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保护法中的“资源权属争议调处”制度
字数 1308 2025-12-20 04:00:13
资源保护法中的“资源权属争议调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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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与制度定位
- 资源权属争议调处,是指在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等权利归属或行使边界发生争议时,由法定的行政机关或机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调解、裁决,以明确权属、化解纠纷的一整套法律程序和制度安排。其制度定位是资源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资源权属争议、维护资源开发利用秩序、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前置性、基础性行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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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的主要类型与来源
- 争议类型:主要包括(1)所有权争议,如不同集体之间、国家与集体之间对土地、森林、草原、滩涂等所有权归属的争议;(2)使用权争议,如对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养殖权、捕捞权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取得、范围、期限产生的争议;(3)权属边界争议,如相邻土地、林地、草原等因界限不清引发的纠纷。
- 争议来源:通常源于历史遗留问题(如权属凭证缺失、登记不清)、自然资源调查勘界误差、政策法规调整、资源价值上升引发的利益争夺、以及开发利用活动中的越界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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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处的基本原则
- 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处理争议时,既要查明历史沿革和原始权属依据,也要考虑长期实际使用、管理和投资形成的稳定事实状态。
- 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调处结果应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与保护,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 行政处理前置:大多数资源权属争议法律要求当事人首先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处理,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体现了行政调处的主导性。
- 分级负责、就地处理:根据争议涉及资源的重要性和范围,由不同层级的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调处,以提高效率。
- 调解优先:在调处过程中,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争议,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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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处的法定程序
- 申请与受理:争议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行政机关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
- 调查取证:受理机关向当事人、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核实证据,必要时组织现场勘验。
- 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组织争议双方进行调解,促使达成协议。
- 裁决:调解不成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决定(裁决),明确权属归属或界限。
- 送达与告知救济权利:将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如不服决定,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执行与归档:生效的调解书或处理决定书由当事人履行,必要时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材料应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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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处制度的法律效力与意义
- 法律效力:依法作出的生效行政调解书或处理决定书,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是确定资源权属的正式法律文件,可作为后续登记、开发、转让等活动的依据。
- 制度意义:
- 定分止争:为化解资源权属纠纷提供了高效、专业的行政渠道,避免矛盾升级,维护社会稳定。
- 明晰产权:是落实资源产权制度、实现“产权明晰”的关键环节,为资源的市场交易、有偿使用和有效保护奠定权利基础。
- 保障规划与监管实施:清晰的权属是实施资源用途管制、空间规划、开发许可、生态补偿等各项保护与管理制度的前提。
- 减少司法诉累:通过行政程序前置过滤大量纠纷,优化司法资源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