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的界定与处理(Definition and Treatment of Evasion of Law i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字数 2060 2025-12-20 00:38:00
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的界定与处理(Definition and Treatment of Evasion of Law i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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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界定:法律规避是什么? 法律规避,在国际私法中,是指当事人有意识地制造或改变某个连结点(如国籍、住所、行为地、物之所在地等),以避开本应适用于其法律关系的强制性法律规范(通常是法院地国或本应适用的准据法国具有强制性质的实体法),从而使得对其有利的另一个国家的法律得以适用。它不是客观的法律冲突,而是当事人利用冲突规范的主观投机行为。您已学习过其构成要件、后果与无效性,此处侧重于如何在国际私法理论与实践中对其进行“界定”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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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相近概念的区别:为何需要独立界定? 准确界定是正确处理的前提。必须将法律规避与以下概念区分开:
- 与公共秩序保留的区别:公共秩序保留是法院在依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某外国法后,因其适用结果与法院地国的重大公共利益、基本道德或法律根本原则相抵触,而排除该外国法的适用。其排除的对象是外国法“内容”或“适用结果”。而法律规避的认定,焦点在于当事人“行为”的非法性,是因其欺诈性地制造连结点,其排除的对象主要是该欺诈行为所希望导致适用的、通常对当事人有利的某个法律(可能是外国法,也可能是法院地法),其核心是制裁欺诈行为本身。简言之,公共秩序保留关注“结果”,法律规避关注“行为动机与手段”。
- 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区别:在合同等领域,法律允许当事人选择准据法。这属于合法的法律选择。法律规避则超越了合法的选择范围,其改变连结点的行为,旨在规避那些不容当事人通过协议减损的强制性规则。界定关键在于审查被规避的法律规范是否具有强制性,以及当事人改变连结点的行为是否构成“滥用”选择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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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标准:如何认定构成法律规避? 综合理论与司法实践,界定通常考虑以下要素,这些是您已学过的构成要件的具体化运用:
- 主观意图:当事人必须有规避特定强制性法律的故意。这是主观要件。证明难度较大,通常从行为本身推定,例如,当事人采取异常、复杂且无其他合理解释的连接点变更行为,且变更后唯一明显的法律效果就是适用另一更有利的法律。
- 行为表现:当事人实施了制造或改变连结点的行为。这是客观行为要件。常见行为如改变国籍、迁移住所、虚设公司登记地、变更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等。
- 规避对象:被规避的必须是依法院地国冲突规范原本应适用的、且具有强制性质的实体法规范。即,如果没有当事人的规避行为,该强制性法律本应支配该法律关系。此处的“强制性质”不仅指法院地国的强制性规则,在某些学说和实践中,也包括本应适用的准据法国(被规避的法律所属国)的强制性规则。
- 已实现规避结果:当事人的规避行为在事实上已成功导致本应适用的强制性法律未被适用,而代之以对其有利的另一法律。这是一个结果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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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方式:国际私法实践中如何处理被认定的法律规避行为? 一旦被界定为法律规避,将产生法律后果,其处理核心是“否定当事人所追求的、通过欺诈手段获得的法律适用效果”。主要处理模式包括:
- 适用本应适用的法律:这是最直接、最符合逻辑的处理方式。法院不适用当事人通过规避行为意图适用的法律,而是直接适用被规避的那个强制性法律。这被视为对欺诈行为的矫正,恢复了若无规避行为时本应适用的法律秩序。
- 适用法院地法:在部分国家的实践中,尤其是当被规避的法律是法院地国的强制性规则时,可能直接适用法院地法。这体现了对法院地国基本法律秩序的维护。
- 行为无效:宣告当事人为规避法律而实施的、改变连结点的具体法律行为(如虚假的住所变更登记、为规避而成立的法人等)无效。但这在处理上需谨慎,可能影响交易安全和其他法律关系。
- 不予提供司法协助:在国际司法协助中,如请求承认与执行一项明显基于法律规避行为而作出的外国判决,被请求国法院可因该判决是基于法律欺诈获得而拒绝承认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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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的限制与争议:对法律规避的处理并非无争议,实践中存在限制:
- “强制性规则”的范围界定:被规避的法律必须是“强制性”的。但强制性规则的识别标准在不同国家存在差异,这给界定带来了不确定性。
- 主观意图的证明困难:证明当事人具有“规避法律的故意”而非其他合理商业或个人安排目的,在实践中非常困难,常依赖推定。
- 与自由迁徙、设立权利等基本权利的潜在冲突:过度适用法律规避理论,可能不当限制个人或法人自由选择住所、国籍、营业地的合法权利。因此,现代处理趋势趋于谨慎,通常只针对明显、恶意且损害重大公共利益的规避行为进行干预。
综上,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的界定与处理,是一个从行为定性到法律效果赋予的完整过程。其核心在于,通过一系列标准(主观意图、客观行为、规避对象、实际结果)将合法的法律选择与非法的、欺诈性的规避行为区分开来,并对后者施以否定性评价,通常表现为不适用当事人意图适用的法律,而恢复适用本应适用的强制性法律,以维护冲突规范体系的完整性和强制性法律规范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