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上抵销的抗辩
字数 2136 2025-12-19 22:51:45
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上抵销的抗辩
诉讼上抵销的抗辩,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被告针对原告的债权请求,提出以自己对原告享有的、已届清偿期的反对债权,主张在等额范围内与原告的诉讼请求相互抵销,以消灭或减少原告请求的一种防御方法。它既是实体法上抵销权在诉讼程序中的行使方式,也是一个重要的诉讼行为。以下将分步解析:
第一步:核心概念与法律性质
- 本质:诉讼上抵销,是被告在诉讼中以“提出抵销主张”这一诉讼行为,来行使其在实体法上享有的抵销权。它不是一个独立的、新的诉讼请求(反诉),而是一种防御方法,即“抗辩”。
- 目的:其直接目的是通过主张抵销,来直接、终局性地消灭原告的全部或部分债权,从而获得一个驳回原告相应部分诉讼请求的胜诉判决。
- 双重属性:兼具实体法与程序法双重性质。实体上,其效力依据是民法的抵销制度;程序上,其提出、审理、裁判需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第二步:与相关概念的区别(关键理解)
- 与“反诉”的区别:这是核心区别。
- 性质:抵销抗辩是防御方法,反诉是独立的攻击方法(一个新的诉)。
- 目的:抵销抗辩旨在抵消原告请求,反诉旨在向原告提出独立的权利主张。
- 对待给付关联性:抵销抗辩中的反对债权,通常与原告主张的债权(主动债权)基于“相同种类、品质”即可,不要求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反诉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原则上应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有牵连关系,但法律对牵连关系的要求更灵活。
- 管辖:抵销抗辩受本诉管辖法院管辖。反诉需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该法院需对反诉有管辖权(牵连管辖)。
- 诉讼费用:抵销抗辩不额外收取案件受理费。反诉需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
- 与“诉讼外抵销”的区别:诉讼外抵销是双方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之外,通过意思表示行使抵销权。诉讼上抵销是在诉讼系属中,向法院提出,由法院审查并作出裁判。即使被告在诉讼前已为抵销的意思表示,在诉讼中仍需主张,才能成为裁判基础。
第三步:提出抵销抗辩的实体法要件
被告主张的反对债权(即用于抵销的债权)必须满足实体法规定的抵销要件:
- 互负债务: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即被告对原告享有债权。
- 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主动债权(原告主张的债权)与反对债权(被告主张的债权)的给付种类、品质相同。最常见的是金钱债务互抵。种类不同的债务(如交付货物与支付金钱)一般不能抵销,除非双方协商一致。
- 反对债权已届清偿期:被告用于抵销的反对债权必须已到期。原则上,未到期的债权不能用于抵销,除非被告自愿放弃期限利益。
- 非依债的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得抵销:例如,基于人身伤害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抚恤金、抚养费等具有人身专属性的债权,法律规定不得抵销。
第四步:提出抵销抗辩的程序法要求
- 提出阶段:通常应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在一审、二审、再审中均可提出,但需遵守各审级的程序要求。在二审中首次提出的,可能涉及自愿放弃审级利益或对方当事人同意等问题。
- 提出方式:应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在答辩状或庭审辩论中明确向审理法院提出,并陈述抵销的事实和理由。这属于“攻击防御方法”的提出。
- 释明与举证责任:被告对主张抵销所依据的反对债权的成立、存续、数额及已届清偿期等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若原告对被告抵销权的行使有争议(如主张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也需就相关抗辩事实举证。
第五步:法院的审理与裁判
- 审理范围:法院应对抵销抗辩进行实质审理。这包括审查反对债权是否真实存在、是否有效、是否已届清偿期、是否符合抵销要件等实体问题。
- 审理顺序:实践中,法院通常先审理原告主张的主动债权是否成立。若主动债权不成立,则无需审理抵销抗辩。若主动债权成立,再审理抵销抗辩。
- 裁判方式:
- 若抵销抗辩成立,法院应在判决主文中明确,在抵销的数额范围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例如,判决“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人民币XX元(原告主张的Y元减去抵销成立的Z元后的余额)”。
- 若抵销抗辩不成立,法院将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在判决理由部分说明抵销主张不成立的理由。
- 既判力:法院就抵销抗辩所作的判断具有既判力。即,关于反对债权是否成立、能否抵销的判断,在当事人之间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争议时,有拘束力。例如,法院认定反对债权不存在而驳回抵销抗辩后,被告不得再以该债权另案起诉原告。
第六步:特殊情形与效力延伸
- 诉讼时效:用于抵销的反对债权,即使在被告提出抵销时已超过诉讼时效,只要原告的主动债权在反对债权履行期届满时未过时效,抵销抗辩仍可成立。这体现了抵销权作为一种形成权的特性。
- 仲裁协议或专属管辖:如果反对债权约定有仲裁协议或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被告仍可在本诉中提起抵销抗辩。法院可以对抵销抗辩进行审理,这不违反仲裁协议或专属管辖的规定,因为抵销抗辩是本诉审理的一部分,而非一个独立的诉。
- 抵销的意思表示不可撤回:在诉讼中,被告一旦作出抵销的意思表示(提出抵销抗辩),即产生实体法上抵销的效力(在符合实体要件的前提下),该意思表示不得单方撤回。
通过以上步骤,可以系统地理解诉讼上抵销抗辩从概念、性质、要件、程序到效力的完整知识体系。其核心在于,它是连接实体权利与程序权利、兼具消灭债务与诉讼防御双重功能的精巧制度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