迁入一个容易离婚的国家。此时,法院可能运用 法律规避(Fraude à la Loi) 制度或 公共秩序保留 制度,否定其规避行为的效力,仍适用原连结点指引的法律。因此,在审查连结点变更是否导致法律变更时,法院常需探究当事人变更连结点的 真实意图和主要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