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中的“信息披露重大遗漏”
字数 1677 2025-12-20 04:21:19
证券法中的“信息披露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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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概念与法律定位
- 定义:“信息披露重大遗漏”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是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将应当记载的重大事项不予记载或者予以不完全记载,从而误导投资者的行为。
- 法律性质:它是证券虚假陈述的一种法定类型。与“虚假记载”(捏造事实)和“误导性陈述”(语言模糊引人误解)并列,共同构成虚假陈述的三种主要形态。其核心特征是“不作为”,即对应披露的信息保持沉默或披露不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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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要件分析
- 行为主体:负有法定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主要为上市公司,也包括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以及保荐人、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等。
- 行为表现:存在“遗漏”的行为。即在法定信息披露文件中,对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未予披露,或者披露不充分、不完整,使得信息在整体上产生误导。
- 信息属性:被遗漏的信息必须具有“重大性”。这是认定“重大遗漏”的核心和难点。信息是否重大,是指该信息可能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或者对证券的市场价格产生较大影响。判断标准通常结合价格敏感性、决策相关性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具体要求。
- 主观状态: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观上通常存在过错,包括故意(明知应披露而不披露)和过失(因重大疏忽而未披露)。在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中,通常推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存在过错(无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其他责任主体则需要根据其职责和注意义务程度判断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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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性”标准的认定与实践
- 原则性标准:如前所述,是“可能对投资者决策和市场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这是一个弹性标准。
- 具体化指引:
- 法定列举:《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各交易所的上市规则,通常会明确列举必须披露的重大事件类型,如重大诉讼、仲裁,重大亏损或损失,重大资产重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重大变化,重大担保等。遗漏这些法定事项,通常可直接推定为重大遗漏。
- 价格敏感性测试:在司法和监管实践中,信息是否重大常通过“价格敏感性”来检验。如果该信息在公开后,相关证券的交易价格产生了显著波动(通常结合事件研究法等专业分析),可以反证其具有重大性。
- 理性投资者决策标准:假想一个理性的普通投资者,如果该信息的存在与否会导致其做出不同的投资决定,则该信息具有重大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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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与后果
- 行政责任:中国证监会可对存在重大遗漏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民事责任:因信赖含有重大遗漏的信息披露文件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可以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根据《证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投资者可以请求虚假陈述行为人(发行人、上市公司、相关中介机构等)赔偿其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等损失。这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核心手段。
- 刑事责任:在构成《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的“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情况下,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此罪的构成要求“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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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及难点
- 与“误导性陈述”的区分:误导性陈述是“作为”,通过不准确、不清晰的陈述引人误解;重大遗漏是“不作为”,通过沉默或隐瞒引人误解。两者有时可能交织,例如部分披露但隐瞒关键部分,可能同时构成不完整披露(遗漏)和已披露部分的误导。
- 认定难点:
- “重大性”的边界:对于法律未明确列举的新兴、复杂信息,其重大性的判断存在弹性空间,是监管和司法审查的重点。
- “预测性信息”的遗漏:对于业绩预告、盈利预测等前瞻性信息,何种程度的偏差或更新不及时构成“重大遗漏”,需结合行业特点、公司具体情况以及是否有合理依据等因素综合判断。
- “过程性信息”与“最终信息”:在重大事件(如重组、谈判)的进行过程中,何时达到披露节点、披露到何种程度,以避免构成“重大遗漏”,是实践中的常见问题,通常遵循“分阶段披露”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