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仲裁协议
第一步:仲裁协议的基本概念与核心作用
仲裁协议是国际商事仲裁的基石。它是指合同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同意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合同争议或其他财产权益争议,提交给仲裁而非法院解决的共同意思表示。其核心作用体现在:
- 排除法院管辖权:一份有效的仲裁协议,意味着当事人自愿放弃了就协议项下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如果一方当事人不顾仲裁协议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可以凭仲裁协议要求法院中止诉讼程序。
- 赋予仲裁庭管辖权:仲裁庭审理案件的权力并非天生拥有,而是完全来源于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仲裁庭便无权对争议进行审理和裁决。
第二步: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与独立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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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要件:为确保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和国际公约(如《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都要求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形式。书面的定义在现代法律实践中已十分宽泛,包括:
- 仲裁条款:包含在主合同中的、约定将未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条款。这是最常见的形式。
- 独立的仲裁协议书: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单独订立的协议。
- 数据电文:往来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EDI)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 援引:合同中没有直接写明仲裁条款,但援引了一份包含仲裁条款的文件(如通用交易条件),且该援引足以使仲裁条款构成合同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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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性原则:这是仲裁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指仲裁协议(尤其是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应被视为独立于主合同其他部分的一个单独协议。因此,主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撤销或不存在,并不必然导致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庭有权独立判断仲裁协议自身的效力。这一原则保障了在当事人对主合同效力产生争议时,仲裁庭仍能依据有效的仲裁协议行使管辖权。
第三步:仲裁协议的基本内容
一份内容明确、完整的仲裁协议可以有效避免后续的程序争议。通常,一个理想的仲裁协议应包含以下核心要素:
-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明确表达“提交仲裁”的意愿。
- 仲裁事项:明确约定哪些争议可以提交仲裁,例如“因本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
- 选定的仲裁机构:这是机构仲裁的关键。应明确指定一个常设仲裁机构的名称,如“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ICC)”、“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等。如果约定临时仲裁,则无需指定机构。
- 仲裁地:这是一个具有重要法律意义的地点,它决定了仲裁程序的准据法,并对裁决的“国籍”有决定性影响。
- 仲裁规则:约定仲裁所遵循的程序规则,通常是所选仲裁机构的现行规则。
- 仲裁语言:明确仲裁程序所使用的语言。
在实践中,即使协议内容不完整(如只写了仲裁意愿但未明确机构),只要当事人有将争议提交仲裁的明确意思表示,许多国家的法律和仲裁机构规则会提供弥补机制,不会直接认定协议无效。
第四步: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与法律适用
当一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有效性或范围提出异议时,由谁来认定?适用什么法律来认定?这是更深层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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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管辖权原则:该原则指仲裁庭有权对当事人提出的关于其自身管辖权的异议(包括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作出裁定。这意味着,仲裁庭可以“审判自己的管辖权”。当然,仲裁庭作出的肯定自己管辖权的决定并非终局,当事人在仲裁地法院仍可对此提出异议,在裁决承认与执行阶段,执行地法院也可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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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效力的准据法:判断一份仲裁协议是否有效,需要依据特定的法律。确定该法律的规则非常复杂,通常按以下顺序确定:
- 当事人明确选择的法律: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中专门约定适用于该协议效力的法律。
- 当事人选择的仲裁地法:如果当事人未专门选择,但选择了仲裁地,则仲裁地法律通常被用作判断协议效力的重要依据。
- 使协议有效的法律:在解释上,法院和仲裁庭倾向于采用能使仲裁协议有效的法律进行解释。
第五步:仲裁协议效力的延伸
在复杂商业关系中,仲裁协议的效力可能超出签字方,延伸至非签字方。常见情形有:
- 合同转让:原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可能随主债权债务一同转让给受让人。
- 公司人格否认:在特定情况下(如揭开公司面纱),仲裁条款可能约束背后的母公司或关联公司。
- 代理:在代理人权限清晰的情况下,仲裁条款可约束被代理人。
理解仲裁协议是理解整个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起点,其有效性直接关系到争议解决方式的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