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的听证笔录更正
字数 1155 2025-12-20 04:37:02

行政许可的听证笔录更正

  1. 概念与界定:行政许可的听证笔录更正,是指在听证程序结束后,发现听证笔录中存在笔误遗漏或其他非实质性错误的记录时,由法定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对笔录进行修改、补充的行为。它不同于“补正”(主要针对内容、形式不完整或错误),“更正”侧重于对已记录内容的微小、非争议性错误的修正,通常不涉及听证参与人实体权利或听证结论的变更。

  2. 更正的事由(触发条件):更正行为的发生需基于明确事由,主要包括:(1)文字笔误:如错别字、日期数字错误、名称简称不准确等;(2)非关键内容遗漏:遗漏记录某位参加人的自我介绍、与核心争议无直接关系的辅助性陈述等;(3)表述歧义澄清:因记录不清晰可能引发理解歧义,但原意明确的语句;(4)技术性错误:如页码错误、记录人签名遗漏等程序性瑕疵。

  3. 更正的主体与权限:更正通常由听证主持人负责决定与执行,或在其监督下由记录人员具体操作。听证主持人需对更正的必要性和范围进行审查判断。听证参加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发现笔录有误时,有权向听证主持人或实施机关提出更正建议,但是否更正的决定权在听证主持人

  4. 更正的程序要求:更正需遵循规范程序以确保严肃性:(1)启动:可由记录人员自查发现、听证主持人审核发现或参加人提出建议后启动。(2)核实:听证主持人需核实错误是否存在及其性质,必要时可回放录音录像核对。(3)决定与实施:确认属于可更正范围的错误后,由听证主持人决定更正。更正时,应采用划改、补录等方式,保持原记录可辨,并由更正人(通常为记录人或听证主持人)签字或盖章,注明更正日期。(4)告知:对于涉及参加人陈述内容(即使非核心)的更正,宜通知相关参加人知悉。

  5. 更正的法律效力与限制:更正后的笔录部分,自更正完成时起替代原记录内容,成为案卷的有效组成部分。但更正受到严格限制:(1)禁止实质性变更:绝对禁止通过“更正”名义变更听证参加人的核心观点、证据内容、辩论焦点或听证结论。(2)禁止规避监督:不得利用更正程序规避对原始笔录的查阅、复制或质疑。(3)更正记录附卷:更正的过程、理由及责任人应作简要说明,与听证笔录一并归档备查。

  6. 更正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 与“补正”的区别“补正” 主要针对因内容缺失、形式不符或重大错误导致笔录不完整或不合规的情况,可能需重新听取意见,程序更正式。“更正”则针对微小、已存在记录中的非实质性错误,程序更简易。
    • 与“异议”的关系:参加人对笔录内容有实质性争议(如认为未如实记录其关键主张),应通过提出听证笔录异议来寻求救济。行政机关对异议的核实处理可能涉及对笔录的修正,但那是“异议处理”程序的结果,而非简单的“更正”。
行政许可的听证笔录更正 概念与界定 :行政许可的听证笔录更正,是指在听证程序结束后,发现听证笔录中存在 笔误 、 遗漏 或其他非实质性错误的记录时,由法定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对笔录进行修改、补充的行为。它不同于“补正”(主要针对内容、形式不完整或错误),“更正”侧重于对已记录内容的 微小、非争议性错误的修正 ,通常不涉及听证参与人实体权利或听证结论的变更。 更正的事由(触发条件) :更正行为的发生需基于明确事由,主要包括:(1) 文字笔误 :如错别字、日期数字错误、名称简称不准确等;(2) 非关键内容遗漏 :遗漏记录某位参加人的自我介绍、与核心争议无直接关系的辅助性陈述等;(3) 表述歧义澄清 :因记录不清晰可能引发理解歧义,但原意明确的语句;(4) 技术性错误 :如页码错误、记录人签名遗漏等程序性瑕疵。 更正的主体与权限 :更正通常由 听证主持人 负责决定与执行,或在其监督下由 记录人员 具体操作。听证主持人需对更正的必要性和范围进行审查判断。 听证参加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发现笔录有误时,有权向听证主持人或实施机关提出更正建议,但 是否更正的决定权在听证主持人 。 更正的程序要求 :更正需遵循规范程序以确保严肃性:(1) 启动 :可由记录人员自查发现、听证主持人审核发现或参加人提出建议后启动。(2) 核实 :听证主持人需核实错误是否存在及其性质,必要时可回放录音录像核对。(3) 决定与实施 :确认属于可更正范围的错误后,由听证主持人决定更正。更正时,应采用 划改、补录 等方式,保持原记录可辨,并由 更正人(通常为记录人或听证主持人)签字或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4) 告知 :对于涉及参加人陈述内容(即使非核心)的更正,宜通知相关参加人知悉。 更正的法律效力与限制 :更正后的笔录部分, 自更正完成时起替代原记录内容 ,成为案卷的有效组成部分。但更正受到严格限制:(1) 禁止实质性变更 :绝对禁止通过“更正”名义变更听证参加人的核心观点、证据内容、辩论焦点或听证结论。(2) 禁止规避监督 :不得利用更正程序规避对原始笔录的查阅、复制或质疑。(3) 更正记录附卷 :更正的过程、理由及责任人应作简要说明,与听证笔录一并归档备查。 更正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 与“补正”的区别 : “补正” 主要针对因 内容缺失、形式不符或重大错误 导致笔录不完整或不合规的情况,可能需重新听取意见,程序更正式。“更正”则针对 微小、已存在记录中的非实质性错误 ,程序更简易。 与“异议”的关系 :参加人对笔录内容有 实质性争议 (如认为未如实记录其关键主张),应通过提出 听证笔录异议 来寻求救济。行政机关对异议的核实处理可能涉及对笔录的修正,但那是“异议处理”程序的结果,而非简单的“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