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的听证参加人权利
字数 991 2025-12-19 21:47:53
行政许可的听证参加人权利
-
听证参加人的基本界定
在行政许可听证程序中,“听证参加人”是一个法定称谓,特指有权参加听证会并依法行使特定程序权利的主体。其核心包括两类:一是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即主动向行政机关提出许可请求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二是“利害关系人”,即行政许可可能直接影响其合法权益的第三人。他们是听证程序的当然主体,行政机关在组织听证时必须依法通知其参加。 -
听证参加人的具体权利内容
听证参加人享有的权利构成程序公正的基石,具体包括:
(1)知情与通知受领权:有权在听证举行前,获得载明听证时间、地点、内容及法律依据的正式通知。
(2)申请回避权:如认为听证主持人、记录员等与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有权申请其回避。
(3)委托代理权:可以亲自参加,也可委托一至两名代理人(如律师)参与听证,代为陈述、申辩和质证。
(4)陈述与申辩权:这是核心权利。在听证会上,有权就许可事项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问题,充分陈述自己的主张和理由。
(5)质证与辩论权:有权对行政机关或其他参加人出示的证据进行对质、询问,并就争议焦点展开辩论。
(6)审阅与确认权:听证结束后,有权审阅听证笔录,确认笔录是否准确反映了本人陈述。如认为有遗漏或差错,有权要求补正。 -
权利行使的方式与界限
权利的行使需遵循法定程序和秩序:- 申请回避通常需在听证会开始时或知悉回避事由时立即提出,并说明理由。
- 陈述、申辩、质证和辩论应在听证主持人的组织下有序进行,遵守会场纪律,不得进行人身攻击或发表与听证事项无关的言论。
- 对听证笔录的补正要求应在阅读后当场提出,经核实后由记录员修改并签字确认。听证参加人无正当理由拒签的,不影响笔录效力,但应记录在案。
- 权利的行使以不侵犯其他参加人同等权利和听证程序正常进行为边界。
-
权利受侵害的救济途径
若行政机关未依法保障听证参加人的上述权利,将构成程序违法,可能影响行政许可决定的合法性。此时,权利受侵害的参加人可采取的救济途径包括:- 程序内异议:在听证过程中,即时向听证主持人或行政机关提出异议。
- 事后法律救济:在行政机关作出最终许可决定后,可针对该决定,以“违反法定程序”等为由,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或确认该许可决定违法。程序性权利是实体权利的重要保障,其受侵害是主张决定违法的有力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