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和解
字数 662 2025-11-11 13:55:09

诉讼和解

第一步:基本概念与定义
诉讼和解,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民事争议的行为。其核心特征为:

  1. 时间特定性:发生于诉讼程序启动后、判决生效前;
  2. 主体自主性:由当事人自愿协商,法院不主动干预内容;
  3. 目的终结性:旨在终止诉讼,消除争议。
    与调解不同,和解协议由当事人自主形成,而调解需法院居中协调。

第二步:和解的形式与程序要求

  1. 形式
    • 庭外和解:双方私下达成协议,可申请法院确认效力;
    • 庭内和解:在法庭主持下记录协议内容,形成和解笔录。
  2. 程序要件
    • 需双方完全自愿,无欺诈、胁迫情形;
    • 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损害公共利益;
    • 和解结果需经法院审查确认(如出具调解书或准予撤诉)。

第三步:和解的法律效果

  1. 程序法效果
    • 原告可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予后诉讼终结;
    • 若制作调解书,经送达后与生效判决具同等既判力,不得再行起诉。
  2. 实体法效果
    • 原争议权利义务关系按协议内容重新确定;
    • 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时,另一方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针对调解书)或就原争议重新起诉(针对撤诉情形)。

第四步:特殊规则与风险防范

  1. 和解的瑕疵救济
    • 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违反法律,当事人可申请撤销或确认无效;
    • 需在法定除斥期间内(通常1年)行使撤销权。
  2. 与执行和解的区分
    • 诉讼和解发生于审判阶段,执行和解发生于判决生效后的执行阶段,后者不直接终结审判程序。
  3. 实务要点
    • 和解协议宜明确履行方式、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条款;
    • 法院审查时需重点关注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性及内容合法性。
诉讼和解 第一步:基本概念与定义 诉讼和解,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民事争议的行为。其核心特征为: 时间特定性 :发生于诉讼程序启动后、判决生效前; 主体自主性 :由当事人自愿协商,法院不主动干预内容; 目的终结性 :旨在终止诉讼,消除争议。 与调解不同,和解协议由当事人自主形成,而调解需法院居中协调。 第二步:和解的形式与程序要求 形式 : 庭外和解:双方私下达成协议,可申请法院确认效力; 庭内和解:在法庭主持下记录协议内容,形成和解笔录。 程序要件 : 需双方完全自愿,无欺诈、胁迫情形; 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损害公共利益; 和解结果需经法院审查确认(如出具调解书或准予撤诉)。 第三步:和解的法律效果 程序法效果 : 原告可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予后诉讼终结; 若制作调解书,经送达后与生效判决具同等既判力,不得再行起诉。 实体法效果 : 原争议权利义务关系按协议内容重新确定; 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时,另一方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针对调解书)或就原争议重新起诉(针对撤诉情形)。 第四步:特殊规则与风险防范 和解的瑕疵救济 : 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违反法律,当事人可申请撤销或确认无效; 需在法定除斥期间内(通常1年)行使撤销权。 与执行和解的区分 : 诉讼和解发生于审判阶段,执行和解发生于判决生效后的执行阶段,后者不直接终结审判程序。 实务要点 : 和解协议宜明确履行方式、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条款; 法院审查时需重点关注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性及内容合法性。