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期间
字数 1401 2025-12-19 23:44:36
上诉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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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
上诉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一审判决或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时必须遵守的法定期限。它不是一个时间点,而是一个时间段。其核心法律意义在于,当事人必须在法定的期间内行使上诉权,超过该期间未提起上诉,一审裁判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诉权随之丧失。上诉期间是法定期间,通常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才可由法院裁定予以恢复。 -
期限的具体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上诉期间的起算与长短因裁判文书类型和送达对象不同而有所区别:- 对判决的上诉期间:为十日。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计算。例如,被告人在5月1日收到判决书,其上诉期间从5月2日开始计算,至5月11日届满(若届满日为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 对裁定的上诉期间:为五日。同样从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计算。
- 起算日的确定:关键日期是“接到判决书/裁定书之日”。对于当庭宣告判决的案件,上诉期间从判决书送达给当事人的第二日起算。对于定期宣告判决的案件,上诉期间从判决宣告后送达给当事人的第二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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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的计算规则
上诉期间的计算严格遵循《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的规定:- 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以内。例如,5月1日收到文书,当日不计入,从5月2日起算。
- 届满日为节假日:如果期间届满之日恰逢法定节假日(如周六、周日、国庆节等),应当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日。
- 路途时间不计入:上诉状或其他诉讼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以邮戳日期为准),不算过期。这保证了距离法院较远的当事人不会因邮寄时间而丧失上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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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的耽误与恢复
这是上诉期间制度中一项重要的救济性规定。- 概念: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如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如突发严重疾病、被限制人身自由且无法委托他人等)而耽误了上诉期限的,称为期间的耽误。
- 恢复程序:在障碍消除后(如洪水退去、病情好转),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期间。申请必须在障碍消除后五日内提出,并且必须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 法院审查与裁定:原审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如果认为申请理由确实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作出裁定,准许恢复上诉期间,当事人可以继续进行上诉活动。如果认为理由不成立,则裁定驳回申请。对于准许恢复的裁定,当事人可以重新计算上诉期间并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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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的关键节点与法律后果
- 上诉的提起:上诉必须在法定期间内,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或者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的方式提出。向原审法院提出是最常见的方式,原审法院在接到上诉状后,会连同案卷材料一并移送上一级法院。
- 逾期未上诉的后果:这是最核心的法律后果。在上诉期间届满前,当事人没有提起上诉,且不存在期间恢复情形的,那么一审判决或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对于判决,即进入执行阶段;对于准许撤诉、驳回起诉等裁定,即产生相应的程序终结效力。当事人此后若对裁判不服,只能通过申诉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而申诉的提起标准、法律后果与上诉有本质区别。
- 检察院的抗诉期间:需要注意的是,与当事人上诉期间不同,人民检察院对一审未生效裁判提起抗诉的期间也是十日(判决)或五日(裁定),从接到判决书或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