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故意中的“意欲”
字数 1351 2025-12-20 02:56:25

犯罪故意中的“意欲”

  1. 基础概念:意欲在法律心理学上的含义
    “意欲”在法律,尤其是刑法的主观要件讨论中,并非指日常的欲望或愿望,而是特指行为人意志层面的积极指向或消极容认。它是犯罪故意中与“认识”因素相对应的“意志”因素的核心内容。简单说,“认识”是“知道自己在做什么、会导致什么结果”,“意欲”则是“对这种行为及其结果持何种意志态度”。它决定了故意是直接还是间接。

  2. 在犯罪故意构成中的地位与功能
    “意欲”是区分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以及区分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关键标志。在“知”与“欲”的关系中,“知”是前提,“欲”是决定性因素。仅有对行为性质、结果可能性的认识(知),而没有希望或放任的意志(欲),则可能仅构成过失或意外事件。“意欲”是将主观罪过固定在故意层面的最终锁扣。

  3. “意欲”的具体表现形式:希望与放任
    刑法理论将“意欲”具体化为两种基本形态:

    • 希望: 行为人积极追求犯罪结果的发生。结果的发生是其行为直接、明确的目标。例如,举枪瞄准被害人头部射击,其意欲就是希望被害人死亡。
    • 放任: 行为人虽然不积极追求犯罪结果发生,但为了达成其他目的(如追求某种利益、发泄情绪),而对可能伴随发生的危害结果采取听之任之、容认其发生的态度。结果的发生不违背其本意。例如,为报复而纵火,明知屋内有熟睡的人而仍然点火,对屋内人员死亡的结果即持放任态度。
  4. “意欲”的认定方法与司法实践难点
    由于“意欲”是人的内心状态,无法直接观察,司法实践中主要通过客观证据来推断

    • 行为方式与工具: 使用杀伤力巨大的武器、攻击要害部位等,通常可推断具有“希望”的意欲。
    • 行为情境与过程: 在有条件避免结果时未采取任何措施,或结果发生后的表现(如扬长而去、隐藏证据),可推断存在“放任”。
    • 行为人的认知能力与经验: 结合行为人的职业、知识水平,判断其对结果发生可能性的认知程度,进而推断其意志态度。
    • 难点在于区分“放任”与“过于自信的过失”:两者都预见了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但核心区别在于意志因素。过于自信的过失中,行为人反对、否定结果发生,并凭借一定依据( albeit unreliable)相信可以避免;而间接故意(放任)中,行为人对结果的发生与否漠不关心、不反对,没有真正采取有效措施或依据不可靠。
  5. “意欲”要件的例外与理论争议

    • 目的犯中的特殊意欲: 在某些犯罪中,“意欲”不仅包括对行为结果的希望或放任,还需要具备特定的“目的”(如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这是比一般故意更高层次的、更具体的意欲内容。
    • “客观超过要素”的争议: 对于某些犯罪中的特定结果(如丢失枪支不报罪中的“造成严重后果”),通说认为行为人不需要对该结果持有“希望”或“放任”的意欲,只需对基本行为(不及时报告)有故意即可。这被称为“客观超过要素”,是对传统“意欲”要件范围的一种突破或例外。
    • “意欲要素必要说”与“意欲要素不要说”的争议: 少数理论(如“风险故意说”)认为,只要行为人认识到了法律所不容许的风险(即行为的危害性),并决定实施行为,就足以认定故意,无需单独探究“希望”或“放任”这种具体的意欲内容。但我国刑法理论与实务主流仍坚持“意欲要素必要说”,认为意志因素是故意不可分割的部分。
犯罪故意中的“意欲” 基础概念:意欲在法律心理学上的含义 “意欲”在法律,尤其是刑法的主观要件讨论中,并非指日常的欲望或愿望,而是特指行为人 意志 层面的积极指向或消极容认。它是犯罪故意中与“认识”因素相对应的“意志”因素的核心内容。简单说,“认识”是“知道自己在做什么、会导致什么结果”,“意欲”则是“对这种行为及其结果持何种意志态度”。它决定了故意是直接还是间接。 在犯罪故意构成中的地位与功能 “意欲”是区分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以及区分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关键标志。在“知”与“欲”的关系中,“知”是前提,“欲”是决定性因素。仅有对行为性质、结果可能性的认识(知),而没有希望或放任的意志(欲),则可能仅构成过失或意外事件。“意欲”是将主观罪过固定在故意层面的最终锁扣。 “意欲”的具体表现形式:希望与放任 刑法理论将“意欲”具体化为两种基本形态: 希望: 行为人 积极追求 犯罪结果的发生。结果的发生是其行为直接、明确的目标。例如,举枪瞄准被害人头部射击,其意欲就是希望被害人死亡。 放任: 行为人虽然不积极追求犯罪结果发生,但 为了达成其他目的(如追求某种利益、发泄情绪),而对可能伴随发生的危害结果采取听之任之、容认其发生的态度 。结果的发生不违背其本意。例如,为报复而纵火,明知屋内有熟睡的人而仍然点火,对屋内人员死亡的结果即持放任态度。 “意欲”的认定方法与司法实践难点 由于“意欲”是人的内心状态,无法直接观察,司法实践中主要通过 客观证据来推断 : 行为方式与工具: 使用杀伤力巨大的武器、攻击要害部位等,通常可推断具有“希望”的意欲。 行为情境与过程: 在有条件避免结果时未采取任何措施,或结果发生后的表现(如扬长而去、隐藏证据),可推断存在“放任”。 行为人的认知能力与经验: 结合行为人的职业、知识水平,判断其对结果发生可能性的认知程度,进而推断其意志态度。 难点在于区分“放任”与“过于自信的过失” :两者都预见了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但核心区别在于意志因素。过于自信的过失中,行为人 反对、否定 结果发生,并凭借一定依据( albeit unreliable)相信可以避免;而间接故意(放任)中,行为人 对结果的发生与否漠不关心、不反对 ,没有真正采取有效措施或依据不可靠。 “意欲”要件的例外与理论争议 目的犯中的特殊意欲: 在某些犯罪中,“意欲”不仅包括对行为结果的希望或放任,还需要具备特定的“目的”(如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这是比一般故意更高层次的、更具体的意欲内容。 “客观超过要素”的争议: 对于某些犯罪中的特定结果(如丢失枪支不报罪中的“造成严重后果”),通说认为行为人不需要对该结果持有“希望”或“放任”的意欲,只需对基本行为(不及时报告)有故意即可。这被称为“客观超过要素”,是对传统“意欲”要件范围的一种突破或例外。 “意欲要素必要说”与“意欲要素不要说”的争议: 少数理论(如“风险故意说”)认为,只要行为人认识到了法律所不容许的风险(即行为的危害性),并决定实施行为,就足以认定故意,无需单独探究“希望”或“放任”这种具体的意欲内容。但我国刑法理论与实务主流仍坚持“意欲要素必要说”,认为意志因素是故意不可分割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