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上的违法性阻却与正当防卫
字数 1749 2025-12-19 21:32:04

行政法上的违法性阻却与正当防卫

行政法上的违法性阻却与正当防卫,是指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为保护自己或他人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违法或不法行政行为(尤其是指事实行为或即时强制行为)的侵害,在必要限度内采取的对抗性防卫行为,该行为可阻却其行为的违法性,不被追究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此概念是民法、刑法中正当防卫理论在行政法领域的延伸与适用。

第一步:理解其理论基础与核心内涵
此概念建立在“公民基本权利防御功能”和“法秩序统一性”原则之上。虽然行政权具有公定力,推定合法有效,但在极端紧急情况下,若公权力行为明显重大违法且将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害时,法律不能苛求公民无条件忍受。其核心是:在公力救济(如复议、诉讼)来不及阻止损害的特定紧急状态下,允许私人进行一种“以正对不正”的临时性私力救济。其构成要件通常比刑法上的正当防卫更为严格。

第二步:分析其严格的构成要件
并非任何对抗行政行为的行为都能构成行政法上的正当防卫,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严格条件:

  1. 侵害的存在:必须存在一个来自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正在进行的、违法(尤其是不法)的侵害。此侵害通常表现为具有暴力性或强制性的行政事实行为(如非法暴力驱逐、违法拆毁)或即时强制行为。对于合法的行政行为,不存在防卫权。
  2. 侵害的紧迫性:侵害必须具有现实性和紧迫性,如果不立即采取防卫措施,合法权益(如生命、健康、重大财产)将遭受无法挽回或难以弥补的损害。这是启动行政正当防卫的关键,强调“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
  3. 防卫的对象: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行为本身,以及(在必要限度内)实施该侵害的行为人。不能针对与侵害无关的第三人或其他合法财产。
  4. 防卫的意图:防卫人必须有明确的防卫意图,即为了保护自己、他人或公共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而非出于报复等其他目的。
  5. 防卫的必要性与相当性:这是最重要的限制条件。防卫行为必须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要的,且防卫手段、强度与侵害手段、强度及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之间必须基本相当,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例如,对违法扣押物品的行为,可以以身体阻挡,但不能使用致命性武器攻击执法人员。

第三步:辨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 与刑法正当防卫的区别:行政法上的正当防卫针对的是“公权力”的不法侵害,防卫对象特殊;其启动门槛更高,更强调侵害的“行政违法性”与“公力救济不能”;对“必要性”和“相当性”的审查更为审慎,以防止对行政秩序的过度冲击。
  2. 与公民抵抗权的区别:公民抵抗权是一项更抽象、更原则性的政治权利,通常针对极其暴虐、根本违宪的政权或法律体系。而行政法上的正当防卫是一项具体的、针对个别不法行政侵害的法律制度,适用范围和条件具体得多。
  3. 与陈述申辩、行政复议、诉讼的区别:后者是法定的程序性权利和事后的公力救济渠道。正当防卫是在这些常规渠道来不及发挥作用的紧急情况下的、临时性的私力救济。防卫行为后,通常仍需通过复议、诉讼等渠道最终确认原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及防卫行为的正当性。

第四步:明确其法律效果与适用限制

  • 阻却违法:一旦满足上述所有要件,该防卫行为即具有合法性,不构成妨碍公务等行政违法行为,不应受到行政处罚。若造成损害,在必要限度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 过当防卫的后果:如果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则构成防卫过当。防卫过当不能完全阻却违法性,行为人需对过当部分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
  • 适用限制:此原则的适用被严格限定在极小范围内。对于绝大多数行政行为,即使存在瑕疵或违法,相对人也必须首先通过法定程序寻求救济,而不得擅自以武力对抗。法院或复议机关在判断时极为谨慎,以防滥用。

第五步:思考其制度价值与实践困境

  • 价值:它是公民权利保障的最后一道“紧急阀门”,体现了法律对个体基本权利在极端情形下的终极关怀,也是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终极监督和威慑。
  • 困境:在实践中,由于“紧迫性”、“必要性”、“相当性”的判断标准模糊,且涉及对公权力的直接挑战,相对人成功主张行政正当防卫的案例非常少见。其认定高度依赖于事后司法机关的严格审查,且必须结合案件全部情节综合判断。它更多是作为一种理论上的权利和极为例外的免责事由存在。
行政法上的违法性阻却与正当防卫 行政法上的违法性阻却与正当防卫,是指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为保护自己或他人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违法或不法行政行为(尤其是指事实行为或即时强制行为)的侵害,在必要限度内采取的对抗性防卫行为,该行为可阻却其行为的违法性,不被追究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此概念是民法、刑法中正当防卫理论在行政法领域的延伸与适用。 第一步:理解其理论基础与核心内涵 此概念建立在“公民基本权利防御功能”和“法秩序统一性”原则之上。虽然行政权具有公定力,推定合法有效,但在极端紧急情况下,若公权力行为明显重大违法且将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害时,法律不能苛求公民无条件忍受。其核心是:在公力救济(如复议、诉讼)来不及阻止损害的特定紧急状态下,允许私人进行一种“以正对不正”的临时性私力救济。其构成要件通常比刑法上的正当防卫更为严格。 第二步:分析其严格的构成要件 并非任何对抗行政行为的行为都能构成行政法上的正当防卫,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严格条件: 侵害的存在 :必须存在一个来自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 正在进行的、违法(尤其是不法)的侵害 。此侵害通常表现为具有暴力性或强制性的行政事实行为(如非法暴力驱逐、违法拆毁)或即时强制行为。对于合法的行政行为,不存在防卫权。 侵害的紧迫性 :侵害必须具有现实性和紧迫性,如果不立即采取防卫措施,合法权益(如生命、健康、重大财产)将遭受无法挽回或难以弥补的损害。这是启动行政正当防卫的关键,强调“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 防卫的对象 :防卫行为必须 针对不法侵害行为本身 ,以及(在必要限度内)实施该侵害的行为人。不能针对与侵害无关的第三人或其他合法财产。 防卫的意图 :防卫人必须有明确的防卫意图,即为了保护自己、他人或公共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而非出于报复等其他目的。 防卫的必要性与相当性 :这是最重要的限制条件。防卫行为必须是制止不法侵害所 必要 的,且防卫手段、强度与侵害手段、强度及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之间必须基本 相当 ,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例如,对违法扣押物品的行为,可以以身体阻挡,但不能使用致命性武器攻击执法人员。 第三步:辨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与刑法正当防卫的区别 :行政法上的正当防卫针对的是“公权力”的不法侵害,防卫对象特殊;其启动门槛更高,更强调侵害的“行政违法性”与“公力救济不能”;对“必要性”和“相当性”的审查更为审慎,以防止对行政秩序的过度冲击。 与公民抵抗权的区别 :公民抵抗权是一项更抽象、更原则性的政治权利,通常针对极其暴虐、根本违宪的政权或法律体系。而行政法上的正当防卫是一项具体的、针对个别不法行政侵害的法律制度,适用范围和条件具体得多。 与陈述申辩、行政复议、诉讼的区别 :后者是法定的程序性权利和事后的公力救济渠道。正当防卫是在这些常规渠道 来不及发挥作用 的紧急情况下的、 临时性 的私力救济。防卫行为后,通常仍需通过复议、诉讼等渠道最终确认原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及防卫行为的正当性。 第四步:明确其法律效果与适用限制 阻却违法 :一旦满足上述所有要件,该防卫行为即具有合法性,不构成妨碍公务等行政违法行为,不应受到行政处罚。若造成损害,在必要限度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过当防卫的后果 :如果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则构成防卫过当。防卫过当不能完全阻却违法性,行为人需对过当部分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 适用限制 :此原则的适用被严格限定在极小范围内。对于绝大多数行政行为,即使存在瑕疵或违法,相对人也必须首先通过法定程序寻求救济,而不得擅自以武力对抗。法院或复议机关在判断时极为谨慎,以防滥用。 第五步:思考其制度价值与实践困境 价值 :它是公民权利保障的最后一道“紧急阀门”,体现了法律对个体基本权利在极端情形下的终极关怀,也是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终极监督和威慑。 困境 :在实践中,由于“紧迫性”、“必要性”、“相当性”的判断标准模糊,且涉及对公权力的直接挑战,相对人成功主张行政正当防卫的案例非常少见。其认定高度依赖于事后司法机关的严格审查,且必须结合案件全部情节综合判断。它更多是作为一种理论上的权利和极为例外的免责事由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