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中的经营者集中控制程序
字数 2328 2025-12-20 03:12:37

经济法中的经营者集中控制程序

第一步:认识“经营者集中”的基本概念
在讲解“控制程序”之前,我们必须先理解其对象——“经营者集中”。经营者集中是经济法,特别是反垄断法中的核心概念之一。它不是指普通的商业合作,而是特指能够对市场竞争结构产生持续性、结构性影响的企业结合行为。我国《反垄断法》将其定义为三种情形:

  1. 经营者合并:两个或以上的独立企业合并为一个新的企业,或者一个企业吸收其他企业。
  2. 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例如,A公司收购B公司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收购其主要生产设备,从而能够支配B公司的商业决策。
  3. 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例如,通过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委托经营协议,实现对另一企业经营管理、财务或人事的支配。

简单来说,经营者集中意味着市场上原本独立的竞争者变成了一个集团,或者建立了牢固的控制关系,可能减少甚至消除相关市场的竞争

第二步:理解为何要对经营者集中进行“控制”
并非所有的经营者集中都是有害的。许多集中可以带来效率提升、技术创新、资源优化等积极效果。反垄断法的目的不是禁止所有集中,而是防止那些可能严重排除、限制竞争的集中。如果不加控制,可能导致:

  • 市场力量过度集中:形成垄断或寡头,拥有单方面提价的能力。
  • 竞争者减少:削弱市场竞争的活力与压力。
  • 潜在竞争者进入市场困难:新企业难以挑战既有的强大联合体。
  • 消费者利益受损:可能面临更少的选择、更高的价格和更差的服务。
    因此,需要一套法定程序来事前评估和防范这些竞争风险,这就是“经营者集中控制程序”。

第三步:掌握控制程序的启动门槛——“申报义务”
并不是每一笔企业并购交易都需要走这套程序,只有达到法定标准的集中才需要向反垄断执法机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进行申报。这个标准就是申报门槛,它主要依据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营业额来判定。
根据中国法规,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事先申报:

  1. 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或者
  2. 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核心要点:营业额标准是判断是否启动控制程序的第一道“过滤器”。达到标准必须申报,未达标准原则上无需申报(但执法机构有权对未达标准但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集中进行调查)。

第四步:拆解控制程序的三个阶段
整个程序可以划分为申报、审查和决定三个阶段,像一个严谨的“过滤器”和“评估器”。

阶段一:申报阶段
经营者应在签署集中协议(如并购协议)后、实施集中前,向执法机构提交申报文件。文件需详细说明交易情况、各方基本信息、相关市场界定、市场竞争分析等。执法机构收到材料后,会进行初步核查,判断材料是否完备。如果材料不完备,需要补充;如果完备,则予以立案,正式进入审查阶段。

阶段二:审查阶段
这是程序的核心,分为两轮:

  1. 初步审查(第一阶段审查):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进行。执法机构对集中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进行初步评估。绝大多数(90%以上)对竞争没有明显损害的集中会在这个阶段获得无条件批准。如果认为需要进一步研究,则作出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
  2. 进一步审查(第二阶段审查):自作出进一步审查决定之日起90日内进行。此阶段适用于那些竞争影响复杂、可能严重损害竞争的集中案件。执法机构会进行更深入的市场调查、经济学分析,并可能听取同行竞争者、上下游企业、行业协会及专家的意见。情况特别复杂的,可以再延长60日。因此,第二阶段审查最长可达150日

阶段三:审查决定
审查结束后,执法机构将根据评估结果作出最终决定:

  1. 禁止集中决定:如果经评估,认为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且该负面效果无法通过附加条件来消除,则会作出禁止集中的决定。这是最严厉的后果。
  2. 不予禁止决定:如果经评估,认为集中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或者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但经营者承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此效果,执法机构可以作出不予禁止的决定。
  3. 附条件不予禁止决定:这是非常重要的一种决定。当集中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但经营者提出的限制性条件(也称为“救济措施”)能够有效消除该效果时,执法机构可以附加这些条件后批准集中。限制性条件通常分为:
    • 结构性条件:如剥离部分资产、业务或股权,为市场创造新的竞争者。
    • 行为性条件:如开放网络或平台、许可关键技术、承诺不进行排他性交易等。
    • 混合型条件:上述两种条件的结合。
      经营者必须严格履行承诺,否则将面临处罚甚至撤销批准的决定。

第五步:了解违法集中的法律责任
如果经营者违反规定,未依法申报而实施集中,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实施集中,或者未按照批准决定履行附加义务,将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

  • 行政责任:由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并可以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0%以下的罚款
  • 对交易的影响:违法的集中行为自始面临法律上的不确定性,可能影响交易的最终实现和整合效果。
    综上所述,经济法中的经营者集中控制程序是一套以事前申报为基础、以竞争效果评估为核心、包含审查与救济措施的法定监管机制,旨在维护市场有效竞争格局,平衡企业成长与公共利益。
经济法中的经营者集中控制程序 第一步:认识“经营者集中”的基本概念 在讲解“控制程序”之前,我们必须先理解其对象——“经营者集中”。经营者集中是经济法,特别是反垄断法中的核心概念之一。它不是指普通的商业合作,而是特指能够对市场竞争结构产生 持续性、结构性影响 的企业结合行为。我国《反垄断法》将其定义为三种情形: 经营者合并 :两个或以上的独立企业合并为一个新的企业,或者一个企业吸收其他企业。 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例如,A公司收购B公司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收购其主要生产设备,从而能够支配B公司的商业决策。 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例如,通过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委托经营协议,实现对另一企业经营管理、财务或人事的支配。 简单来说,经营者集中意味着市场上原本独立的竞争者变成了一个集团,或者建立了牢固的控制关系,可能 减少甚至消除相关市场的竞争 。 第二步:理解为何要对经营者集中进行“控制” 并非所有的经营者集中都是有害的。许多集中可以带来 效率提升、技术创新、资源优化 等积极效果。反垄断法的目的不是禁止所有集中,而是防止那些可能 严重排除、限制竞争 的集中。如果不加控制,可能导致: 市场力量过度集中 :形成垄断或寡头,拥有单方面提价的能力。 竞争者减少 :削弱市场竞争的活力与压力。 潜在竞争者进入市场困难 :新企业难以挑战既有的强大联合体。 消费者利益受损 :可能面临更少的选择、更高的价格和更差的服务。 因此,需要一套法定程序来 事前评估和防范 这些竞争风险,这就是“经营者集中控制程序”。 第三步:掌握控制程序的启动门槛——“申报义务” 并不是每一笔企业并购交易都需要走这套程序,只有达到法定标准的集中才需要向反垄断执法机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进行申报。这个标准就是 申报门槛 ,它主要依据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 营业额 来判定。 根据中国法规,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事先申报: 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 100亿元人民币 ,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 4亿元人民币 ;或者 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 20亿元人民币 ,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 4亿元人民币 。 核心要点 :营业额标准是判断是否启动控制程序的第一道“过滤器”。达到标准必须申报,未达标准原则上无需申报(但执法机构有权对未达标准但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集中进行调查)。 第四步:拆解控制程序的三个阶段 整个程序可以划分为申报、审查和决定三个阶段,像一个严谨的“过滤器”和“评估器”。 阶段一:申报阶段 经营者应在签署集中协议(如并购协议)后、实施集中前,向执法机构提交申报文件。文件需详细说明交易情况、各方基本信息、相关市场界定、市场竞争分析等。执法机构收到材料后,会进行 初步核查 ,判断材料是否完备。如果材料不完备,需要补充;如果完备,则予以 立案 ,正式进入审查阶段。 阶段二:审查阶段 这是程序的核心,分为两轮: 初步审查(第一阶段审查) :自立案之日起 30日内 进行。执法机构对集中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进行初步评估。绝大多数(90%以上)对竞争没有明显损害的集中会在这个阶段获得 无条件批准 。如果认为需要进一步研究,则作出 进一步审查 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 进一步审查(第二阶段审查) :自作出进一步审查决定之日起 90日内 进行。此阶段适用于那些竞争影响复杂、可能严重损害竞争的集中案件。执法机构会进行更深入的市场调查、经济学分析,并可能听取同行竞争者、上下游企业、行业协会及专家的意见。情况特别复杂的,可以再延长 60日 。因此,第二阶段审查最长可达 150日 。 阶段三:审查决定 审查结束后,执法机构将根据评估结果作出最终决定: 禁止集中决定 :如果经评估,认为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且该负面效果无法通过附加条件来消除,则会作出禁止集中的决定。这是最严厉的后果。 不予禁止决定 :如果经评估,认为集中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或者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但经营者承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此效果,执法机构可以作出不予禁止的决定。 附条件不予禁止决定 :这是非常重要的一种决定。当集中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但经营者提出的 限制性条件 (也称为“救济措施”)能够有效消除该效果时,执法机构可以附加这些条件后批准集中。限制性条件通常分为: 结构性条件 :如剥离部分资产、业务或股权,为市场创造新的竞争者。 行为性条件 :如开放网络或平台、许可关键技术、承诺不进行排他性交易等。 混合型条件 :上述两种条件的结合。 经营者必须严格履行承诺,否则将面临处罚甚至撤销批准的决定。 第五步:了解违法集中的法律责任 如果经营者违反规定, 未依法申报 而实施集中,或者 未经批准 擅自实施集中,或者 未按照批准决定 履行附加义务,将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 行政责任 :由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并可以处 上一年度销售额10%以下的罚款 。 对交易的影响 :违法的集中行为自始面临法律上的不确定性,可能影响交易的最终实现和整合效果。 综上所述,经济法中的经营者集中控制程序是一套 以事前申报为基础、以竞争效果评估为核心、包含审查与救济措施 的法定监管机制,旨在维护市场有效竞争格局,平衡企业成长与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