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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数 1549 2025-11-11 13:3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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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起诉

刑事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或部门)侦查终结后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对自诉人提起自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从而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被告人进行审判的诉讼活动。

第一步:刑事起诉的基本概念与分类

刑事起诉是连接侦查与审判的中间枢纽环节。没有起诉,法院原则上不能主动进行审判(不告不理原则)。

刑事起诉主要分为两类:

  1. 公诉: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绝大多数刑事案件都采取公诉形式。我们通常所说的“刑事起诉”主要指公诉。
  2. 自诉: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自诉案件的范围有严格限制,通常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等。

第二步:公诉机关及其权力

在我国,法定的公诉机关是人民检察院

  • 专属权力:提起公诉的权力专属于人民检察院,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
  • 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这是一个独立的、重要的诉讼阶段。
  • 双重角色:在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不仅是公诉机关,还是法律监督机关,要对侦查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三步:审查起诉的具体内容与程序

人民检察院在收到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后,需要进行全面审查:

  1. 事实与证据审查
    • 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
    • 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的意见是否正确。
    • 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证据来源是否合法。
    • 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2. 法律审查
    • 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 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 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如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
    • 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如已过追诉时效)。
  3. 必要措施
    • 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其供述和辩解,核实案情。
    • 听取各方意见:必须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必须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意见。
    • 补充侦查:认为证据不足时,可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第四步:审查后的处理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后,会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三种决定之一:

  1. 提起公诉
    • 条件: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 行动:制作《起诉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正式启动审判程序。
  2. 不起诉
    • 这是你已学过的词条。指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作出的不将案件移送法院审判的决定。包括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等情形。
  3. 退回处理
    • 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
    • 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可以退回侦查机关。

第五步:起诉的效力与“公诉变更”

  • 起诉的效力: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案件就正式系属于人民法院,法院必须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
  • 公诉变更:这不是一个正式的法律术语,但概括了起诉后可能发生的三种情况:
    • 追加起诉:在法院宣告判决前,发现被告人有其他应当一并审理的罪行或同案犯,人民检察院可以追加起诉。
    • 变更起诉:在法院宣告判决前,发现起诉书认定的犯罪事实、罪名或法律适用与审理情况不符,人民检察院可以变更起诉。
    • 撤回起诉:在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证据不足或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可以要求撤回起诉。撤回起诉后,一般会作出不起诉决定。

总结

刑事起诉是刑事诉讼中承上启下的关键阶段。它由人民检察院主导,通过对侦查结果的严格审查,起到过滤和把关的作用,确保只有那些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当定罪处罚的案件才能进入审判程序。它既是对侦查成果的确认和推进,也是对审判范围的限定和启动。

xxx 刑事起诉 刑事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或部门)侦查终结后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对自诉人提起自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从而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被告人进行审判的诉讼活动。 第一步:刑事起诉的基本概念与分类 刑事起诉是连接侦查与审判的中间枢纽环节。没有起诉,法院原则上不能主动进行审判(不告不理原则)。 刑事起诉主要分为两类: 公诉 :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绝大多数刑事案件都采取公诉形式。我们通常所说的“刑事起诉”主要指公诉。 自诉 :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自诉案件的范围有严格限制,通常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等。 第二步:公诉机关及其权力 在我国,法定的公诉机关是 人民检察院 。 专属权力 :提起公诉的权力专属于人民检察院,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 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这是一个独立的、重要的诉讼阶段。 双重角色 :在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不仅是公诉机关,还是法律监督机关,要对侦查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三步:审查起诉的具体内容与程序 人民检察院在收到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后,需要进行全面审查: 事实与证据审查 : 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 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的意见是否正确。 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证据来源是否合法。 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法律审查 : 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如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 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如已过追诉时效)。 必要措施 : 讯问犯罪嫌疑人 :听取其供述和辩解,核实案情。 听取各方意见 :必须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必须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意见。 补充侦查 :认为证据不足时,可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第四步:审查后的处理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后,会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三种决定之一: 提起公诉 : 条件 :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行动 :制作《起诉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正式启动审判程序。 不起诉 : 这是你已学过的词条。指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作出的不将案件移送法院审判的决定。包括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等情形。 退回处理 : 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可以退回侦查机关。 第五步:起诉的效力与“公诉变更” 起诉的效力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案件就正式系属于人民法院,法院必须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 公诉变更 :这不是一个正式的法律术语,但概括了起诉后可能发生的三种情况: 追加起诉 :在法院宣告判决前,发现被告人有其他应当一并审理的罪行或同案犯,人民检察院可以追加起诉。 变更起诉 :在法院宣告判决前,发现起诉书认定的犯罪事实、罪名或法律适用与审理情况不符,人民检察院可以变更起诉。 撤回起诉 :在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证据不足或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可以要求撤回起诉。撤回起诉后,一般会作出不起诉决定。 总结 刑事起诉是刑事诉讼中承上启下的关键阶段。它由人民检察院主导,通过对侦查结果的严格审查,起到过滤和把关的作用,确保只有那些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当定罪处罚的案件才能进入审判程序。它既是对侦查成果的确认和推进,也是对审判范围的限定和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