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保护法中的“资源使用费”制度
字数 1741 2025-12-20 03:39:08
资源保护法中的“资源使用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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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与定义
“资源使用费”制度,在资源保护法体系中,是指国家或法定代表国家行使资源所有权的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向开发利用国有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收取一定费用的法律制度。其核心是体现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所有者权益,并通过经济杠杆调节资源开发行为,促进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它不同于一般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其本质是基于资源所有权而产生的财产性收益。 -
制度设立的法律基础与目的
- 法律基础:其首要法律基础是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 。根据《宪法》和《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城市土地、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作为所有者,有权对其所有的自然资源设定使用权益并获取收益。
- 核心目的:
- 实现所有者权益:将国家对资源的所有权在经济上具体化,确保国有资产(资源)的收益不流失。
- 调节资源配置:通过设定不同费率、实行累进或差别化收费,引导资源向高效率、低消耗的领域配置,抑制无序、过度开发。
- 促进节约与保护:增加资源开发使用的经济成本,促使开发利用者改进技术、提高利用率、减少浪费,并为资源保护、管理和生态修复提供资金来源。
- 体现资源价值:改变“资源无价”的传统观念,反映资源的稀缺性和生态价值,将资源耗减和环境成本部分内化于开发利用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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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类型与征收对象
- 类型:根据资源种类不同,具体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水资源费、海域使用金、土地使用费(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部分属性)、排污权有偿使用费(与排污费/环境保护税有一定交叉)等。
- 征收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内,直接开采、取用或利用特定国有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例如采矿企业、取用水单位、海域开发利用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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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依据与标准确定
- 征收依据:主要依据资源储量、开采量、销售额、使用面积、取水量、排污量(或环境容量占用)等可量化指标。
- 标准确定:费率或征收标准的确定通常考虑以下因素:
- 资源的稀缺程度和禀赋条件:稀缺资源、高品质资源费率通常更高。
- 资源开发对环境的影响:对生态环境破坏大的开发活动可能面临更高费率。
- 资源的市场价值和供求关系。
- 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目标:对鼓励类产业、清洁利用方式可能给予优惠。
- 地区差异和经济发展水平。
标准的制定和调整需经过科学的评估、听证和法定程序,由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资源主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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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管理与使用
- 征收主体:通常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资源主管部门(如自然资源、水利、林业草原等部门)或财政部门负责征收,或由税务机关代征。
- 征收方式:可以是按量(面积、体积、重量)计征、按价(销售额)计征或两者结合。
- 资金管理与使用:资源使用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国库,纳入预算管理。其使用遵循“取之于资源,用之于资源”的原则,重点用于:
- 资源勘查、调查、评价与监测。
- 资源保护、生态修复和环境治理。
- 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技术的研发和推广。
- 资源管理相关的行政支出(法律有严格限制)。
使用过程需公开透明,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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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作用、关联与挑战
- 核心作用:是连接资源国家所有权、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资源保护目标的关键经济工具。
- 制度关联:它与 “资源税费”制度紧密相关,部分税种(如资源税)也体现了资源有偿使用的理念,但税收具有更强的强制性和无偿性,重在调节级差收入。实践中,费、税、价(如矿业权出让收益)共同构成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体系。它也服务于 “总量控制” 和 “资源节约”原则。
- 面临的挑战与发展:
- 费率标准的科学性:如何准确反映资源的完全成本(包括环境成本)仍是难题,费率偏低可能导致激励不足。
- 与相关税费的协调:需厘清资源使用费、资源税、环境保护税、矿业权出让收益等的关系,避免重复征收或调节空白。
- 征收监管与使用效率:对小型、分散的资源利用者征收存在难度,且资金使用效益有待进一步提升。
- 未来方向:正朝着 “清费立税” 简化体系、提高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如全面覆盖水资源等)、更紧密地与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挂钩,以及加强资金使用的生态导向等方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