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词条:劳动合同的解除意思表示的撤销
字数 1718 2025-12-20 04:47:26
《劳动合同法》词条:劳动合同的解除意思表示的撤销
第一步:概念界定与核心问题
劳动合同的解除意思表示的“撤销”,是指一方当事人(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在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后,但在该意思表示依法发生法律效力之前,主动取消该意思表示,使其不产生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后果的行为。其核心法律问题是:在劳动合同法领域,已经发出的解除通知,是否允许发出方单方“撤回”或“撤销”?
第二步:区分“撤回”与“撤销”
这是一个关键的法律技术区分:
- 撤回:指意思表示在到达相对人之前,发出人使其不生效的行为。由于意思表示尚未被相对人知晓,原则上允许自由撤回。
- 撤销:指意思表示在到达相对人之后、生效之前或之时,发出人使其效力归于消灭的行为。这受到严格限制。
在劳动合同解除语境中,解除通知一经送达对方即已到达,故我们讨论的主要是“撤销”问题。你之前已学过“解除权行使的撤回”,那主要侧重于撤回。本词条重点讲解“撤销”。
第三步:撤销的法律性质与一般原则
根据《民法典》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作为特殊民事合同的性质,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属于形成权的行使。形成权行使的意思表示一旦到达相对人,通常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即解除生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因此,原则上,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在送达对方后,不允许单方撤销。这是为了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和相对方的信赖利益。
第四步:允许撤销的例外情形分析
虽然原则不允许,但在特定严格条件下,撤销可能被认可。这些条件需同时满足,且由主张撤销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 相对人同意撤销:这是最有效的情形。如果收到解除通知的一方明确表示同意对方撤销解除,则双方可以合意使原解除通知失效,劳动关系恢复。这本质上是达成了一个新的合意。
- 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或显失公平等可撤销事由:如果发出解除通知是基于对事实(如对“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认定)或法律(如对解除条件的理解)的重大误解,或者受到了对方的欺诈、胁迫,使得解除意思表示本身存在瑕疵,发出方可以在法定期限内请求仲裁机构或法院予以撤销。但实践中,用人单位以此为由撤销解除决定难度极大。
- 撤销发生在对方产生实质性信赖之前:这是一个模糊但可能成立的抗辩。例如,用人单位发出解雇通知后立即(如几分钟内)反悔并撤销,而劳动者尚未基于对该解雇通知的信赖采取任何不可逆的行动(如签署离职文件、寻找新工作、拒绝其他机会等)。此时,若允许撤销对劳动者无明显损害,司法实践中可能予以考虑,但这并非确定权利。
第五步:撤销与“协商一致继续履行”的区别
实践中常见的是“撤销”表象下的“协商一致继续履行”。即用人单位发出解雇通知后反悔,与劳动者协商,劳动者同意继续工作。这不是用人单位单方撤销了原解除行为,而是:
- 原解雇通知已生效,劳动合同已解除。
- 双方达成了一个新的合意,建立了新的劳动关系。
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如果是“协商一致继续履行”,工龄可能中断重算(除非协议中明确约定连续计算);而如果被认定为有效“撤销”,则劳动关系视为从未中断。
第六步:法律风险与实务建议
- 对用人单位:发出解除通知前务必审慎,确保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一旦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单方撤销极难被支持。不当撤销后又强行恢复劳动者岗位,可能被认定为违法变更或后续再次违法解除。
- 对劳动者:收到解除通知后,若用人单位随即反悔撤销,劳动者有权选择:
- 接受撤销,继续履行合同。
- 拒绝撤销,主张原解除通知有效,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等。
- 劳动者若基于对解除通知的信赖已办理离职手续并蒙受损失,即使单位撤销,也可能要求单位赔偿信赖利益损失。
- 证据固定:无论是解除通知的送达凭证,还是对方同意撤销的承诺(最好书面),或是证明撤销及时性的证据,都需要妥善保存。
总结:劳动合同解除意思表示的撤销,是一项受到严格限制的权利。其法理基础在于维护解除行为的严肃性和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在实践中,它主要依赖于相对方的同意或存在法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事由,而不能由发出方随意行使。决策者在作出解除决定时,必须秉持“一经发出,覆水难收”的审慎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